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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欠錢不還,當初又沒寫借據,該怎麼辦??
2009/11/16 01:43:28瀏覽292341|回應287|推薦36

有位知名學者曾說過這樣的一句話,他說:人要有「三自」,哪三自

人格獨立,才有自我;經濟獨立,才有自尊;知識獨立,才有自信,此謂之「三自」也。

俗話也說:朋友有通財之義。換句話說,一般人總有面臨困難,手頭不方便的時候,所以需款孔急之人,逼不得已時,往往也只能拉下臉來,把尊嚴暫擱一邊,先向周遭親朋好友開口借錢了。(蓋經濟不獨立,難有自尊也)

有能力借錢給朋友應急的人,固然很夠義氣,但要量力而為,如果超過自己的能力而借錢給別人,到了該還的時候卻要不回錢來,或是借了錢的朋友避不見面,那可是件很傷感情的事。

尤其是借了錢後,又難以開口要對方寫個借據或是簽個本票以供借貸之擔保時,未來可能衍生的金錢糾紛,更會影響到自己的心情與生活。

在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前提下,筆者還是建議讀者,在決定要借錢給親友之前,務必要請對方寫個借據;除非您在出借的同時,壓根將來就不打算要跟對方要回這一筆錢,否則寫個借據,並不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筆者在此簡單提供一個「借據」的範例供各位讀者參考:

借 據

借款人000茲向XXX借款新台幣000元整,並已於簽立此據當場由XXX以現金如數交付借款人000親自收訖無誤。

借款人000願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前全數清償所借款項,如清償期限屆至,借款人000未為清償時,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絕無異議;並負擔XXX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及行使權利所生之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強制執行費等)。

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據。

       借 款 人:000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這樣的一紙借據,觀其內容其實已經算是寫的相當周延了。

如果還要再加上利息的約定或是另外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人保、物保或票保),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也可以立於這樣的一個基礎上,把借款人(即債務人)單方所立的借據,在型式上轉換成「借款契約書」,也就是將貸與人(即債權人)加入,讓這個借貸關係更為明確。

可是話說回來,當初借錢給別人時,如果因礙於情面而不好意思開口要求對方寫下借據,或是因信得過對方而未求對方簽立借據時,一旦要請對方還錢而對方置之不理時,難道就只好自認倒楣了嗎?

當然不是囉!只要是在合法行使權利的前提下,債權人還是可以嘗試運用法律所保障您的各種途徑去請求,未必完全束手無策

只是讀者要了解一點,法律是要講證據的,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換言之,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債務人有跟您借錢的事實,就算打起官司,只要對方吃定您,矢口否認有借錢的事實,輸面還是很大。

因為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一般而言,多數情形下,原告是負有舉證責任的

法官會先問原告:有何證據證明被告有欠錢的事實?

如果身為債權人的您拿不出借據或是其他足以證明被告(即債務人)有向您借錢的事證,法官是不會再問被告有無借錢的事實或是要被告舉證的,身為原告的您,就有可能以原告之訴無理由而受判決駁回之命運,這一點讀者可要注意。

如果原告提得出借據或是其他足以證明被告有借錢的事證,法官才會接著問被告為何不還錢?此時如果被告答辯說錢已經還了,那麼法官同樣也會要求被告舉證證明已經還錢的事實。

被告不能舉證,原告就可能會贏了這場官司;反之被告若拿得出原告所簽發的收據或其他足以證明被告有還錢的事證,法官就又會回頭再問原告究竟是怎麼一回事?並要原告再為舉證,……

這就是法庭言詞辯論的場景,原告被告在訴訟上互為攻擊防禦的遊戲規則,大體上是如此運作的。

因此,當初借錢給別人時,如果沒有要求對方寫下借據,一旦對方翻臉不認帳的話,債權人氣歸氣,但請不要急著就去告對方,務請先蒐集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才是上策。

建議債權人此時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還錢。存證信函的內容要表明債務人係何時向您借款多少金額,因催討未果,限其文到幾日內出面協商解決,否則訴請究辦之意旨。以下是存證信函的範例參考:

台端曾於民國(下同) ○○年○○月○○日向本人借款新台幣○○○元,約定於○○年○○月○○日(或○月內償還),孰料台端屆期並未償還,屢催不遂,毫無清償誠意,特此催告,並限台端於文到後○日內向本人清償完畢,否則依法訴究,不再寬貸,切勿自誤。

.

