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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4 14:07:43瀏覽64|回應0|推薦0 | |
一名女老師和電子工程師訂婚和結婚同一天辦完,不料女方家長嫌下聘金飾太寒酸,拒絕男方要求支付訂婚三桌酒席錢,導致新人從新婚夜就開始吵架,第二個月新娘不但離家,還去參加未婚聯誼活動。因雙方一直沒辦結婚登記,新郎乃訴請解除婚約並要求返還婚聘贈與物和花費。苗栗地院日前判決女方應返還三十六萬元聘金和價值十萬元的鑽戒、金飾及一萬七千元花費。
法律解析
男方得以要求拿回金飾等贈與物和相關花費的關鍵,在於雙方雖然完成婚禮,但尚未辦理結婚登記,因為若雙方已登記結婚,等於已履行婚約,就無法要對方吐出聘金、婚戒財物,但如一方有過失,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婚約並沒有強制性,依據民法第976、977條,除非一方故意拖延婚期、毀婚或與他人通姦、有重大不治惡疾等事由,遭對方向法院訴請解除婚約;同時無過失一方可向有過失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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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