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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欠錢不還,當初又沒寫借據,該怎麼辦??
2009/11/16 01:43:28瀏覽292340|回應287|推薦36

有位知名學者曾說過這樣的一句話,他說:人要有「三自」,哪三自

人格獨立,才有自我;經濟獨立,才有自尊;知識獨立,才有自信,此謂之「三自」也。

俗話也說:朋友有通財之義。換句話說,一般人總有面臨困難,手頭不方便的時候,所以需款孔急之人,逼不得已時,往往也只能拉下臉來,把尊嚴暫擱一邊,先向周遭親朋好友開口借錢了。(蓋經濟不獨立,難有自尊也)

有能力借錢給朋友應急的人,固然很夠義氣,但要量力而為,如果超過自己的能力而借錢給別人,到了該還的時候卻要不回錢來,或是借了錢的朋友避不見面,那可是件很傷感情的事。

尤其是借了錢後,又難以開口要對方寫個借據或是簽個本票以供借貸之擔保時,未來可能衍生的金錢糾紛,更會影響到自己的心情與生活。

在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前提下,筆者還是建議讀者,在決定要借錢給親友之前,務必要請對方寫個借據;除非您在出借的同時,壓根將來就不打算要跟對方要回這一筆錢,否則寫個借據,並不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筆者在此簡單提供一個「借據」的範例供各位讀者參考:

借 據

借款人000茲向XXX借款新台幣000元整,並已於簽立此據當場由XXX以現金如數交付借款人000親自收訖無誤。

借款人000願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前全數清償所借款項,如清償期限屆至,借款人000未為清償時,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絕無異議;並負擔XXX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及行使權利所生之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強制執行費等)。

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據。

       借 款 人:000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這樣的一紙借據,觀其內容其實已經算是寫的相當周延了。

如果還要再加上利息的約定或是另外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人保、物保或票保),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也可以立於這樣的一個基礎上,把借款人(即債務人)單方所立的借據,在型式上轉換成「借款契約書」,也就是將貸與人(即債權人)加入,讓這個借貸關係更為明確。

可是話說回來,當初借錢給別人時,如果因礙於情面而不好意思開口要求對方寫下借據,或是因信得過對方而未求對方簽立借據時,一旦要請對方還錢而對方置之不理時,難道就只好自認倒楣了嗎?

當然不是囉!只要是在合法行使權利的前提下,債權人還是可以嘗試運用法律所保障您的各種途徑去請求,未必完全束手無策

只是讀者要了解一點,法律是要講證據的,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換言之,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債務人有跟您借錢的事實,就算打起官司,只要對方吃定您,矢口否認有借錢的事實,輸面還是很大。

因為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一般而言,多數情形下,原告是負有舉證責任的

法官會先問原告:有何證據證明被告有欠錢的事實?

如果身為債權人的您拿不出借據或是其他足以證明被告(即債務人)有向您借錢的事證,法官是不會再問被告有無借錢的事實或是要被告舉證的,身為原告的您,就有可能以原告之訴無理由而受判決駁回之命運,這一點讀者可要注意。

如果原告提得出借據或是其他足以證明被告有借錢的事證,法官才會接著問被告為何不還錢?此時如果被告答辯說錢已經還了,那麼法官同樣也會要求被告舉證證明已經還錢的事實。

被告不能舉證,原告就可能會贏了這場官司;反之被告若拿得出原告所簽發的收據或其他足以證明被告有還錢的事證,法官就又會回頭再問原告究竟是怎麼一回事?並要原告再為舉證,……

這就是法庭言詞辯論的場景,原告被告在訴訟上互為攻擊防禦的遊戲規則,大體上是如此運作的。

因此,當初借錢給別人時,如果沒有要求對方寫下借據,一旦對方翻臉不認帳的話,債權人氣歸氣,但請不要急著就去告對方,務請先蒐集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才是上策。

建議債權人此時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還錢。存證信函的內容要表明債務人係何時向您借款多少金額,因催討未果,限其文到幾日內出面協商解決,否則訴請究辦之意旨。以下是存證信函的範例參考:

台端曾於民國(下同) ○○年○○月○○日向本人借款新台幣○○○元,約定於○○年○○月○○日(或○月內償還),孰料台端屆期並未償還,屢催不遂,毫無清償誠意,特此催告,並限台端於文到後○日內向本人清償完畢,否則依法訴究,不再寬貸,切勿自誤。

.