存證信函格式,請上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網址:

接著再點選→便民服務→下載專區→【存證信函格式】即可下載。

如果對方拒收置之不理,下一步則是考慮到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或是法院提出調解的聲請,如果對方有出席調解,建議您將彼此調解中的談話內容錄下來,因為錄音的內容是自己與對方的談話,所以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若能錄到對方承認積欠債務的相關事實,那麼這是可以作為調解不成,將來訴訟上做為呈堂證供之用。

調解一旦破局,法院訴訟是最後解決途經,想拿回自己的錢,不告都不行。如果債權額度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的,就走小額訴訟程序,到法院訴訟輔導科櫃台指明購買小額訴訟狀 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就走簡易訴訟程序,這時則購買一般制式狀紙 ,那裡會有服務人員教您撰寫,所以也不必花錢請律師。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這時訴訟的目的則是賭他不敢在法官面前說謊 ,若之前在調解程序中有錄音或是私下與對方透過電話或協商方式的錄音中,有錄到對方承認積欠債務的相關事實,債權人必須將錄音內容事先翻成譯文,以書面方式檢附在在訴狀之後,連同先前寄發的存證信函一併交給法院 

至於其他的程序或是訴訟的成敗,到了這個時候也就只好交給承審的法官來為您明察秋毫‧主持公道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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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betty&aid=3500435
 引用者清單(1)  
2011/04/13 23:04 【呆呆小迷糊的部落格】 朋友欠錢不還,當初又沒寫借據,該怎麼辦??

 回應文章 頁/共 29 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米小婷
感恩~
2012/09/11 02:32

對!

因為他們之前是情侶關係.

信有簽名沒姓 沒註明日期 沒金額 

我想請問的是.要用什麼方法才能讓他們出來協商

謝謝! 還有請問追訴期是15年嗎?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9-11 16:13 回覆:

你好~借貸關係的請求權時效(不是追訴期)15年,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算。

因為是情侶~所以和一般的情況略為不同,能舉證證明是不是借貸是一回事;能不能證明到讓法官相信是借貸關係,又是另一回事,如果你所認定的借貸金額不算多,裁判費是依所請求的金額(原則上是1.1%)來計算,如果想要試著討回來,當然還是只有法院訴訟一途,別無他法。

因為~從人性的角度來看~透過私下和解或調解,在對方堅持是贈與的前提下,似乎都很難達到請求對方返還借款的目的。


米小婷
我想請問
2012/09/09 03:46

你好我想請問.幾年前.債務人借錢.債務人借信用貸款借他.後來都沒有還.只有一封信可以證明他當初有說好要還錢的意願.這樣可以算證據嗎~

因為己經過了幾年.2004年的事.信件上也沒署名日期只有簽名.這樣追溯期可以嗎~

謝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9-09 21:34 回覆:

你好~你的問題有些地方似乎筆誤~例如~債務人借錢.債務人借信用貸款借他

是否應更正為~債務人借錢.債"權"人借信用貸款借他?

如果是的話~債權人對債務人實在是相當夠義氣了!~自己沒錢~還借信貸來幫債務人,世間少有啊!

至於後段也讓我有些看不太懂?你寫道~2004年的事.信件上也沒署名日期只有簽名.

署名與簽名不知哪裡不同?有簽名的話,就OK啦!但不知信中有無提及是什麼時候的借貸關係?借多少?要還多少?

我的意思是~若這封信的內容能愈詳細是愈好啦!總之~有事證資料,總比沒事證資料好~

你還是透故法律程序試看能否討回你的血汗錢吧!

祝~~否極泰來


人心好恐怖
2012/08/17 23:56
您好看了您的文章,有很大的感觸,我借朋友60幾萬,都說好每月要還的錢,卻次次拖延,當初又沒寫借劇,也沒證人,看了您的文章,想利用錄音方法叟集證據,請問有哪些是必要問的呢?(rup855r@yahoo.com.t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8-18 15:21 回覆:

你好~

所謂"窮有底限,欲無止境",無論如何,碰到這種事,都是無奈~

情義無價,總有行情,如果不甘平白受損,經由法律程序設法取得證據,或有機會拿回自己的血汗錢。

在錄音的對話方面,可以試著利用以下的白話說法~

XXX,今天都已經是101年8月15號了,你去年8月初跟我借的那六十三萬塊錢到底什麼時候可能還我?我有急用啦!

像上述這樣的一個開頭,就足以表明錄音的日期與彼此有彎借貸內容的一些必要之點,包括借款日、借貸金額及推定已屆清償期限等訊息,再來就要看對方如何回應你的這段質問了。

除非對方矢口否認,如果對方會說過一陣子再還或是和你爭執借款金額多少時,這就可以證明彼此有借貸關係,牖務於將來訴訟中舉證之用。

試試看唄~但記得對話間,還是要不露痕跡,以免讓對方有所警覺。

再者,再金錢借貸上,其實我個人並不鼓勵大家事後以錄音方式來進行蒐證,不論是數萬或數十萬,甚至是上百萬的借款金額,在出借前~我還是希望大家能多利用寫借據的方式或訂定借貸契約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權益,才是正確的做法。

祝  否極泰來


心寒
置之不理
2012/08/15 18:00

您好... 

