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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被害人提出告訴前,要準備那些資料?
2009/12/03 00:51:33瀏覽178311|回應111|推薦23

車禍發生後,如果被害人一直未能與加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在被害人因車禍而受有體傷的前提下,以刑逼民的法律策略運用勢不可免,此時被害人通常會把握6個月的告訴期限,對加害人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

6個月的告訴期限通常是自車禍發生日起算,如果車禍發生當時不知肇事者是誰,那麼告訴期限的起算日是自知悉有犯罪人即肇事者時起算。

【被害人要提出告訴前,應準備那些資料?】

被害人因車禍受有體傷,在提出告訴前,通常要備妥以下資料:

1.  車禍相關資料:

例如車禍發生當時,警察製發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其他相關資料。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是警方提供給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當任何一方為主張法律或維護法律上的權益,而有需要進一步再向警方申請提供相關當事人資料使用時,就要憑此登記聯單來申請。

這份登記聯單不能拿來申請保險理賠或作其他用途,因為內容真的很簡略,只有車禍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當事人的姓名、車牌號碼等記載。

最多是警方再把當事人雙方的聯絡電話寫上,大部分的情形是不寫當事人聯絡地址的

因為車禍事件有大有小,車禍發生後,當事人要如何解決,原則上~警方尊重當事人的意願,除非雙方私下一直「」不攏,那麼接下來當事人就要進一步去申請所謂的「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了。

(2)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這張表不是警方在車禍當場就能製作發給當事人的,通常是在事故發生的30天以後,基於當事人有需要(一如前述,雙方就車禍事故私下一直「」不攏)的時候,由當事人自行去交通隊提出申請,警方才會製發這張表。換句話說,警方並不會主動提供這張初步分析研判表給當事人,這是讀者要注意的地方。

初步分析研判表除了記載和前述的登記聯單皆有的車禍發生時、地及當事人姓名、車牌號碼等資料外,這個時候也會把當事人的住址放上去。更重要的一點是,既然名之為「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內容當然也包括了肇事原因違規事實的紀錄。

肇事原因違規事實的紀錄在當事人雙方都沒有太大歧見的情況下,固然可以作為肇事責任的判斷依據;但當分析研判表的內容用語不是很明確 (像是「涉嫌……」、「依當事人陳稱……) 或是車禍發生之初,當事人向警察表示雙方願自行和解 (此時研判表內會記載『本案當事人自行和解,未予初步分析研判』字句) 的時候,這張初步分析研判表可能就難以達成解決車禍糾紛的目的。

由於車禍幾乎可說是無時無刻不在發生,警方勤務也相當吃重,不可每件車禍都要為當事人出庭作證(假如因車禍而有涉訟的情形時),因此這張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的最下方有兩點註記,內容是:

註一:本表係依據各造當事人之主述、現場相關事證之初步分析意見,僅提供參考,當事人得依規定另向XXX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註二:本表不得作為訴訟或其他證明用途。

由以上說明可知,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最大功能,是在證明車禍的發生確有其事、確有其人的這個事實基礎上;至於車禍責任歸屬的判定上,警方似乎不太願意在這個環節上介入太深。

當事人若對肇事責任歸屬有爭執,就必須再花3000錢去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囉!

(3)其他車禍相關資料:

像是車禍現場圖或是現場相片,可在車禍事故處理完畢的7天以後到交通隊閱覽或提出申請。

當事人因故不能前往辦理時,可以委託別人代理,但要攜帶(1)當事人委託書正本(格式不拘,只要表明當事人某某某委託某某某申請交通事故現場圖或現場相片之記載,並簽名或蓋章於委託書上,記明年、月、日即可) (2)當事人身分證正本 (3)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當然~被害人如果有自己所蒐證得來的車禍現場資料(自拍的現場照片或附近調閱到的監視器畫面),也可COPY乙份一併提供警方辦案參考。

2.  檢附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書等基本事證資料:

車禍造成的體傷,有輕傷、重傷之分,重傷者固然車禍發生當日就可能被救護車送往醫院救治;但若僅屬皮肉擦傷或挫傷之類的輕傷害,筆者仍會建議被害人最好在車禍發生當天就去醫院看診,不要拖上好幾天以後才去驗傷。

