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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的撰狀範例
2010/03/22 00:33:12瀏覽280802|回應160|推薦100

車禍一旦發生,雙方無法迅速解決,最後通常必然走向法院訴訟一途。

在有人受傷的情況下,被害人一般都是透過刑事過失傷害告訴的手段,俟檢察官就被告所犯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後,被害人再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請求。 

這個 "刑附民" 方式的好處是~現行法制下,被害人不必另外再向法院繳納一筆裁判費;但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請求的時間點原則上~是在檢察官起訴後,被告刑事訴訟程序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通常被害人(一般情形下,也會是告訴人)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必須以訴狀為之,以下就是這份訴狀的寫法: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範例】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萬元 

    張○○  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    學生 

生日:民國000000日生 

住:○○縣○○市○○路00000

郵遞區號:000  電話:0000000 

    李○○  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   

生日:民國000000

住:○○縣○○市○○路00號之0 

為就被告李○○涉嫌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案件,依法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 

訴之聲明 

一、請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萬元整,並自遞狀翌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緣被告李○○於民國000000日上午000分許,駕駛所有車牌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縣○○市○○路與○○路口,從○○路旁由北往南正要駛入車道之際,本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或行人通過,並應讓行進中之人車優先通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而竟未注意後方有無來車,遂率爾發動車輛,駛入車道,致原告騎乘所有000-000號之機車於上開地點,因閃避不及致生車禍,造成左腳指34指骨骨折併左側膝蓋挫傷及左小臂擦傷等傷害,此有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0000000年度偵字第0000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為憑,被告犯罪事證已然明確。 

本人因案受傷,所費金額概算如下:醫藥費新台幣(以下同)○○萬元、營養費○○萬元、看護費○○萬元、就醫交通費○○萬元、復健費○○萬元及精神慰撫金○○萬元,總計○○○萬元整。 

為此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及同法第488條規定,依法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懇請鈞院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至為感德。 

     此致 

臺灣○○地方法院  公鑒 

                      ○○   

                  具狀人:○○○     (簽名蓋章) 

【訴訟標的金額】就是把原告訴狀中【事實及理由】欄下所載各項~包括:醫藥費、營養費、看護費、就醫交通費、復健費、精神賠償等金額之加總。 

原告【訴之聲明】的部分,有提到「願供擔保,請求法院准予假執行」,目的是為了防止被告利用程序延滯訴訟之確定,兼防被告將來在原告官司勝訴判決確定後之脫產行為 

當然~最好還要配合假扣押的程序來進行,對被害人會比較有保障,有關假扣押的程序,以後有機會再跟各位進一步說明。 

記得~原告求償的項目、範圍與金額,都必需要臚列清單,並一一附加佐證資料(例如醫療單據、診斷證明、車資收據、薪資扣繳憑單等等),並不是光在訴狀寫說要被告賠償多少,法官就會一一判賠。 

關於如何臚列損害賠償清單的部分,請點選下方文章連結 

車禍損害賠償清單要如何製作?(車禍損賠清單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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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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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betty&aid=387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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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2010/07/14 11:22

版主,我己有大約打好我的訴狀,是否可以請你幫我大約看一下呢?謝謝

緣被告xxx於民國99年5月6日上午10點50~51分許,駕駛所有車牌號碼xxx號機車,於台北巿xx路212巷路口,從212巷口由北往南正要駛入xx路213巷口,本應等綠燈方能直行,卻直接闖紅燈欲駛入xx路213巷口,致原告騎乘所有車牌號碼xxx之機車由xx路東往西方向,因閃避不及致生車禍,造成胸部鈍挫傷;多處擦挫傷等傷害,此有臺灣xx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9年7月8日守股99年度偵字第xxxx號 過失傷害 案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為憑,被告犯罪事證已然明確。

 



請問...
2010/07/14 09:58

版主您好,

我是不是可以請問你像我這種車禍案件是對方闖紅燈而我也有監視器畫

面存證,因為事發到現在對方一點誠意也沒有,要是我不肯和解那麼他被起

訴的機率大嗎? (有錄影存證.證據會說話不是嗎?)

但我剛去看了一下地方法院檢察署的網站,也看到了好多傷害案件都是不

起訴處分,我不知道為什麼??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07-14 10:59 回覆:

車禍案件的解決,首須釐清責任歸屬,才能再談賠償,這在我文章中都有提到

對方若有過失,而你受有體傷,哪怕對方的過失比例比較少,還是可依法提告;只要沒達成和解,你不撤告,檢察官也會依法起訴

你說看到了好多傷害案件都是不起訴處分,我不知道為什麼??

