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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欠錢不還,當初又沒寫借據,該怎麼辦??
2009/11/16 01:43:28瀏覽292329|回應287|推薦36

有位知名學者曾說過這樣的一句話,他說:人要有「三自」,哪三自

人格獨立,才有自我;經濟獨立,才有自尊;知識獨立,才有自信,此謂之「三自」也。

俗話也說:朋友有通財之義。換句話說,一般人總有面臨困難,手頭不方便的時候,所以需款孔急之人,逼不得已時,往往也只能拉下臉來,把尊嚴暫擱一邊,先向周遭親朋好友開口借錢了。(蓋經濟不獨立,難有自尊也)

有能力借錢給朋友應急的人,固然很夠義氣,但要量力而為,如果超過自己的能力而借錢給別人,到了該還的時候卻要不回錢來,或是借了錢的朋友避不見面,那可是件很傷感情的事。

尤其是借了錢後,又難以開口要對方寫個借據或是簽個本票以供借貸之擔保時,未來可能衍生的金錢糾紛,更會影響到自己的心情與生活。

在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前提下,筆者還是建議讀者,在決定要借錢給親友之前,務必要請對方寫個借據;除非您在出借的同時,壓根將來就不打算要跟對方要回這一筆錢,否則寫個借據,並不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筆者在此簡單提供一個「借據」的範例供各位讀者參考:

借 據

借款人000茲向XXX借款新台幣000元整,並已於簽立此據當場由XXX以現金如數交付借款人000親自收訖無誤。

借款人000願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前全數清償所借款項,如清償期限屆至,借款人000未為清償時,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絕無異議;並負擔XXX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及行使權利所生之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強制執行費等)。

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據。

       借 款 人:000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這樣的一紙借據,觀其內容其實已經算是寫的相當周延了。

如果還要再加上利息的約定或是另外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人保、物保或票保),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也可以立於這樣的一個基礎上,把借款人(即債務人)單方所立的借據,在型式上轉換成「借款契約書」,也就是將貸與人(即債權人)加入,讓這個借貸關係更為明確。

可是話說回來,當初借錢給別人時,如果因礙於情面而不好意思開口要求對方寫下借據,或是因信得過對方而未求對方簽立借據時,一旦要請對方還錢而對方置之不理時,難道就只好自認倒楣了嗎?

當然不是囉!只要是在合法行使權利的前提下,債權人還是可以嘗試運用法律所保障您的各種途徑去請求,未必完全束手無策

只是讀者要了解一點,法律是要講證據的,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換言之,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債務人有跟您借錢的事實,就算打起官司,只要對方吃定您,矢口否認有借錢的事實,輸面還是很大。

因為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一般而言,多數情形下,原告是負有舉證責任的

法官會先問原告:有何證據證明被告有欠錢的事實?

如果身為債權人的您拿不出借據或是其他足以證明被告(即債務人)有向您借錢的事證,法官是不會再問被告有無借錢的事實或是要被告舉證的,身為原告的您,就有可能以原告之訴無理由而受判決駁回之命運,這一點讀者可要注意。

如果原告提得出借據或是其他足以證明被告有借錢的事證,法官才會接著問被告為何不還錢?此時如果被告答辯說錢已經還了,那麼法官同樣也會要求被告舉證證明已經還錢的事實。

被告不能舉證,原告就可能會贏了這場官司;反之被告若拿得出原告所簽發的收據或其他足以證明被告有還錢的事證,法官就又會回頭再問原告究竟是怎麼一回事?並要原告再為舉證,……

這就是法庭言詞辯論的場景,原告被告在訴訟上互為攻擊防禦的遊戲規則,大體上是如此運作的。

因此,當初借錢給別人時,如果沒有要求對方寫下借據,一旦對方翻臉不認帳的話,債權人氣歸氣,但請不要急著就去告對方,務請先蒐集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才是上策。

建議債權人此時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還錢。存證信函的內容要表明債務人係何時向您借款多少金額,因催討未果,限其文到幾日內出面協商解決,否則訴請究辦之意旨。以下是存證信函的範例參考:

台端曾於民國(下同) ○○年○○月○○日向本人借款新台幣○○○元,約定於○○年○○月○○日(或○月內償還),孰料台端屆期並未償還,屢催不遂,毫無清償誠意,特此催告,並限台端於文到後○日內向本人清償完畢,否則依法訴究,不再寬貸,切勿自誤。

.

存證信函格式,請上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網址:

接著再點選→便民服務→下載專區→【存證信函格式】即可下載。

如果對方拒收置之不理,下一步則是考慮到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或是法院提出調解的聲請,如果對方有出席調解,建議您將彼此調解中的談話內容錄下來,因為錄音的內容是自己與對方的談話,所以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若能錄到對方承認積欠債務的相關事實,那麼這是可以作為調解不成,將來訴訟上做為呈堂證供之用。

調解一旦破局,法院訴訟是最後解決途經,想拿回自己的錢,不告都不行。如果債權額度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的,就走小額訴訟程序,到法院訴訟輔導科櫃台指明購買小額訴訟狀 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就走簡易訴訟程序,這時則購買一般制式狀紙 ,那裡會有服務人員教您撰寫,所以也不必花錢請律師。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這時訴訟的目的則是賭他不敢在法官面前說謊 ,若之前在調解程序中有錄音或是私下與對方透過電話或協商方式的錄音中,有錄到對方承認積欠債務的相關事實,債權人必須將錄音內容事先翻成譯文,以書面方式檢附在在訴狀之後,連同先前寄發的存證信函一併交給法院 

