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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1 17:59:20瀏覽79061|回應20|推薦133 | |
在有人受傷的車禍事件中,若當事人雙方未能迅速有效解決彼此的紛爭,受傷的被害人多會透過刑事過失傷害告訴的手段,維護並爭取自身應有的權益。除了不花錢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程序,一般人會考慮運用外;鮮少有人會利用刑事訴訟法【自訴程序】或民事訴訟程序的方式主張。 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自訴程序】必須是由被害人自己來當原告,以加害人為被告,而且是向法院提起訴訟,問題是刑事訴訟法規定【自訴】之提起,必須委任律師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3項規定: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 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這樣的規定,當然不會是被害人列為第一優先考慮的方法,一來委任律師出庭,自己就要先張羅律師費,以現在一個審級的律師費最起碼是五萬元起跳來看,這種官司對一般人來說,還真是打不下去 如果被害人是透過民事訴訟的方法來打損害賠償的官司,也是由被害人自己當原告,不但要自己寫狀紙(委請律師撰狀一樣要花錢……),而且還要先繳一筆裁判費給法院,因為法院是收了錢才辦事的,而裁判費徵收的標準則是依原告主張的【訴訟標的金額】多寡來計算。請參考以下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規定: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總而言之,被害人打官司的目的就是為了要填補自己因車禍所受的損害,但從以上的說明,法律的規定對一般沒上過法院打過官司的人來說還是有點繁雜,且不符合經濟效益,所以被害人寧可選擇採用【刑事告訴】的手段,讓警察和檢察官來幫他主持公道,不必凡事親力親為,或是花錢請律師代勞。 不好意思~說到這裡,似乎有點離題了! 今天是要和各位談刑事撤回告訴狀要如何撰寫的問題,所以法蘭客就此言歸正傳。 話說檢察官一旦對被告所犯的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後,被害人原可依法另外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請求,法蘭客之前就這個 "刑附民" 的起訴狀要如何撰寫已發表過,於此不再贅述。 車禍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撰狀範例,請點選下列連結: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3874302 今天要說的是~當車禍糾紛在雙方皆願各退一步,達成【和解】或【調解】的共識時,如果被害人已經提出刑事過失傷害的告訴了,但雙方已因私下達成和解或在調解委員會作成調解,那麼在檢察官偵查階段或是在法院審理階段的刑事過失傷害部分,要如何撤回這個告訴呢?以下就提供此一範例供各位參考: 聲請撤回告訴狀 【範例】 股別:○ 股 貴院(署) ○○ 年度 ○ 字第 ○○○○ 號聲請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乙案,現因雙方和解(調解)(為息事寧人),不再追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撤回告訴。 此致 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聲 請 人:○○○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 住 址:○○縣○○市○○路00巷00號0樓 電 話: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由於這是很制式化的一個表格,所以填寫上應該無須再多做說明,讀者只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 案件還在檢察官偵查階段時,便向承辦的檢察官提出。 二 案件已被檢察官起訴,而現在法院審理階段時,便向法院提出;但要注意!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的規定,撤回告訴必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第一審法院一旦作出裁判,如果是無罪、駁回或不受理之判決也就算了;但若已為被告有罪之判決,這時再要撤回告訴,於法不合,就不能撤囉! 三 此外,告訴人一經撤回告訴的效果就是「不得再行告訴」。 最後再補充一點,如果被害人是透過警察局提出告訴(就是已取得報案三聯單的情形)後才與加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的話,有經驗的員警通常會等當事人雙方和解或調解的結果,再來決定要不要將案件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續行偵辦;如果當事人是在這個階段達成和解或調解的話,可以帶著和解書或調解筆錄直接找當初承辦的員警銷案即可,是不必寫撤回告訴狀的,於此併予指明。 ~感謝讀者的愛護與支持~ 法蘭客新書:法律保護誰? 已將三刷,謝謝各位讀者大力支持! 金石堂‧博客來‧誠品‧...均有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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