可能大多數的原因是庭外和解或調解成立後撤回告訴的情形較多。

極少數是被告經查無過失,檢察官明察秋毫後,還給被告清白而為不起訴

再就是緩起訴也是有可能。。。。。原因很多

總之監獄不是用來關車禍過失犯的地方啦!起訴或不起訴的因素很多,很難每種原因都說到。



請問...
2010/07/14 09:37

版主您所謂的等偵查庭偵查終結後確定起訴被告..這句話我懂

但後面的起訴後才能向法院提出到刑附民的告訴??這個向法院是等到法院再寄通

知單通知我們出庭時我才提出?還是說偵查庭起訴後,我要自行去法院提出告訴呢?

那麼車損的部份原先派出所是有說我可以一併提出,但樓下阿福的案例也真的不知

道怎麼陰錯陽差,你有提到另付費用,所以要是我也跟阿福一樣起訴後正式提出刑附民

也許狀況會跟他雷同是嗎?不懂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07-14 10:51 回覆:

起訴後才能向法院提出到刑附民的告訴??

是的

這個是等到法院再寄通知單通知我們出庭時我才提出?

不必,當你得知或接到檢察官對被告起訴的起訴書或簡易判決處刑書時,你就要自己提刑附民了。法院未必會寄什麼通知給妳,尤其是簡易判決處刑的案子,一班不見得會再開庭,刑庭法官也許就自為判決了。

還是說偵查庭起訴後,我要自行去法院提出告訴呢?

是的,但不叫告訴,是自行具狀向法院起訴,亦即提出刑附民的訴訟

那麼車損的部份原先派出所是有說我可以一併提出

是可以啊!就是要針對車損部分於訴狀中陳明願另繳裁判費請法官併為判決

細節部分,可以到訴訟輔導科請櫃台服務人員教你撰寫



請問....
2010/07/13 11:31

版主您好,

看到樓下阿福的案例,雖然看完判決書後也覺得好像有點道理,針對人不針對車

子毀損,那麼車毀損要怎麼讓被告人理賠呢?

我也是車禍案件7/16第一次出庭,我有問過人他說一般被告被起訴不是在當庭上

而是事後收到的起訴書,那麼我的刑附民訴訟不就不是當場在庭上提出是嗎?

可否請版主幫我解答更詳細點.謝謝

我的案例跟樓下阿福應該是差不多,除了車子毀損外我還要對方理賠精神損失費

PS: 我有對方闖紅燈的監視錄影器畫面.員警都己幫我呈上去了.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07-13 20:51 回覆:

樓下的問題,其實我不是講得很細,因為車損的部分,他原可在【刑附民】中主張,只是必須另繳裁判費用併予請求判賠即可。

也不知是哪個環節,陰錯陽差?所以法官就把他車損那一塊給獨立出來,要他另行起訴請求。

至於你7/16日出庭,應該是出偵查庭,妳得等到檢察官偵查終結並起訴被告後,才會有向法院提起刑附民的權利,所以並不是在偵查庭時就要提出。

先簡單說明到此,有問題可再來提問。


阿福
刑事附帶民事已經判決,但是車輛損毀判不用賠償?
2010/07/11 15:21
您好: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只有車輛損毀賠償部分法院判不用賠,其他項目都有賠,為什麼
法院會判不用賠,有附機車行估價單,但是沒有附上照片,是那裡有問題,可否解答,謝謝!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容如下:

二、被告xxx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受有前揭傷害,故其對於原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第2項、第193條、第第195條、第196條之規定,
請求被告應就後述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另被告xxx有限公司係被告xxx之僱用人,
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之責任而為本案連帶求償。
(一)醫療費用: (內容省略)
(二)交通費用: 同上
(三)額外支出:同上
(四)車輛損毀:同上
車輛維修費共計新台幣6500元。
(五)不能工作薪資損失:(內容省略)
(六)精神損害賠償:同上

民事法院判決書如下:

機車修復費之損失部分: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
求回復其損害,但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
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又於刑事
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如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所定之要件者,由
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其移於民事庭後,亦不得將關於獨立民事訴
訟之法規,溯及於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時而予適用,仍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本
件被告丁○○係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刑事庭以99年度xx字第xx號判處
徒刑在案,其被訴之犯罪事實並不包括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且過失毀損行為
,亦屬不罰之行為),原告自不得就非因被告犯罪所受之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賠償。從而,本件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賠償關於機車修復費
用之財產損失,難認合法,自應駁回之。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07-12 08:59 回覆:

喔~這種見蛂我也是第一次看到,但似乎言之成理。

法官判決書的意思是說,刑附民所得主張得賠償項目或範圍,應僅限於所提告訴罪名,亦即過失傷害所造成之損害為限,以您車禍造成之體傷而言,機車車體損害雖是車禍所致,但不曬過失傷害罪名所涵攝之範圍,故您不得在過失傷害的刑附民中主張車體損害賠償,應該另訴請求;也就是單獨針對車損部分向法院另外提起民事訴訟得意思。

車損因係車禍所致,非故意毀損之行為,又刑法的普通毀損罪只處罰故意犯,不處罰過失犯,所以法官才認為這部分不能在《刑附民》程序中主張,於此併予指明。


H小姐
感謝
2010/06/07 22:02

感謝版主!!