請問一下,如果彼此之間只有口頭上的借貸...並沒有借據證明..

若 對方調解委員會也不去 ,存證信函也置之不理....

那 "調解不成立書" 以及 "存證信函"  這兩份資料,將來上法院能派的上用場嗎?

謝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8-15 21:29 回覆:
你好,都說沒有借據證明了,想必也沒有其他源自債務人所留下的任何相關借貸佐證資料,因此,存證信函或不成立證明最多只能證明你這一方的說法或主張,對於將來法院訴訟求償而言,作用不大,還是要設法取得借貸事證資料為上。

法蘭克
面對老闆人間蒸發後續法律動作為何?
2012/07/30 23:55

法蘭克:你好
面對人間蒸發的老闆,求助無門的女有該如何去爭取老闆欠債的法律權益,第一步該如何行動?
感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8-15 21:22 回覆:

哇?!不好意思,我有回答過你的問題嗎?竟然現在才發現,很抱歉!

若有問題可再留言喔!


維亞
沒有金額
2012/07/29 12:34

您好,我有個朋友向我借款,每次說會還也一直沒還,但是至今都還未還我半毛,也無聯繫

目前我手上有他向我說會還錢的簡訊,但是沒提及金額,如果走法律途徑這樣可以當作證據嗎?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7-30 20:40 回覆:
錄音套話或寄發存證信函都可補強借貸的事實,其他內容,請參閱本人回覆其他網友的內容,透過訴訟程序把錢設法要回來。

梅妮
借錢給朋友如何討回
2012/07/23 19:10
我先生把錢借給他的朋友,沒有借據只有電匯單,但是他叫我先生電匯在他兒子的存款簿裡,這樣要如何向他討回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7-30 20:37 回覆:

你好,電匯記錄可以證明雙方有資金往來的實實,但要證明彼此有借貸關係的話,可能還要有其他佐證資料,去電套話錄音或是寄發存證信函,都可考慮。

至於電匯到對方之子帳戶乙節,並不影響借貸的事實,未來在訴訟中,據實以告便是。


法蘭克
借錢不還
2012/07/15 17:37
女友向多家銀行借錢為老闆,但事後老闆卻人間蒸發!
當初沒有立下借據,今卻要為老闆承擔巨額借款,請問該如何解決現今的困境?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7-15 22:48 回覆:

女友若以自己名義向多家銀行辦理借貸,那女友就要自行承擔其與銀行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女友與老闆間的借貸關係若無簽立借據,若有匯款、轉帳紀錄可稽,或是老闆收到女友付款後有簽收據或是以簡訊表示收到,或是另有提供票據以供擔保等其他事證資料,一樣可以起訴求償。

如我以上資料都沒有,人又不知去向,那法律可能就很難幫得上忙了。因為女友無法舉證的話,除非老闆現身,並設法套話錄音,以證明女友確實有借錢給老闆,不然要法院如何相信雙方有借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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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
2012/06/06 13:29

>>以你手上現有對方之住址,向該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提起小額訴訟即可。
因為對方的住址是在基隆,而我在新竹,是否能以新竹來訴訟呢?

而他本人目前是住在新竹,只是不知搬去哪裡了~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7-15 22:40 回覆:

?不知這是何時留言的?沒注意到~~祈諒!

不知為何住址所在,通常只能以對方戶籍地所在之法院來定管轄權屬,所以你仍然要以基隆為起訴法院,方屬適法。


NN
如果調解委員會~也未到
2012/06/05 23:17

你好:

欠款人是我前男友,分手後。

我問他欠款要如何分期還款?

他完全不理睬我。

2年多來,他跟我陸陸續續借款,從沒還過。

 

寫存證信函也不理睬我,如果他調解委員會也不到的話,該怎麼做???

可以告訴我,該如何做才好嗎???

pepsinico@yahoo.com.t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6-06 09:17 回覆:

以借貸關係而言,如果雙方不能透過私下協商或法律程序上之調解程序解決,你還可以考慮透過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的方式主張,但要有借據或供擔保之支票等資料佐證。有關支付命令的聲請,這部分我格子裡有一系列的文章說明,也可參閱我所出的書中專論,依我書中的做法來進行。

如果上述方式都不能達到請求對方還款的目的,那還是只有透過訴訟一途;借款金額小於10萬的就以小額訴訟程序主張;超過10萬的部分就以簡易訴訟程序來進行。不論何種程序,都要向對方住居所地所在的法院提出,至於如何撰狀的部分,可以透過法院訴訟輔導科的櫃檯人員協助你撰狀,基本上,應該是不用花錢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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