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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客新作【車禍處理一本通】 2024年8月出版 ‧ 電子書 同步上市 其他著作:有糾紛?找調解會!車禍被害人要如何向檢察官提出過失傷害告訴?【附告訴狀範本】
2009/12/13 05:12:36瀏覽225333|回應167|推薦57
車禍受傷,被害人如果無法在第一時間與加害人達成民事和解,就會考
以刑逼民的訴訟策略。
由於車禍係屬交通意外事故,肇事者會構成刑法過失傷害的刑責,因此
被害人和解調解不成時,通常不會直接以民事訴訟的方式求償,而
是透過刑事告訴的手段,迫使加害人必須面對車禍損害所應負起的肇事
責任(包括民事賠償責任及刑事過失傷害責任)
被害人提起過失傷害的告訴,原可直接透過警方製作筆錄後,由警局將
全案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續行偵辦。但在台灣,偶有員警對於受理車禍
過失傷害個案,會建議當事人先試行和解或調解,不需急於提告,若立
基於當事人之立場而出於良心上之建議,亦屬無可厚非。
被害人覺得案件交由警方處理會有不放心的地方,提起刑事告訴的程
序,其實被害人也可以跳過警方這個環節,自行檢附相關資料具狀向
檢署提出告訴,或是按鈴申告申告鈴通常就設在地檢署大門裡外。
提起過失傷害告訴,要提出刑事告訴狀外,以下是告訴狀的範本,請讀
者自行參閱:
刑事告訴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免填)
股別:                        (免填)

 

告 訴 人  王○○  身分證字號::      性別   生日    職業
                 住址             郵遞區號:    電話
                 送達代收人:
                 住址                郵遞區號:     電話

被    告  李○○  身分證字號:        性別   生日    職業

 

                 住址                郵遞區號:    電話
                 送達代收人:
                 住址                郵遞區號:    電話:
 

為被告涉嫌刑法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法提出告訴事:

 

一、緣告訴人於民國00年0月00日,於00市00路000附近,騎乘車號:000-xxx機車由南向北行進,遭同方向被告駕駛之營業客車(車號:00-000)突然自外側超越告訴人之機車,並向左迴轉,致使自小客車後門撞擊本人騎乘之機車,致使本人機車車頭全毀,告訴人的雙膝嚴重撕裂傷(分別為6.5×1cm及3×1cm之口),由於傷口過大,亦有疤痕美容之必要,合先陳明。

 

二、本次車禍案件,鑑定報告為對方完全過失,本人並無過失,原想經雙方協調以解決爭端,無耐被告竟置之不理,爰請 鈞署依法處理是禱。

 

三、告訴人主張賠償項目及金額如下:機車修理費000元、醫藥費000元、增加往返交通費000元、遭受此事之精神損害賠償000元及疤痕美容費000元(0次,每次000元),總計新台幣0萬0千元整。

 

為此,告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之規定,狀請  鈞署鑑核,迅予傳喚被告到案,協助被告完成理賠事宜,若仍遲不為賠償,請  鈞署依刑法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嫌,偵結起訴,以維告訴人權益。

 

        此 致

 

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鑑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具狀人   ○○○    (簽名蓋章)                  

 

上述刑事告訴狀第三項有關告訴人主張賠償的項目及金額,可寫可不寫;因為將來檢察官偵查的重點在於被告有無成立過失傷害的犯罪實,被害人求償的主張僅是提供檢察官辦案參考。

 

若求償金額不大或是雙方有再進行和解或調解的意願,那麼檢察官將案件暫行偵結,曉諭當事人雙方試行庭外和解或將個案轉介調解庭或調解委員會調解。

 

 

經由本文說明,相信讀者對於如何自行提出車禍過失傷害告訴,都有了

較為清楚的概念,一旦有需要透過檢察官的協助時,也知道狀紙要如何

撰寫了,昂貴的律師撰狀費也可以節省下來,避免荷包再次大失血囉!

 

法蘭客新作【車禍處理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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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庭
2010/11/18 16:36
謝謝法蘭克的說明,剛剛得知家母怕麻煩不願意提出告訴,如果偵查庭必須當事人親自出席,家母又不願提告,這個案子是否就告不成了?實在不能放縱該司機撞斷家母的大腿,卻一副你又能奈我何的嘴臉,如果由小弟向承辦員警提出業務過失傷害告訴,提告人具名為家母,開偵查庭時家母不出席這樣可以嗎?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11-19 00:04 回覆:

由小弟向承辦員警提出業務過失傷害告訴,提告人具名為家母,開偵查庭時家母不出席這樣可以嗎?