為什麼不要拖?因為一來傷勢可能因惡化而不自知 (很多小擦傷被害人因傷口感染引發蜂窩性組織炎,讓小傷變大傷的案例不少)二來車禍已過數日,您要求驗傷的醫院醫師也不一定能判定這個傷是不是車禍發生時所造成的,萬一將來對簿公堂時,被告(加害人)也會對此有所質疑的。

3.  其他補充資料:

例如已經過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因調解不成立所製發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存證信函等。

以上是針對被害人要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前,通常要準備的資料所作的說明,筆者近期內會再就【被害人要如何提出告訴?】的程序,為讀者再作進一步的分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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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申請調解
2012/08/30 15:26

法蘭客先生你好~~
想請問你一些問題

我想要聲請車禍調解事故,但我只有警方給的交通事故登記聯單,上頭只有對方姓名電話。

那我要如何要到對方地址?

是只能請警察轉介調解委員會嗎?

還是可以請調解會幫我們跟員警取得???

謝謝您!!><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8-30 17:39 回覆:

你好~

這個問題在我的部落格或出版的書中都有提及,如果你不方便去電對方或去電向對方要求提供聯絡地址而不可得時,你可以依車禍登記聯單所載(通常是車禍發生之日起30天後),向當地交通隊聲請"車禍初步分析研判表",這樣就可以看初判表上對方提供給警方的地址了。

調解會原則上是不會警方要求提供對方地址的。因為調解是要雙方有意願才能坐下來談,如果對方不願意提供,調解會是幫不上忙的,那也只好照上述的程序來進行。換言之~急也無濟於事。


Danny
車禍被害人提出告訴前,要準備那些資料?
2012/08/13 16:24

法蘭克 先生 您好:

  小弟上週於住宅區雙向行駛的道路上騎摩扥車直行,在大廈前的路口與一台小客車發生碰撞,該台小客車為大樓住戶由地下室停車場行駛至道路上。 小弟驚覺該台小客車行駛出來便緊急煞車,最後撞上小客車之左前方車門,對方左前方車門凹陷,小弟摩托車近乎半毀、當場受到輕微挫傷。 這幾日與對方尋求後續處理,對方只投保強制險,且堅持事故發生為 小弟撞對方,拒絕賠償。 不知在交通規範上是否小弟也理虧? 後續處理方式? 以及建議處理方式?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8-13 20:19 回覆:

你好~如果你所言屬實,那麼八成以上是對方的過失比較大,因為你是直行車,又是在騎乘在幹道上,對方從停車場開車出來本就要注意幹道有無往來人車,小心駕駛;我想你應該有找警察來吧?如果已經過了一週,那你先去申請車禍現場圖和照片來看看,若要等到車禍初步分析研判表下來,也要向交通隊提出申請,該初判表上會有肇責的初步判定,到時你就會知道誰理虧了。

如果你人未受傷,責任歸屬有是對方的過失且較占大部分時調解或小額訴訟(損賠金額未超過十萬)都是可以考慮的方式。

你可以參考我部落格其他的車禍文章,也可以找我的書《法律保護誰?》來看看。

有問題可再留言~  祝  否極泰來


陳先生
想請問幾個問題!!
2012/07/17 21:55

法蘭克先生您好:

想請問幾個車禍問題,煩請解惑!

1. 若筆錄覺得內容說明不夠詳細,是否有權要求員警再作一次筆錄?

2. 但很多初判書有"應注意而未注意",在闖紅燈中指的有可能是哪些呢?

3. 若初判書認定甲方闖紅燈,乙方應注意而未注意,那麼原本產險公司公會所制定的闖紅燈100%肇事責任賠償,會應為這樣而改為70%嗎?

懇請解惑!謝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7-17 23:36 回覆:

如果筆錄覺得內容說明不夠詳細,可否要求重做?這要看你所指的不夠詳細是什麼情況而定,警方未必答應你的要求,因為不夠詳細不代表筆錄有錯,比如說~筆錄記載車禍發生在某年某月某日,卻未記載發生時間,這就符合你說的~不夠詳細~的情節。如果是誤載日期或時、地,那就不是不詳細的問題,而是錯誤應予更正或筆錄應否重製的問題了。

刑法所稱"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指的是犯罪主觀要件中的"過失"而言。闖紅燈的事實行為有可能是故意(明知並也意使其發生)闖紅燈,也有可能是過失(未注意燈號已變紅燈而誤闖)所致。通常~不是故意,就是過失。