存證信函格式,請上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網址:

接著再點選→便民服務→下載專區→【存證信函格式】即可下載。

如果對方拒收置之不理,下一步則是考慮到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或是法院提出調解的聲請,如果對方有出席調解,建議您將彼此調解中的談話內容錄下來,因為錄音的內容是自己與對方的談話,所以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若能錄到對方承認積欠債務的相關事實,那麼這是可以作為調解不成,將來訴訟上做為呈堂證供之用。

調解一旦破局,法院訴訟是最後解決途經,想拿回自己的錢,不告都不行。如果債權額度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的,就走小額訴訟程序,到法院訴訟輔導科櫃台指明購買小額訴訟狀 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就走簡易訴訟程序,這時則購買一般制式狀紙 ,那裡會有服務人員教您撰寫,所以也不必花錢請律師。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這時訴訟的目的則是賭他不敢在法官面前說謊 ,若之前在調解程序中有錄音或是私下與對方透過電話或協商方式的錄音中,有錄到對方承認積欠債務的相關事實,債權人必須將錄音內容事先翻成譯文,以書面方式檢附在在訴狀之後,連同先前寄發的存證信函一併交給法院 

至於其他的程序或是訴訟的成敗,到了這個時候也就只好交給承審的法官來為您明察秋毫‧主持公道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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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betty&aid=3500435
 引用者清單(1)  
2011/04/13 23:04 【呆呆小迷糊的部落格】 朋友欠錢不還,當初又沒寫借據,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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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
2012/06/05 01:24

你好~ 我想請問您一些問題~

 

我借給同事金錢每次金額不等 約1000~3000

後來金額累計到3萬後,他就離職了

3萬有部分是ATM轉給他的,其他的都沒寫借據

他離職後我有追討,所以有電話錄音~

以下是電話錄音>>

最後一、兩次電話,他問我欠他多少(回他3萬)

他說,他分3次還我,10月、11月、12月,一次一萬,(我回他說好)

<<結束

想請問~

Q1.此電話錄音,是否可以當證據我有借他3萬?

Q2.他說他分三次還我,但是到了 11月時,第一次的錢也沒給我,之後打給他都不接電話,去他家,但是已經搬家了,目前只知道他扣繳憑單的老家住址,所以我下一步該如何做才比較好呢?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6-06 09:07 回覆:

你好~

ATM轉帳的部分銀行有紀錄可稽,電話錄音的部分可將錄音內容翻成譯文,將上述事證備妥,以你手上現有對方之住址,向該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提起小額訴訟即可。

小額訴訟狀是制式的格式,請向法院訴訟輔導科購買,會有專人指導你如何撰狀。


你好
你好!! 想請問你一些問題..
2012/05/22 00:42

你好!! 我是想請問你一些問題..

先前2012/2/12 我朋友跟我借了1萬5千元 (雖然不是甚麼大數目 但這是我的生活費 夠我這學生用半年以上 對我來說很重要!!

當時他是跟我說 他要交保 很急 總共需要6萬 當時他跟我說 想要跟我借2萬 我就說 我只方便借你1萬5 就說好 當晚就約出去拿給他了

(借他前 我有說 你怎麼保證可以還我 他就說 不然簽本票

不好意思啦 請不要說我笨 因為我們都是朋友 我真的是很不好意思給他簽 就沒有借據了 因為他說交保時間只剩一週 真的是很急 也說他有在上班 在3月底前就可以over這件事 我就借他了