至於其他的程序或是訴訟的成敗,到了這個時候也就只好交給承審的法官來為您明察秋毫‧主持公道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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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betty&aid=3500435
 引用者清單(1)  
2011/04/13 23:04 【呆呆小迷糊的部落格】 朋友欠錢不還,當初又沒寫借據,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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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姓名和出生月日
2010/12/15 02:10
拜讀您的文章,著實令我獲益良多
有同學跟我借了錢已三年了,最近跟他討,起初幾個禮拜有回音,但現在完全迴避電話
當時都沒有寫借據,不過在討錢的時候有留下簡訊,和電話錄音
對方既然現在都毫無回應,我想訴求法律途徑
看了您的文章,我想先寄存證信函
不過我只有對方的姓名和出生月日,出生年不確定,還有手機號碼
想請教您:
1. 我該如何找到他的居住地? 
2. 對方目前也在當兵中,且不知對方在哪裡當兵,如何找到他在哪裡當兵呢?
3. 存證信函該寄到哪裡呢?
4. 電話錄音時,對方並不知道有錄音,請問這是否可以當作證據?

謝謝您!!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12-16 13:37 回覆:
你可以考慮採取訴訟程序來討回這筆借款.. 一般法院會先請你去調閱被告的戶籍謄本..若仍無法據此查明被告行蹤.. 則可於訴訟中.. 向法院請求為公示送達..
沒有對方的確切住址.. 存證信函便無從送達.. 不論對方是否在服役中..你只能透過法院訴程序主張..
電話錄音時,對方並不知道有錄音,請問這是否可以當作證據?
在對方否認彼此有借貸關係時..可以考慮向法院提出此項證據..但要翻成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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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2010/10/01 10:22
你好, 感謝回應, 原來還需自行清查對方資產, 升斗小民似乎無此能力, 請問實務上常見的處理方式是? 再次感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10-01 12:06 回覆:

有執行名義,就憑執行名義或債權憑證到國稅局去查報~

未取得執行名義前,你只能透過法院聲請假扣押的保全程序,在取得法院核定准予假扣押的裁定後,憑該裁定向國稅局申調債務人的財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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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和手機簡訊可否作為證據
2010/09/29 21:43

你好, 拜讀此文, 獲益匪淺. 想請教一個相關問題, 我也遇到借錢不還的案例, 在與對方的email和手機簡訊往來均可證明, 請問這些資料可否作為證據? 如果訴訟成功, 法院會用哪些方式強制對方支付? 感恩.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09-29 23:05 回覆:

只要能用來證明彼此間具有特定借貸關係的資料,當然都可以以之為證據方法,至於能證明到什麼程度?那是證據證明力的問題,就讓法官去研判~

當然囉!如果對方在庭上也自認有借貸的事實,那你就不必負舉證責任了。

一旦判決確定,對方不依判決結果而為給付,你就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的方法有很多種,原則上必須由你去查報給法院知道,法院再依你查報的結果及聲請執行的標的為何判斷。

例如查到對方銀行有存款,就凍結存款取償;查到對方的薪資收入,就會要求付薪水的公司扣下薪水轉給你;查到不動產,可能就比較麻煩,要先查封再進入拍賣程序。。。。


Sally
請問~~
2010/06/26 12:45

您好~~

因為我媽也發生了朋友欠債討不回來甚至還跑路的案件!!

想請問您..如果出借人的借據不見了而且也已經過15年的追溯期~~

那麼若是有錄音為證據的話,是否仍可依您文章內的方式先寫存證信函寄給對方後若無回應再尋求法律途徑????????

把錢要回來的機率大嗎?? 最近看我媽為了這事東跑西奔的~~還蠻辛苦的!!

明明是把錢借人,現在搞得還要跟借錢的人在那裡周旋..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06-28 00:32 回覆:

既已經過15年的請求權時效,除非對方不知道有請求權時效消滅的規定

否則還是要不回來的~

15年的時間不算短,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

準此,這種【自然債務】,再要討回來就很難了!


晴圈圈
謝謝您~
2010/06/09 11:09
嗯嗯~我知道了~謝謝您的教導~真的感激不盡~要不然每天為了這是好煩惱 傳訊息給對方也從不理睬....謝謝您讓我不必再做無頭蒼蠅...不知何去何從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06-09 14:56 回覆:

凡事量力而為,尤其借錢這種事,更是如此~

祝您早日把血汗錢要回來....


也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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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2009/12/22 23:41
請問:這樣的情況下,有所謂的法律追訴年限嗎? 謝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09-12-23 00:47 回覆:

嗯!有的;但不叫追訴期限 (涉及刑責才有追訴時效的問題),而是請求權時效

借貸法律關係所生的債權請求權時效是15年。

本案例的問題重點在於舉證,要證明一件事實的有無,

必須要有證據證明

這對債權人來說,一般是比較困難的,尤其是沒有立據的時候......

更是如此!


夢思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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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了
2009/11/16 12:20
法官來為您明察秋毫‧主持公道囉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09-11-16 12:34 回覆:
謝謝夢思,草民法蘭客很快就會回來和大家打招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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