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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1 15:05:05瀏覽5909|回應0|推薦2 | |||
第十條:終止租約 民法第453條: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租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民法第450條(第3項): 前項終止租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1租期未滿前,終止租約的約定】 本契約租賃期限未滿,而一方擬終止租約時,須得他方之同意,並應於壹個月前先行通知之。 ※一般租約大多約定租金是「按月」給付,因此,在定期租賃的時候,房東或房客想要提前終止租約時,除了必須先徵得對方的同意外,還要踐行先期通知對方的義務。而且在通知的時間點上,也必須依法律的規定至少在「一個月」前通知。 換句話說,如果是房東想提前終止租約,至少要在一個月前通知房客,好讓房客有時間另覓住處及安排搬家事宜。如果是房客想提前終止租約,那也要在一個月前通知房東,這樣房東才可以儘早安排另行招租事宜。 ※在「不定期租賃」的情形,沒有事前須經對方同意的問題,房客想要提前終止租約時,只要比照前述的方式,依法先期通知就可以了。但房東這一方,還必須符合土地法第100條的規定,才可以比照前述的方式,終止租約,收回房屋。 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2租期未滿前,終止租約的效果】 乙方於租賃期限屆滿前已遷離房屋或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擬提前終止租約時,應賠償甲方相當於○個月租金之損害。如甲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擬提前終止租約收回房屋時,亦應賠償乙方相當於○個月租金之損害。 ※定期租賃的提前終止租約,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特殊情況發生時,都要經過對方的同意,房客如果不同意提前終止租約,房客是有權續租到租期屆滿為止。 但反過來說,如果是房客希望提前終止租約時,房東不可能強留房客必須住到租期屆滿才能搬家,此時房客提前終止租約的行為,可能構成違約,房東是可以向房客請求不履行租約的損害賠償。 ※在定期租賃關係中,不論是房東或房客,想提前終止租約,一般而言,損害賠償的金額,約莫相當於一個月或兩個月的租金,是較為合理而可以接受的。 ※如果房客在簽約時,就不確定是否能住到租約期滿,但又顧慮提前搬家,房東會以違約為由,沒收押金的話,房客應該向房東爭取在租約中訂定:「租期屆滿前,房客於搬遷一個月前通知房東或已代房東覓得新房客者,不構成違約」為條件,藉以免除違約賠償的責任。 【3租期屆滿時,約定租賃關係消滅及效果】 租賃期限屆滿,租賃關係即行消滅。乙方擬續租本房屋時,應於租賃期限屆滿前壹個月,以書面(存證信函)通知甲方,請求另訂新約,否則乙方應於租期屆滿時,返還房屋。如未依約返還房屋,乙方應負損害賠償及違約之責任。 ※在定期租賃租期屆滿後,如果房東沒有表示不續租的意思,房客也繼續繳納租金的話,租約將會成為「不定期租賃」的關係。因此,一方不打算繼續租賃關係而擬終止租約時,就要先期通知他方。 但房東這一方,要終止租約收回房屋的話,前提是必須符合前面單元所提到的土地法第100條的規定,否則房東是不能片面終止租約的,就這一點而言,房東要特別注意。 至於通知的方式,法律本來沒有特別規定,但為求慎重並避免爭議,最好是以「書面」通知。 實務上,多以寄發「郵局存證信函」的方式來辦理。 【4承租人違法或違約,出租人終止租約的約定及效果】 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如有損害,除由押金抵償外,並得請求賠償: (1)租金遲延給付之總額逾二個月,經甲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乙方於期限內不為支付時。 (2)以房屋供違反法令、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使用時。 (3)放置易燃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險、違禁物品致房屋有毀損、滅失之虞時。 (4)乙方違反約定方法使用房屋或未遵守房屋所在地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之住戶規(公)約,經該管理委員會制止而繼續為之,或經甲方催告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或改善不完全時。 (5)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而將房屋全部或一部轉(分)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時。 (6)乙方違反本契約其他各項條款之一時。 【5出租人違法或違約,承租人終止租約的約定及效果】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本契約,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1)房屋損害而有修繕之必要時,其應由甲方負責修繕,經乙方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不為修繕或未修繕完竣時。 (2)交付之房屋未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或欠缺甲方保證之品質時。 (3)房屋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重大瑕疵時。 (4)甲方違反本契約其他各項條款之一時。 ※依民法424條的規定,無論租賃契約如何約定,只要租賃物有危害房客或其同居人的健康或生命安全時,房客都有權終止租約。例如:房客發覺所承租的房屋是輻射屋、海沙屋或有引發土石流的危機等情形。 民法第424條: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請點選下一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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