當下他有帶一位朋友來 有看到我給他1萬5千元

在拿給他之前 他有找了2位"見證人"(口頭跟他們說 他要向我借錢) 說我要借他錢 我也跟那2位確定後 才借他 (那2位 是我們都認識的

大概4月初都還有跟 借錢那位聯絡 4月底時 想說有幾週沒跟他連絡了 打給他 他換號了 就是失蹤到現在

我和2位見證人 還有我們其他朋友在臉書 密他 他都不回 不過他臉書都還有在更新 擺明就是在躲我了

當初 我這麼相信他 才借他 現在給我換號 消失 不理我

我是想請問你 我這樣走法律途徑會有勝算嗎 當初的電話紀錄我都從電信局調出來了 但沒有內容 因要經調單位 我們是得不到的 當初我和他的對話內容我都還記得 但都沒有實體的證據 所以才特來請問你些相關之事 如果說大家上了法院 會用到甚麼費用嗎??因為這種事我不是很了解 所以想請問.. 開庭都會有費用吧 現在他是失蹤了 但臉書交給警方 一定就找得到他 其實我現在只是想當面跟他講講 但就是聯絡不到他 才想走法律途徑 因為我也不可能直接叫警方幫我找臉書的某人 一定都是報案 警方才會有所動

還麻煩你為我解答一下喔!! 謝謝!!!!! 真的很感謝你!!!!!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5-24 17:46 回覆:

所以朋友欠你錢,沒有寫借據,也沒簽本票供擔保?

只有人證?

如果沒癟借據,但有簽本票,那麼擬可以依本票裁定程序,到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強制執行。

如果沒有,建議你先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催告對方限期清償債務,並表明否則依法究辦之意旨。接下來可以考慮透過調解或民事小額訴訟程序來進行。

由於你欠缺借據等物證資料,對方如果自認有欠債的事實,固然不必再另為舉證,只有對方否認有借貸事實時,你才需要負舉證責任,但人證也是證據方法的一種,必要時就只好請你朋友出來作證了。

至於最後問到有無勝算乙節,那要看你是指哪一部分而言,如果是指舉證對方有欠錢未還的事實部分,依你個案來看,勝算當然很大,舉證上也不難;但如果你問的是拿不拿得到錢,那是事實問題,也就是就算你打螢官司,但對方沒錢可還,最後你也只能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拿到法院發的債權憑證而已。

此外~單純的債務不履行,屬於民事糾紛事件,警方是不會介入私權糾紛的處理。

以上說明,提供你參考


奕沛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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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 下次會更注意了
2012/05/02 22:01
不過還是希望不要有下次 呵呵
奕沛*~*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5-03 09:41 回覆:
很掙扎厚...?這就是人性啊~~ 微笑

同一人
企圖拖延的話呢?
2012/03/21 13:26

版主真的很謝謝你.

想再請問一個問題,若對方蓄意拖延的話呢?(實際上並未打算還錢)我還是要先報警等比較保障嗎?

本來要我給他到2月底,後時間到了後,不管我怎樣寄信連絡都未回覆消失。直到這幾天我給他最後的通牒期限到了,他才傳簡訊說,他逃避了很久,但只需要更多時間。

可是我被騙了好多次,當初一月多也要我先不要報警他月底會還,到月底後他說它家裡問題,我要告就去告她並不怕,他很多是纏身不差這一件,後又說2月底會還清並再三承諾2月底,期間還騙我匯款了,但事實都沒有因為匯款證明她提不出來。只是2月底到了消失後,現在要3月底後他便說要我在給他時間在兩個禮拜。

我心裡有個聲音想再相信他一次,但實再被騙太多次了。若他這次也只是拖延之詞戰術那我該如何做呢?!

人心真的很恐怖。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3-21 23:11 回覆:

你現在終於知道我出版的新書為什麼書名教做《法律保護誰?》的緣故了吧?

在處理類似個案糾紛的經驗裡,也有為數不少的當事人是像你這樣的想法的...

到底要相信法律?還是相信人性?

到底是要相信對方?還是要相信自己心裡的聲音?

我覺得你的問題已不是法律層次的問題了

不過我可以說~~法律是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否則~在借錢之初,可能就要做好一切法律上應有的保護措施

要不就要有最壞的打算囉!微笑

你再好好想想喔!

 


同一人
如下
2012/03/20 20:17

謝謝你的回答.

但知道他家是在台灣那個地區.

因為根據說詞,他最先以假匯款騙我東西寄出後,我並未收到款項.多次連絡他後,並告知他若在不回應我變要報警.他後回應我了,也再三告知我給他時間,要我先別報警,他東西收到了但他現在付款不出來.後發現這都是拖延之詞,因為他並未想過要付,現當下變消失不見.但我知道他都有看到我的簡訊只是選擇不回應.