可以試試看,檢察官多半會同意的。

通常檢察官開完庭後,還是會希望你們先去調解,所以你不妨還是先發動提告的程序,將來讓檢察官幫你們忙,告訴期限只有6個月,自車禍發生日起算,請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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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的疑問
2010/11/18 08:13
謝謝法蘭克的說明,範本已收到,家中二老很怕上法院(基隆)(雖然是受害者),小弟又在外地(新竹)上班,不知道能否就您的認知預估此案件需要上法院的頻率與次數?如果家人實在不敢上法院,小弟又無法確認每次開庭都能請假北上代為出席,這種情形之下有什麼比較理想的處裡方式?再次感謝法蘭克撥戎回覆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11-18 12:52 回覆:

警方全案移送地檢署後,會由地檢署分案給承辦檢察官,將孻是先由檢察官開庭偵查,不是法院,通常偵查庭還是要當事人親自去,不過雙方若和解有望,也會由檢察官將案件轉由相關調解會或法院調解庭去談賠償事宜。

談賠償的部分,可以委由其他人代勞,當事人可以不必親自出席。

至於能否談成?要談幾次,視個案進展及狀況而定。

自己的權益當然是要靠自己去爭取,如果要請別人代勞,當然也可以花錢請律師代辦,就是沒有不花錢、又可以不上法院或是不花時間的方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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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範本
2010/11/17 14:54

法蘭克您好,家母於今年7月被計程車撞傷,造成右大腿髖關節骨折,至今仍無法正常行走,肇事司機說他沒錢,無力賠償我方任何損失,要我們直接上法院去告他,態度惡劣至極,如果請當時處裡的員警代為提出業務過失傷害告訴是否可行?我方要如何知道警方已經向檢方提出告訴了呢?又或者自行向法院提出訴狀是否只需要訴狀並附上診斷書即可?有需要向派出所申請任何文件一併檢附嗎?另外煩請您提供訴狀範本電子檔,以供參考,謝謝

hanawa0229@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11-17 20:13 回覆:

最快的方式就是直接向警方提告,請到車禍發生地所在的派出所報案

帶著驗傷單及相關車禍資料去辦,警方會依法製作筆錄

要確定警方是否已幫你母親完成提告程序,就是最後你會拿到《報案三聯單》

員警無權代替你母親提告,只能以你母親名義提告,或你父親以配偶名義去提告,於此併予指明。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11-17 20:20 回覆:
已將 訴狀範例寄給你囉!

老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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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2009/12/15 08:25

豬公在台北市服務

以台北市的做法大都會跟車禍當事人說明清楚

{雖然還是會有迷糊蛋(處理員警)忘了跟民眾說明}

抱歉豬公想為自己人辯解一下

豬公認為車禍發生誰也不願意

車禍之後不管做法如何(提告或是申請調解)

最終只有一個目的就是賠償(說穿了就是為了錢)

如果在方便的方式下可以達到目的(就是拿到錢)

何必跑法院既費時又浪費訴訟資源

以豬公來說都會耐心的跟民眾說明清楚以避免誤會

只要說明清楚應該就可以減少民眾來回的時間

也可以真正幫助民眾解決問題啊!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09-12-15 11:00 回覆:

豬公大大您好:

法蘭客也服務於台北市,故亦略知轄內警方就車禍事件之一般處理流程。

在近十年間與警方相關業務的互動中,一如豬公大大所言,北市員警的素質是相當高也相當整齊;且貴我雙方機關溝通平台及管道均極暢通,故文中或回應所言之現象僅係實務接觸之個案所見,要非常態,本不可一概而論。

99%以上之員警為社會治安所做的犧牲與奉獻,乃全民有目共睹之事實,自不殆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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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
2009/12/14 13:05

  

在這也祝你聖誕快樂喔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09-12-14 17:12 回覆:

哇!好棒!好棒!真的有過聖誕節的氣氛耶!

法蘭客下班時,通常天都黑了,但辦公室附近的幾間大教堂,卻是燈火輝煌,星光燦爛,在數以萬計的LED燈閃爍之下,配合教會的節慶彩妝遊行活動,整個台北市區真是熱鬧.....

妳捎來的卡片,讓法蘭客想起幾年前的冬天,去到歐洲的德國探訪攻讀法學博士的學長時,冬季裡看到的鄉間小屋,確實就如同卡片所呈現的景致一樣。

謝謝勇敢善良妹的祝福  在 BLUE MONDAY 下班前收到,心情就不BLUE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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逛到這裡,來看一下……
2009/12/14 13:02

法蘭客兄提及者,不外乎是醫院及警方的紀錄,

不管從這些資料的格式、內容,都看得出是確實發生的實務案件,

而且看得出處理這個案子的警察大大很用心!