甲方既有闖紅燈的事實,不論係故意或過失,均違法有責,只是責任輕重會因係故意或過失之不同而有輕重;至於乙方也有過失時(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那麼這是"與有過失",因此肇責上會有一定的過失比例要由乙方自己承擔,只是比例多少,由法官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不一定是3、7比或4、6比。

以上說明,提供您參考。

 


小A
您好
2012/07/17 00:20

大大您好:
想請問一下!
我在5月底時騎車在直線道路上跟從最右邊衝出來的機車撞到!
由於他是從最右邊衝出來要跨雙黃線到對面的早餐店,他也不是在路口等轉彎而是在紅綠燈前1/3衝出來停下;我在後方煞車不及所以撞到他車牌左後方的位置. 

車禍一開始對方就跟員警說他是從最右邊要去對面買早餐,我們兩個當場有送醫院
我後座有乘客,她傷勢較重所以她有送急診,我只是簡單救護車人員包扎.
對方說頭暈所以也送急診.
最後調解會時對方說他沒錯;還說是我從後面撞他因該是要我陪他
還說他車禍所以舊傷復發要我們賠5萬,說如果要和解那他出10元和解 
我父親當場調解不成
30天後我們跟交通大道申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對方是安89-I-6處45-10.61-3
我是安94-3
我現在已經提告過失傷害罪
請問我這樣可以勝訴嗎?
如到時上法院他翻共不承認交通路線圖,我因該要怎麼說呢?
我問了認識的車行老闆,他說我撞的是車牌左後方所以這很明顯就是對方的過失
要我別擔心
但我還是很擔心 ...
謝謝大大的回答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7-17 23:20 回覆:

30天後我們跟交通大道申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對方是安89-I-6處45-10.61-3
我是安94-3
~~請問上述這段是內容是車禍初判表的內容嗎?因為我沒看過這樣的研判內容,完全不知寫些什麼耶?

既然你說是直行車,對方是從車道又側衝出來,你們兩輛車應屬不同行進方向,理應沒有對方指稱的~是你從後方撞他的道理。

我想~這就是人性吧!如果對方不認為自己有錯,那又為何說要賠"10元"和解?這是在侮辱人嗎?

至於提告過失傷害乙節,通常不會以勝訴護敗訴的用語來解釋,而是以檢察官是否起訴被告,來判斷被告在車禍中有無過失,以定應否起訴之依據。

我個人認為,若路權歸你,對方突然自外側車道衝出主幹道的行為,應有過失,且又造成你與乘客受傷的結果,若雙方未達成和解或調解,過失傷害的罪名應會成立。若檢察官依法起訴被告,請記得去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訴訟便是。

若將來有開庭上法院時,他翻功不承認交通路線圖,那他必須舉反證推翻原先警方之認定,不是說翻就可以翻,也不是翻供後,法官就會採信被告的說辭,一切都是要拿出證據來的。否則~你也可能要求就初判內容聲請進一步的鑑定,以釐清責任歸屬。

擔心不能解決問題,只要查明事實,釐清責任歸屬,法律自會還你公道。


STE
煩請解惑
2012/07/16 20:20

法蘭克先生您好:

小弟最近發生一件車禍,發生路口為TT字型,我們兩方是平行方向往北行進,其中對方由左T右彎後但未看到右T的紅綠燈即闖過,而我則是在右T綠燈時直行後左轉,結果對方知道自己闖紅燈但推拖沒看到紅綠燈,而雙方無人受傷,像此種狀況肇事責任一般會如何歸屬?我很生氣我並未違反交通規則且車速不快,對方保險公司也願意理賠但對方壓住,硬要等一個月初步研判表,而我每天台北新竹往返上班,此類所產生的交通費用是否可請對方負擔?懇請解惑!!謝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7-16 23:38 回覆:

你好~留言敬悉

車禍必先釐清責任歸屬,始能進一步判斷何人可對何人求償;因此~對方若不願於車禍第一時間承認錯誤疏失,要求等初判表結果出來以定過失責任歸屬,也是可以理解。

假設未來初判結果確屬對方疏失,在你送修車輛期間所支出之代步費用,當然可向對方求償,但你不能一直放著受損車輛不修,也就是不能等到初判結果出來後,確定是對方的錯,才來要求。正常的情況下,只要把因車禍送修的車輛受損部位先行拍照存證並取得估價單或將來維修後付費之收據留存,作為求償的依據即可。