感謝版主的一一回覆。

有到您介紹的網站上找到範本,若還有其他問題,可能再麻煩版主協助,謝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06-08 00:43 回覆:
不客氣!

H小姐
請問
2010/06/05 09:48

版主您好

我在今年3月中在高速公路上發生車禍,後車追撞我後我在推撞到前車,目前後車置之不理(已寄存證信函給當事人),當時沒有人員受傷,後車未保任意險。目前我和前車想聯合提起民事訴訟,請問您是否可協助提供單純的民事訴訟起訴狀的範例嗎?

我有參考司法院民事訴狀損失賠償範例,請問若有兩名原告是否是寫再同一欄位,賠償金額是否合併一起填寫或是分開計算?

另若將訴狀寫好後,是否依定要到法院親自遞交,是否可用郵寄方式遞交?

十分感謝您的協助!!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06-06 00:18 回覆:

大大您好~

留言敬悉。如果您的損害不超過10萬,就寫小額訴訟狀即可,到法院訴訟輔導科去買,很制式的訴狀,填空而已,若有不明白的地方,輔導科櫃台的服務人員或志工會教您怎麼填寫的。

至於兩名原告可否寫在同一訴狀之原告欄位,原則上是可以的。但不建議您門求償的金額併計,應該要分開計算,因為法律上一案歸一案,您們是兩案,只是合併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主張而已。

訴狀不必親自遞交到改管法院,雙掛號郵寄也行,所以要買的狀紙,就近到離您家最近的法院去買和填寫即可。

以上說明,請參考。關於一般起訴狀的寫法,也可以到袁貴群先生的網站~

【訴狀宅急便】去蒐尋,這種書狀他網站一定有,可免費下載。



請問
2010/06/01 13:25

版主您好,

不好意思,又來打擾你了,今天我去申請分析研判表及現場圖

研判表是OK的,因為我有監視器畫面為證,然而現場圖下面員

警填寫的部份只有寫到車子毀損,沒有提到我有受傷,事後我有

打去問承辦員警,他說現場圖上面他沒寫但後面有附診斷書及有

提到我有受傷,但我申請現場圖時,交通大隊說我只能申請現場圖

無法拿那位承辦員警所提到的附表,雖然我自己有診斷書,但在我

的認定中不是現場圖上面有直接註明車禍發生有人員受傷才是嗎

?另外今天也申請了對方的ID說還是再等二星期,一開始沒說結果

現在想告對方還要再等ID下來才行,難道直接問我的交通隊承辦

員警不行嗎?? TKS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06-01 13:45 回覆:

這些都是很技術面的事,你不必盯著他們的作業不放~

如果你已完成提告手續,拿到報案三聯單,其他就由警方接手偵辦就是

你說的都是細節,就算你去問到了,又能如何?



謝謝
2010/05/27 17:10
謝謝版主.我都懂了.非常感謝您的耐心解說.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05-28 00:28 回覆:
不客氣


請問..
2010/05/27 09:27

版主不好意思.最後再問二個問題..謝謝.

1)你說精神損失費不超財產損失的1.5-2倍,意思是若我因這回車禍財產損失

比如是8000元,那麼我精神賠償可以跟對方要求以不超過16000元為原則對吧?

2)刑附民好處是不用再另外支付裁判費,意思是我去派出所提告訴後若真有送檢

我再刑附民提出告訴,這中間我是一毛錢也不用出的??而你的訴狀裡有一點寫著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意思是即使有產生費用也是由被

告來負擔.是這個意思對吧??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05-27 16:31 回覆:

精神損害賠償固可依財產實際損害推估,但1.5 ~ 2倍或甚至3倍,並不是沒有判斷標準的,比方一個同樣5公分的傷口,在臉上和在腿上的精神痛苦必不一樣;又或者車禍骨折,開一次刀和開兩次刀的痛苦也不一樣,更何況還涉及性別、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身分地位等等因素,所以我才簡略地以 "不超財產損失的1.5-2倍"做說明。

刑附民之訴訟程序固不必繳納裁判費,但訴訟程序中仍有可能衍生鑑定費、證人出庭之車馬費或其他攻防主張上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所以訴狀裡,訴之聲明還是要加上這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意思也就是即使有訴訟程序中產生之費用,也要由被告來負擔,確實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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