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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6 15:57:15瀏覽72|回應0|推薦0 | |
為什麼需要離婚證人?
因為很多人認為當他人的離婚證人是不吉利或是不好的行為
或許結婚證人這種沾沾喜氣的事情是人人都願意的
但是離婚證人就不一定了
在這種大部分都不接受的情況下,
離婚有分為裁判離婚和協議離婚
當雙方都談妥孩子監護權還有贍養費或是任何的金錢支配同時
再來就是雙方都願意簽離婚協議書,這種過程稱為協議離婚
若是兩方都談不妥,甚至對監護權,金錢支配,或是有任何爭議以及糾紛
這時候就會到法院,請法院決定是否離婚,監護權的責任該交給哪方等等問題
這個由法院判定的過程叫做裁判離婚
只有在協議離婚的狀況之下才會有離婚證人的需要
離婚的十大要件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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