假設車輛要修理三天才能取車,那麼你可以請求修車費及這三天無車可用的代步費,而不是一直放著不修車的期間所衍生的交通費或代步費。

以上說明,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andy
煩請解惑
2012/06/10 05:03

法蘭克先生您好~

我太太於4/24上午去產檢(兼做羊膜穿刺)在回家路上等紅燈之際被一台類似9人座小包車直接撞上,當時我太太受到驚嚇大哭且撞到方向盤有頭痛及腹痛,我太太沒帶手機要求對方報警處理,但對方不願意直說妨礙交通且說服移車,後來又因想要保險公司理賠才又報警.

對方酒測0.62酒駕,我太太是0.警察說因已移車故現場僅以行車方向表示,做完筆錄給一事故登記單.

當天晚上11:30左右對方太太打電話來詢問,我與予告知"目前醫生說開安胎藥服用,需先靜養觀察"並告對方等我太太較穩定再來談和解.

約莫2~3週我約對方談,想盡快解決這件事.當時我太太已不需吃安胎藥只是精神較差,期間我因工作輪班關係無法照顧我太太及我剛一歲的女兒,所以送回台南委託丈母娘照顧.

我要求賠償4萬元並說明其包含醫藥費及交通費/照顧費/精神賠償等.但對方態度惡劣想推卸責任,一下子說我太太是高齡產婦,一下子說我太太原本就肚子痛與他們無關.後來又哭窮,一下子說不然分期一下子說其實他們很有誠意只是沒錢,後來,又說只願意付有收據的部分,其他交通費/照顧費/精神賠償皆不付!!

我想請問:

1.像種情形,他們可以不付其他交通費/照顧費/精神賠償嗎??

2.我又該如何處理?是聲請調節還是可直接提告?

3.若聲請調節,對方住台北戶籍高雄,我太太住台中,發生地也是在台中,該向哪邊聲請?

感謝回答~~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6-10 23:44 回覆:

1.像種情形,他們可以不付其他交通費/照顧費/精神賠償嗎??

A.人有受傷的話,原則上都可以請求。

2.我又該如何處理?是聲請調節還是可直接提告?

A.建議先調解;調解不成,再把握6個月告訴期限提過失傷害告訴。

3.若聲請調節,對方住台北戶籍高雄,我太太住台中,發生地也是在台中,該向哪邊聲請?

A.人有受傷的話,車禍發生地即可聲請調解。


小羊
沒見到走在路上的老人
2012/05/31 22:55

法蘭克先生你好:

我的問題雖然不是很大條,但是,不知該如何好好解決~

大約在一周前開車經過一個大十字路口,想要左轉,那個路口因為常有許多機車闖紅燈,所以,我有先讓他們大部分騎士都經過後再慢慢左轉,但此時我驚見一位阿婆在我的車頭邊,我就急速剎車 單是她也受到驚嚇而跌倒(有輕微的觸碰到~他在十字路口的正中央沒有走斑馬線,他說走斑馬線太遠了),經過警察送醫後 醫生說只是小小的擦傷在膝蓋上 並無大礙,所以我便送他先回家休ㄧㄤ 醫生說只是小小的擦傷在膝蓋上 並無大礙,所以我便送他先回家休養又給他紅包2600元壓壓驚,後面幾天都有打電話關心他的傷勢!

電話過程中有詢問過他傷勢已好很多,我有跟他提到要簽和解書了,就被他一職拖延推辭,現在,他說要簽和解書  又說是我擦撞到他的 他要錢什麼的,不跟我簽和解書 且叫我請保險的人員出來跟他談,不然我會花很多錢什麼的.. 且叫我請保險的人員出來跟他談,不然我會花很多錢什麼的.....,若是他就這樣一直不簽和解書的話,我該如何處裡ㄋ?

 

請法蘭克先生提醒我吧,麻煩您了~!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6-01 00:35 回覆:

老婆婆請你找保險公司的人員跟她談?意思是~~你除了投保強制險外,也有加保任意險嗎?

