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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4 16:24:59瀏覽1783|回應0|推薦5 | |||
關於經驗法則這一點,以前我在大學上刑事訴訟法的課堂上,教授就曾舉過曠世懸案~蘇建和一案(吳銘漢夫婦命案)的例子做說明。 教授說,當你要殺死一個人時,其實這並不是件容易的事,何況你還要同時殺死兩個人,而且~被殺死的人,每個身上都有數十處,甚至上百處的刀傷。 那麼兇手到底殺了幾刀?其實並不能以法醫驗屍所統計的刀傷來論斷。因為以前面筆者所說的經驗法則來看,如果有人一刀向你砍過來的時候,你本能的反應應該是閃躲;但當退無可退、躲無可躲的時候,你本能的反應應該是用手去阻擋吧! OK!那麼兇手砍下來只有一刀,卻可能因此在被害人頭部、手臂、腿上留下3處刀傷。所以要請問各位囉~這樣算是1刀?還是3刀? 假設法官認定兇手只砍了1刀,覺得那是其情可憫的話;那麼兇手萬一很不幸地是被法官認定砍了3刀時,哇!那就叫做手段兇殘了! 偏偏蘇建和案的判決結果,常常是在有罪死刑與無罪釋放之間徘徊,並沒有第三種選擇可言。 不過拿這件懸案來和今天 其實我想強調的重點是,人生本來就是一場苦多於樂的歷程,有些事情真的要看開一點。做人嘛!不要老是斤斤計較,算及錙銖,欲深谿壑,既招惹氣受,也傷身體,何苦來哉不是? 全文完。
法蘭客新書預告 書名:法律保護誰? 預定2012年3月出版 白象文化出版有限公司編印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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