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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0 14:09:38瀏覽52894|回應37|推薦11 | |||
處理車禍可概分為1.事故現場的處理及2.法律程序的解決兩個階段。 就車禍事故現場的處理而言,搶救人命,排除潛在的危害,保持車禍現場的完整並儘速報警,聯絡保險公司及親友前來協助處理,是事故現場首要進行的工作。 這些當場就要處理的事情,在損害輕微的事故上,或許不必勞師動眾;但在有人傷亡的重大交通意外事件裡,勢難單憑一己之力完成。萬一自己在車禍中也身受重傷時,還是需要倚賴在場旁人的幫忙。 因此,針對車禍有無人員傷亡的情形,筆者再細分兩種類型來說明事故現場處理的原則,首先說明無人傷亡的車禍現場處理原則。 【無人傷亡的車禍現場處理原則】 這種車禍,一般是指車輛或個人財物遭受損害的情況。可能是車輛行駛中,因駕駛不慎或機械故障致釀事故;也可能是車子停放在路邊被撞的情形。 為了敘述上的方便,本文還是以車輛行進中所發生的車禍類型來說明。 車禍發生在剎那間,無論是非對錯,千萬不要急著去和對方爭辯,以免衍生更嚴重的衝突。在確認彼此都沒有受傷的情況下,視損害輕重的情況,決定以下的處理方式: 1先行報警 除非車禍當下,雙方自行和解,互不追究對方責任;否則通報警方到場處理是一定要馬上做的事。 ※每個人對車禍發生後的反應,並不相同。在無人傷亡的情形下,雙方如能當場達成共識,就地解決車禍糾紛,當然也可不必勞駕警察到場處理。 但有一點千萬要留意的‧就是當場和解的前提,是不能附加任何離開現場後才能履行的條件,以免有一方事後反悔或變卦,徒增彼此的困擾。 報警處理時(直接撥110報案即可),務必鎮靜地詳細說明車禍發生所在地點及時間、有無人員傷亡、事故車輛種類(例如:卡車、計程車或機車)等基本資料,並留下報案者的姓名及聯絡方法(電話或地址等)。 如有特殊情況,例如:車子漏油或正起火燃燒、駕駛現受困車內、車輛載有不明化學物品或易燃物品等情形時,也要一併在報案的同時陳述清楚,以利警方通報相關單位到場進行搶救或戒護。 2警方到場前的處置 在報警後,警察尚未到達現場前的這段期間,當事人必須考量事故現場有無妨礙交通的情況。 如果正值上、下班的尖峰時刻,或是車禍所在地點的車流極大,車主應該儘快標繪車輛所在位置後,將車子移到路邊停放,否則會有違反交通法令受罰的可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移動車子之前,請先依規定擺放故障三角架或其他警示標誌,好提醒過往人車留意,以免發生二次車禍事故。 接著再以噴漆、粉筆或其他替代品(例如:口紅、路邊的磚塊)標繪車輛四個輪子所在的位置;時間允許的話,趕緊拍照存證後,再把車輛移到路旁。 ※拍照或攝影時,記的要拍(錄)下雙方車輛尚未移動前的位置,除了個別車輛受損的近照(影像)外,記得還要以遠鏡頭拍(錄)下可以提供車禍現場相關景物相對位置的照片(影像)。 其他在拍照或攝影時還要注意的地方,包括路面煞車痕、胎痕、車子受損部位、現場車輛零件或物品散落的位置等等,也要一併入鏡存證。 ※現在一般人持有的手機都有照相或動態攝影的功能,如果現場一時無法取得相機,向路人情商借用或是到附近便利商店購買拋棄式相機,也是變通的方法。 3警方到場後的處置 交通員警據報到達事故現場後,會向其上級報告,並視現場情況,判斷是否需要請求支援。接著便會依其處理車禍的作業流程,進行現場相關採證及善後(清理現場、恢復交通)的工作。 警方到達現場後,一方面要管制現場交通,維持秩序;另一方面也要確保車禍現場跡證不受到外力的破壞。 員警會依車禍個案情況的不同,攜帶鑑識車禍的相關設備,諸如測量工具(皮尺或滾輪尺、測斜器、噴漆等)、照相錄影器材、鑑識器材(酒精含量測定器、指紋採取器、跡證採集設備等)、交管器材(交通錐、警示燈、交管指揮棒等)及各式紀錄表單(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圖、肇事逃逸追查表等)等物件,進行現場的勘查、蒐證及對車禍當事人、關係人等的詢問作業。 對於當事人進行訊問時,如有跡證顯示當事人有疲勞駕駛、酒駕、吸食毒品或服用藥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或類此情形者,警方也會立即對駕駛進行呼氣的酒精濃度測定或對駕駛的血液、尿液採樣後,送請相關機構進行檢測。 4當事人或其親友要特別注意的事項 警方到達現場後,除了進行車禍的各項勘查、蒐證工作外,也會針對車禍在場的當事人(指造成車禍事故的行為人及因此受有損害的人)或關係人(例如車禍現場的目擊者、未受損傷的乘客等)進行詢問,以瞭解車禍發生的原委。 為了避免將來肇事責任歸屬不明,引發爭議,當事人或趕到現場協助處理的親友,在接受警方詢問或回答警方問題時,要特別注意下列幾點: 第一點: 請警方先行確認駕駛人的身分、駕駛人車禍當時的精神狀況、車輛種類、車號及車禍發生時間、地點及當時天候情形。以避免將來可能發生駕駛冒名頂替或對於上述其他重要事證漏載或記載不實所衍生的爭議情況出現。 第二點: 當警方作成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圖後,當事人在簽名前,務必再詳加核對紀錄內容。如有疏漏或謬誤,應即請求更正:如有疑義,也應當場請警方釋明;如記載有未盡詳實之處,也要請警方在圖表上註明清楚。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圖、現場照片等相關資料,是員警製作車禍初步分析研判表的重要依據,攸關肇事責任歸屬的判斷,當事人在簽名前,當然要再三確認。 第三點: 向到場處理事故的員警請教姓名、臂章號碼、服勤單位及聯絡電話,以便將來調閱車禍相關資料、有事相詢或願意經由警方居間協調和解事宜時,有可值得信賴的人幫忙。 ※當然,若警方在現場處理的作業流程過於草率,記下員警的姓名及服勤單位等資料,也可保留作為日後投訴之用。 第四點: 車禍如有現場目擊者或商家、民宅所架設之監視器,而警方漏未詢問目擊證人或調閱監視影帶時,可能會影響日後肇事責任的判斷,當事人應即請求警方進行調查,並製作筆錄及保全證據。 第五點: 在無人傷亡的車禍事件,大多是車輛及個人隨身的財物受到損害,如果車主有投保「任意險」的話,記得與保險公司聯絡,以便辦理出險(保險理賠)事宜,減輕個人損害。 ※所謂的任意險,指的是車輛所有人可視其實際需要而向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因不屬於強制險(強制險是社會保險的一種,非保不可,否則依法可加以處罰)的性質,所以車主要不要投保、投保哪些任意險種、投保金額多少等,都由車主(即要保人)自行決定;當然保險公司也有決定是否承保的權利。 . 請點選下一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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