打去問過消基會,他說這不是交易糾紛等,這是屬於詐欺部分.要報警.

這樣跟民事有關係嗎?因為其實金額怎樣,我也抱著最壞打算拿不回來.

但是他蓄意詐騙後又在騙我耍得團團轉,這種人就該算了他嗎?

應該不可能吧!就算錢拿不回來,也要他為這件事負責.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3-20 22:57 回覆:

嗯~ 你這次留言的內容說的比較具體了。

我指的是關於對方涉嫌詐欺乙節,畢竟人心不可測,交易當下,對方主觀上有無詐欺之故意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不容易判斷,對方有無施以詐術來騙取你的財物並進而交付財物,客觀上則較易舉證。

如果你要告對方涉嫌詐欺取財,我個人認為以你手中現有的一切資料及對方事後的各種表現與反應研判,或許有機會成立。

如果真是不得已的話,例如:已寄發簡訊做最後通牒而對方仍置之不理時,那就有必要考慮是否以刑逼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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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網路的人收到東西卻有餘額未付款的情形,也可用同樣方式提告嗎?
2012/03/18 09:09

你好,

我想請問一些問題,事情是有人請網路代購用paypal的電子支票(echeck)付款,本來收款正常約一星期,但時間到收款這裡卻被跳票了.和paypal查詢結果是,對方銀行沒有錢扣不到款項所以才被跳票.(對方明明沒有錢卻故意用這種方式付款?)

而東西已經寄送給他,追蹤編號上也顯示對方已經簽收!等於東西給他了,但剩餘的錢沒拿到?多次連絡對方,本來寄信不回應後到對方信件等回答都是家裡出問題,在上月底前一定會還清結清款項.而且在3承諾一定會還清款項.

期間並多次說謊說已經先還一點點了,但其實根本就沒收到.查詢結果也是沒有從他帳戶匯出的任何一筆款項.要對方提出交易序號對方也提不出來.在多次連絡後,只說"他不知道如何解釋,但請給他一點時間等"到上月底已經結束,並多次連絡他,打電話不接,但他有看到信件訊息等.卻沒有回覆就消失了.刑警詢問結果是,我可以報警告他.

雖然他一直騙我又蓄意拖延到最後消失不見.但若可以我想用緩和一點的方式,畢竟沒有人想一直跑法院啊!

1.想先寄存證信函告知他,但我沒有對方台灣的地址?(他是台灣人住在國外的留學生,只有國外地址電話)可以報警,請警方調閱戶籍後?若對方再不回應再提告嗎?

2.刑警友人律師曾簡單告知這樣可告對方詐欺和侵占,若對方願意還錢後可以和解撤告嗎?(金額約台幣10萬左右)

3.準備資料包括對方與我信件,訊息,帳戶,追蹤編號等影本足夠嗎?

4.這樣我告的成功嗎?!錢拿得回來嗎?還是得需要法官來判他只能還多少?對方會有前科嗎?

5.還是版主的經驗與知是認為有更好的方式呢?!

不好意思,麻煩你了!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3-19 01:16 回覆:

留言敬悉~

關於你的問題,我個人的結論是只有透過民事訴訟一途,別無他法。

你提到對方是住在國外的台灣留學生,如果在國內查不到任何住居所地,只有訴訟才能解決這個程序上的問題;存證信函或支付命令在你的個案上並不適用。

至於你問到對方會否因此留下前科,那是有關對方網購有無涉及詐欺取財的問題,若本案僅是單純民事債務不履行的情況,本人不建議告對方,因為可能會被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

10萬元以下的金額,就透過法院小額訴訟主張,你可以就近向當地法院訴訟輔導科櫃台服務人員進一步洽詢撰狀細節。

此外,官司勝訴也未必代表錢一定拿得回來,如果對方無資力,最終可能只是拿到一紙債權憑證而已,所以網路交易,一切還是要謹慎小心為上,於此併予指明。

簡要說明如上,如有問題可再留言。微笑


訪客(Bone)
感謝大大的幫助!
2011/10/12 22:20
對方的地址 有去問當初服勤單位的主管
所以對方還是沒回應 還要去對方住所的地方法院起訴?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1-10-18 12:18 回覆:

如果您手中握有之住址僅有對方之住所所在地地址..依 "以原就被" 原則.. 還是要透過該地之管轄法院起訴..

