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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1 00:01:36瀏覽14683|回應1|推薦3 | |||
第四條:押金 ※什麼是押金?押金的作用是什麼? 押金,也有稱為押租金或保證金的,在土地法的規定裡,則稱為「擔保金」。押金是簽約時,房東要求房客支付一筆固定的金額,作為履行租賃契約義務的擔保。 當房客有欠繳房租、損壞房屋或違反租約等情形發生時,房東便可以拿押金來扣抵。 ※應該支付多少押金,才算合理? 押金的金額,一般來講是相當於兩個月房租的金額,除非是營業用的店面或作為辦公用途的,才有收相當於房租三個月以上,甚至是半年的押金。但法律為了保護較為弱勢的房客,在土地法第99條特別就押金(即擔保金)的數額作了限制,規定擔保金不得超過兩個月房屋租金的總額;超過的部份,房客可以用來抵付房租。 土地法第98條: 以現金為租賃之擔保者,其現金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 土地法第99條: 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分抵付房租。 ※房客何時可請求返還押金? 原則上,押金通常是在租約終止後,房客將租屋交還的同時,由房東無息(不計利息)退還給房客。 ※押金部分,通常會約定押金金額、給付的時間及返還的方式及期限,以下提供兩種常見的約定方式: 【1-1押金的約定及返還】 本件房屋押金新台幣○○元整,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或給付第1期租金)之同時給付甲方(,甲方收受後應另立收據交予乙方);甲方應於租賃關係終了(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乙方結清租金、稅捐、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債務後,並(騰空回復原狀)交還房屋時,以現金(支票、匯款或轉帳方式)無息返還之。 【1-2押金的約定及返還】 乙方應於○○年○○月○○日給付甲方新台幣○○元整作為押金(,甲方收受後應另立收據)。 押金於甲方收回房屋時,扣除乙方所須繳納之一切費用後,無息一次退還。 ※以上兩個契約條文,只有繁、簡之區別,可擇一使用;至於各契約條文括弧內的約款,要不要加進去,可由房東與房客視實際需要,共同協商決定之。 【2押金的用途】 租賃關係存續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退還押金,乙方如有欠繳租金、稅捐及不當使用房屋而應負賠償責任或其他應付甲方而未付之一切債務時,甲方得逕以押金優先扣抵之,乙方不得異議。 ※本契約條文可以說是為房東量身打造的保護條款,也是租約有押金約定時,房東通常會附帶約定的事項。基本上,還算是符合房東在收取押金的目的範圍內。 ※在交付押金、訂金或租金時,房客都有權要求房東開付收據或在房客持有的租賃契約書中記明「收訖」並「簽名」確認;當然房東在返還押金給房客時,也應該要求房客簽寫收據或在房東持有的租賃契約書上記明收訖並簽名確認。 請點選下一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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