如果有的話,那你就請保險公司全權幫你代為處理便是,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應該就會在賠償達成共識的前提下,要求老婆婆必須簽寫和解書了。

如果你未加保任意險,只有依法投保強制險的話,你就不是保險公司的客戶,應該是沒有保險公司會派人去為你和老婆婆談理賠的事情的。頂多是由你協助老婆婆去你所投保強制險的保險公司那裡申辦理賠事宜,如此而已。

既然只受擦傷,損害應該不大,那肇責方面,是誰的過失?或者誰的過失較大呢?

如果老婆婆說~你若不請保險的人員出來跟她談,不然她你會花很多錢什麼的....

這是意味著她要對你採取以刑逼民嗎?

如果她不願意簽和解書,我會建議你考慮去聲請調解好了,看看老婆婆到底有沒有意願想解決問題,還是她只是想要多獲取應有的"合理"賠償....

有關以刑逼民或調解程序的問題,我格子裡的其他文章或我出的書裡都有說明,請自行參酌。

祝  否極泰來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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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俱疲
2012/04/14 10:07

法蘭客大大您好:

抱歉想請您看抽空看一下我的情形,事情是這樣的...

去年12月底我騎乘機車在Y字型路口與一輛休旅車發生對向車禍,我只記得當時是綠燈,我直線要向左前方直行(以Y字型來說我是由南到北),其他不記得了,因為我當時是昏過去(臉部有撞擊地面)被救護車送到醫院,做完斷層掃描後,醒來後警方作筆錄時,對方是說他要向左轉,做完筆錄後,對方是說我去撞他,我因為真的回想不起來當時車禍情形,我也以為是我撞他,隔日凌晨出院隔天打了一通電話來關心我要我好好休息,對方是說等一個月後分析表出來再說,之後再也沒打電話給我過,報告出來後是左轉車輛未禮讓直行車先行,未依規定以致造成我受傷,分析表中我並無任何違規,拿分析表時承辦人員也有要我順便請事故圖,之後打去問對方,對方是說要我們與保險公司談,過程中幾乎都我們主動聯繫對方與其保險公司,對方才有所回應,可以說是我們追著對方跑,對方才有所回應,,但於理賠金額上談不攏,之後對方先行申請調解委員會,第一次對方保險公司承辦人員說請假,該保險公司代理人請我列出相關金額,說回去會交由承辦人員處理,過程中肇事人幾乎不說話(講白一點躲在保險公司後面),所以當天也沒有調解到什麼只是問我要求的金額而已,隔一週(前天)再度調解對方保險公司的經辦又要我拿出相關單據,但金額還是有段差距,沒有達到共識,之後因家中有事家人先行離開,調解委員就說提出建議金額,但因較趨近對方理賠金額,我無法接受並說下週再來調解,委員就說下周要去參訪要我們別拖下去,他沒那麼多時間要我們今天就處理好,委員直接就問對方如果我接受這金額最快幾天能匯款或是現金,肇事人說當下就可以,我說無法接受這金額,下次調解再討論吧,在無共識就只能提出告訴,委員就說:「那就調解不成立,也只能這樣,太離譜了她也沒辦法」,我還覺得委員說話太離譜了,對方之後也說不調解了;修車車行報價就差不多三萬,加上休假損失約四千多、醫療費用二千多、財物損失安全帽三千六與精神賠償等總金額共計五萬元,但問過別家產險公司理賠人員,這金額不多並不算過分,現在調解委員會說會寄調解不成立證明,目前還沒收到,收到之後要提出告訴。

請問法蘭客大大,因我從沒處理過這問題,目前手邊資料有報案三聯單、車禍現場圖、事故分析表、薪資證明,醫療收據、車禍當天急診室開出的乙種診斷證明副本、安全帽於網路上列印下來的售價(當初車禍我以為是我的錯,直到分析表出來我都以為是我的錯,所以安全帽沒有拍照存證,自行將安全帽磨損部分用砂子與塑鋼土補起來了,但是看得出來傷痕)、車行修車的零件報價、當下車禍時跟隔天與幾天後的眼睛與眼眶周圍受傷瘀血的照片(因為怕公司以為我亂掰,所以拍下受傷部位給E-mail公司主管看)

Q:目前手邊資料就這些,請問還有什麼資料遺漏的嗎?

Q:請問提出告訴是不是一定要請律師?

