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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7 14:14:15瀏覽5677|回應0|推薦2 | |||
第十六條:爭議處理 【爭議事項處理方式】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甲、乙(丙)雙(三)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處理: (1)由房屋所在地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 (2)由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 (3)除專屬管轄外,如因本契約涉訟時,以房屋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為求慎重,並預期糾紛發生時,有可以解決問題的管道,雙方可在租約中明訂合意由調解委員會或法院來處理彼此的紛爭。畢竟維持雙方良好和諧的租賃關係,並兼顧房東、房客的權益,才是根本解決糾紛產生之道。 【爭議事項處理原則】 本契約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民法第148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民法第148條的規定,是學術上所謂的「帝王條款」(指就算貴為帝王也要遵守,不得違背的意思),這個規定適用於任何權利的行使與義務的履行,除了不能違反公共利益外,損人利己的事也不可以做。因為一個契約訂的再好,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租約如有未盡事宜時,悉依法規、習慣及誠實信用的原則來處理。 契約分存 上開條款均經立契約書人同意,絕無反悔,恐口無憑,爰各立契約書人於細閱前揭各條款無誤後,特此簽章,以示共同遵守。 本契約書正本壹式二(三)份,分由甲、乙(丙)雙(三)方各執壹份為憑。 ※沒有連帶保證人時,租約一式二份;有連帶保證人時,則為一式三份。 本契約書如擬增刪修訂契約條款,應由雙方同時提出所執契約書,分於各該契約書為增刪修訂後,於增刪修訂處共同簽名或用印,並記明年、月、日。 附件 □ 所有權狀影本 □ 使用執照影本 □ 雙(三)方身分證影本 □ 營利登記證影本 □ 其他(例如:測量成果圖、室內空間現狀照片、附屬設備清單等) 立契約書人 甲方(出租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營利事業登記證:( )字第 號(公司或商號) 負責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事務所地址: 聯絡電話: 乙方(承租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營利事業登記證:( )字第 號(公司或商號) 負責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事務所地址: 聯絡電話:
丙方(乙方連帶保證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營利事業登記證:( )字第 號(公司或商號) 負責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事務所地址: 聯絡電話: 不動產經紀人: (簽章) ※房屋租賃若透過仲介業務之公司(或商號)辦理者,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的規定,應由該公司(或商號)指派經紀人於本契約簽章。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經紀人證書字號: 指派簽章之經紀人: (公司或商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請點選下一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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