不過法院受理後.. 通常會再請您去戶政事務所申調被告之戶籍謄本.. 所以住所與戶籍所在地是否同一.. 將來由法院視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移轉管轄或依法受理訴訟..


訪客(Bone)
怎辦呢?
2011/10/12 12:10
就當兵的時候 他人還不錯 一開始借錢有還完
後來又借錢給對方買車
買完車後 還在服役時 對方還有還我錢
過沒多久對方退伍後 剩下2/5還沒還清 還說會還我
後來打電話問他近況 也問說什麼時候還我錢
一開始說我退伍的時候來還我
我快退伍的時候打電話問他什麼時候還
他就說他在北部 要七八月才能還我
七八月打電話給他的時候 他就說他在外面欠在七八十萬 有的沒有的(瞎掰的樣子)
後來再打電話給他 就沒有通過了.... 不是通話中 不然就手機鈴聲...
然後對方上FB 我都有密他 也沒回
PO文問他什麼時候還我錢 還被他刪除...
某天 對方FB又上線 我就跟當兵同事說他上線了一起密他 (差沒幾分鐘)
密語沒多久對方就打電話給當兵同事 完全沒鳥我(當兵同事跟我說他打給我ㄟ)
然後當兵同事就跟我說他說他臉書怪怪的只看到他密他 也沒看到我PO的文(可是其他人有看到PO文)
後來我就又在FB PO文問他什麼時候還我錢 隔沒幾分鐘又不見了
不見我又PO一次 然後又不見 我又PO 最後我就被他封鎖了...


請問一下 寄存證信函有用嗎?寄給對方就好嗎還是要寄三人?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1-10-12 14:55 回覆:

先前的回應裡, 你似乎說是不知對方住居所? 那又如何寄發存證信函 ?

若你已有對方的住址, 當然可以先寄存證信函先行催告還, 請參考本人文章中的相關說明. 若無善意回應, 再向對方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起訴求償.


訪客(Bone)
借錢不還 最後聯絡管道斷去
2011/10/07 08:12

當兵時以現金方式借錢給對方,沒有寫任何的收據,但有人證
對方退伍後一開始有接電話,可是後來打電話不接了
在Facebook發塗鴉牆訊息給對方但都遭到對方刪除!(有拍照存證)
後來連PO催討卻遭"對方"封鎖 刪除好友....(也有拍照)
請問以上(↑)可以當證據嗎?
對方地址方面目前不明,尚要向原服勤單位詢問!
請問一下這個的處理方式是? 麻煩大大了 感恩~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1-10-08 01:38 回覆:

不聞不問,置之不理,並無法導出對方欠錢不還的結論。

您的個案只有透過訴訟途徑解決,至少您有人證,當然 ~ 這個人證必須是要能知道您有借錢給對方,什麼時候借?借多少?如此才有所謂的證據證明力。

至於您不知到對方的住所乙節,恐怕也只有在起訴後,以民事訴訟法有關公示送達的規定來處理。

由於您的問題很簡略,我的回應又涉及許多法律專有名詞,這其中還有許多細節無法一一道盡,想討回這筆借款的機會,怕是微乎其微了。

勸您想開點,畢竟借錢給人而當時沒有請對方寫借據或沒有對方簽寫等價的票據以供擔保,事後想再透過法律程序要回借出去的錢,自然也沒那麼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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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個借錢不還
2010/12/29 10:30

以現金的方式借給他,沒有寫任何收據,打電話也都不接,

證明他很缺錢或是他為何需要這筆錢可以當證據嗎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12-29 16:54 回覆:

以現金的方式借給他,沒有寫任何收據,打電話也都不接,

證明他很缺錢或是他為何需要這筆錢可以當證據嗎 ??

Ans. : 當然不行.. 至少你要寫個存證信函.. 請債務人文到幾日內儘速清償何時欠你多少錢的借款.. 再看他收到存證信函後的反應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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