然而,就我所接觸過的案件中,有的只是擦撞(或小事故),並未造成過大的損害,

所以警察現場「研判」後,完全沒留下任何文書,即當場「飭回」雙方,

(這種「很敢」情形,應該就是某些人民口中的「吃案」吧?)

直到受害者一方(其實車禍案件,可能二方都是加害者,但這也不一定啦),

向地檢署按鈴申告,由檢大大向警方調閱當時資料後,

才發覺根本沒留下如本文之「道路交通現場事故圖」、「(道路交通事故)刑案現場照片」、「刑法第185條之3觀察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調查表、談話紀錄表」、「呼氣酒測單」等等證物,

可能只有處理員警在派出所的工作紀錄簿內留下「某年某月某時,有民眾報案車禍案件,經派某員至現場勘察,確有車禍,但『雙方已私下和解』」等字樣,

甚至檢大大要求時,再由當時處理員警寫一份職務報告書交差了事,

諸如上述,難怪會被民眾評價為吃案!

其實,警察不怕麻煩,確實做好第一時間的蒐證工作,才是保護警察自己不被上面追究、不被民眾罵的好方法!

再者,現在的檢方也挺便民,

就算不會寫訴狀(不只是車禍案件),只要到地檢按鈴告發,填寫一張姓名年籍等資料的表格,

會由當日的內勤檢大訊問,視證據充份否,決定簽分他案或偵案。

至於法蘭克大大之訴狀所提及錢的部份,那算附民(或另訴民事案件)哦,

要提也可以啦!

^_^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09-12-14 16:55 回覆:

蛋妹妳好:

法蘭客碰上專家囉!蛋妹準備國考之際還能撥冗前來賞文,法蘭客深感榮幸!在此先行謝過!

蛋妹的見解相當實務,想必經驗自不在話下,樓下豬公大大也是,法蘭客虛心受教之餘,日後自當登格拜訪,以補專業方面之不足。

法律資訊的不對稱,讓一般人視訴訟為畏途,法蘭客寫法律文章,旨在力求此一專業資訊的平衡,故多從小市民能理解的方向著眼,讓當事人能親力親為 (DIY) 而儘量避免花大錢請律師的方式著手,因非學述專論之作,故就重點而捨枝節,難以面面俱到,疏陋之處,所在多有。

有時亦囿於篇幅,難以一一詳述,就好比本文 "刑事告訴狀" 中的第三點,實務上,告訴人確實可待將來 "刑附民" 時,再提不遲;然而法蘭客一則認為檢察官閱卷時,多看這一小段,所費時間不多,也許開偵查庭時就可視個案直接曉諭雙方和解,也是美事一樁;另一則是法蘭客不知未來何時才可以寫到那個(刑附民)階段的文章,於是就當它作是給讀者作個預告也好。

總之,蛋妹回應補充法蘭客本文不足之處,真是太感恩了!與樓下豬公大大一併在此再次謝過!並祈將來隨時予法蘭客不吝指正是禱!

祝蛋妹  鯉躍龍門‧雙榜題名


老豬公
等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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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警方受理部分
2009/12/14 08:31

目前警方比較不敢吃案

而且車禍傷害部分不關治安問題

可能的狀況就是受理人觀念的偏差

導致民眾感受不佳

豬公身為警察先跟之前受委屈的人道歉

基本上警方在受理案件時

只要有版大所PO出來的那幾種附件

原則上都會受理並開立報案三聯單

如果真的受理人態度惡劣的話

也不需要受氣或跟他爭執

走出派出所

直接打110報案或是打所在地警察局電話轉督察室

那個受理人就有的受了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09-12-14 09:27 回覆:

感謝您的回應,筆者已將內容略作修正。

實務上,少數員警會考量到6個月告訴期限還早的話,對於被害人提起過失傷害告訴的要求,會建議當事人先去調解會調解;又或者先行受理報案,俟當事人和解或調解後之結果,再決定是否移送地檢( 例如:調解不成立時再移送),。

故而當事人觀感上就有落差,覺得自己來報案,為何警察又要當事人去調解會調解?等到了調解會,發現車禍登記聯單上只有對方電話,又沒有地址,調解會依法不受理,又要等到車禍一個月後才能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 (本表上才有雙方當事人地址),又會怪警方事前沒講清楚...

員警勸和不勸訟,雖是美意一樁,雖一時不致影響當事人權益,但難免有讓人覺得少數警方似有不受理民眾報案之疑慮。雖然都會地區較少發生;但刑事提告的設計之所以採多軌併行的制度,可能也是為了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以避免不當情事發生,致民眾權益受損,想是其來有自吧!

無論如何,還是非常感謝「公」友的專業回應,法蘭客獲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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