因對法律的不熟悉與不了解,想請法蘭克大大,給我一些建議與指點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4-14 14:51 回覆:

你好~你的問題是典型的一般交通事故~車禍相關資料部分大致是OK了,肇責上也看得出來是對方過失占有相當大的比例,所以問題點應該還是在賠償金額上的認知有落差,合先敘明。

Q:目前手邊資料就這些,請問還有什麼資料遺漏的嗎?

以財損加上醫療費用支出與精神賠償總合來看~你請求5萬元賠償金額,若無過失相抵的問題,請求應屬合理,若對方仍不願意賠付,通常被害人也只好透過刑事告訴的方式,期待未來透過法院的審判還以公道。

我認為目前你手邊應該是沒有什麼再要補充的資料了,如果可以把賠償清單一一臚列記明加總並將佐證單據資料總檢附在賠償清單之後,應該會更一目了然。

Q:請問提出告訴是不是一定要請律師?

不用吧~這只是件"小案",案情並不複雜且求償金額不高,何況律師費是無法轉嫁給對方的,你缺乏的只是正確的資訊而已,我的建議是多看看我部落格關於車禍系列的文章,也可以看我出的新書,就看你自己方便。

如果對方知道賠償金額不大,卻因不願和解或調解,將導致成立過失傷害前科及被判刑易科罰金數萬的後果,或許會願意再重回談判桌與你對話,透過對方的保險公司設法讓對方知道這樣的後果,可能是為本案解套、避免訟累的最佳選擇吧。

如有問題,可再留言~~ 祝否極泰來


快瘋了ˊˋ
請教法蘭克大大
2012/04/03 22:01

法蘭克大大您好:
                      小妹有幾個問題想請教您,一般來說,學校大門前面那條路幾乎都是閃黃燈的斑馬線,我於中午時,在學校的那個閃黃燈處左迴轉,迴轉到慢車道後,繼續行駛,突然有一輛車從我後方加速朝我開來,並且從快車道切進我的慢車道,然後他的右邊車門受損,而我的則是前大燈噴出,然後左下版金掉下來,當他撞到我的時候,他並沒有停車,反而是一直開,是我追上去按喇叭,他才停車(後來我哥罵我白癡,叫我可以記車牌告他肇事逃逸)但因為是第一次出車禍沒經驗,只知道害怕,本來車主說他要賠,後來,當保險公司與我們聯絡時,又說不賠了,因為他說他們沒有錯,原來是因為他們去申請研判分析表,警方在我這欄寫說,(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依據處罰條例第45條10款,後來保險公司也沒有跟我們聯絡,也不了了之,我們也自認倒楣自己花錢,以為此事就到此為止,沒想到隔了2個月多月,突然寄來一張調解委員會的單子,要我出庭。變成對方要我賠錢,我想請問大大,我認為我當時陳述的貨是我想表達的,並不是這樣,但交通警員卻依據他的判斷,而在研判表上面這樣寫,請問我該怎麼解決,對方說,因為研判表上面這樣寫,所以就是我的錯,所以要我賠錢。
我該怎麼辦ˊˋ 我好困惱ˊˋ 星期四就要出庭了ˊˋ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4-04 16:40 回覆:

請問我該怎麼解決,對方說,因為研判表上面這樣寫,所以就是我的錯,所以要我賠錢。
A.如果妳的事實描述和警方作成的車禍初步分析研判表有180度的差異,那表示~誰有優先路權,才是決定本案誰要對誰負責的關鍵,研判表的書面顯然對你是不利的,如果你不服這紙研判表初判的結果,那你只能再透過申請鑑定的方式來看看有無翻案的機會了。

車禍各執一詞的情形很常見,如果人家拿出來的是第三者所做出的客觀事證資料,妳自己也要知道有什麼管道可以維護自身權益,眼前妳也只能透過鑑定去看看最後的鑑定結果和研判表的認定會不會有不同,再來研究下一步要怎麼做。

至於車禍未造成人員受傷,依法是不會構成肇逃的,於此併予指明。如果有興趣,也建議妳去看看我剛出的新書,書中對於解決車禍糾紛有較完整的說明。

因妳禮拜四便要進行調解,簡單答覆如上,如有問題,可再留言,謝謝。


不知道該怎麼辦
去年八月初至今已快滿六個月
2012/01/30 22:35

了解

非常謝謝你~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2-01 19:04 回覆:
不客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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