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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情苦主 -- 張三之「以刑逼民」問題面面觀【系列6-6】
2009/10/01 17:50:25瀏覽7496|回應0|推薦1

【委託保管現金應有的做法】

 一個真正的現金保管條,它的寫法絕不是、也不能像先前張三趙六所寫的內容那樣~只有幾個字那麼簡單。正確的現金保管條寫法如下:

【本人趙六,受張三委託代為保管張三的新台幣兩萬元整 (面額為壹仟元之紙鈔,鈔票號碼為HN324577YC至HN324586YC連號之紙鈔共計20張),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據。保管人:趙六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這才是現金保管條的正確寫法。

除了1.幣別新台幣及代保管之2.金額兩萬元外,還要特定這筆錢的種類是3.紙鈔?還是硬幣?如果是紙鈔的話,它是百元鈔?伍佰元鈔?還是仟元鈔?還有鈔票上印的4.流水號因為每張紙鈔都有獨一無二的號碼,這個一定要寫到,如果不是連號的鈔票,每個流水號還都要逐一記明)還有紙鈔的5.張數

這樣的現金保管條,才是真正的保管條,這時的兩萬塊錢已經成了一個法律上所謂的」,也就是被當做一件「東西」來看待了,那麼金額兩萬元所彰顯的只是這個本身的價值而已。

換句話說,趙六要真保管了張三的這一筆「」,因為已經成了一個「東西」(也就是),所以趙六他是不能隨便亂花用的

他只能乖乖地把這疊10張千元新台幣看管好,當張三來要回這個東西的時候,趙六必須原封不動地歸還才行,若他拒絕返還或還是還不出來(這時是還東西,而不是還錢)張三便可以告他普通侵占罪,這時要成立本罪的機會也才比較大。

綜合以上的說法,我們可以說,張三這招以刑逼民的做法非但不能達到原有糾紛解決的目的,相反的~他還有可能吃上前面單元所討論過的誣告罪偽證罪」。

因為是單純借貸,債權人卻以虛構的事實(指寫保管條的行為)來告債務人,有使他人受刑事處分的不法意圖,因此可能成立誣告罪

刑法第169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因為提告後,檢察官開偵查庭時,會傳喚債權人出庭釐清事實真象,好弄清楚這是單純的借貸?還是侵占確有其事?

如果債權人以證人身分出庭,並在開庭有經過具結的程序,結果他還是昧著事實說謊堅稱自己是請被告保管一筆錢的說詞的話,此時就有可能另外成立一條偽證罪

刑法第168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筆者並不是在嚇各位,這在實務上是已經有案例了喔!

只不過檢察官所起訴的那位欠錢不還,就拿保管條告債務人侵占的那位被告,因為是個經營地下錢莊、專放高利貸的壞蛋 ,惡性重大,所以才出手比較重

一般小老百姓,囿於法律知識的不足,也不知道這樣以刑逼民會有如此的嚴重後果,所以檢察官大多手下留情,網開一面,並曉諭當事人到調解會調解或另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並不見得通通都會以涉嫌誣告偽證的罪名來起訴。

刑法第168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70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171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本案例中,趙六欠錢不還的情形,張三可以考慮以私下和解的方式先試著解決看看,畢竟不看僧面,也要看看佛面,對方終究是自己老婆的親弟弟,所以不妨先請老婆大人代為出面瞭解一下,到底趙六是真想賴帳?還是另有其他隱情?不要急著興訟,為了一點小錢而破壞了兩家人的關係。

真的不能解決,再考慮利用其他的法律程序,像是調解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是小額訴訟的方式來處理,這樣才能兼又不違

所以,奉勸各位讀者,千萬不要再道聽塗說了唷!什麼借錢給人家要寫保管條才有效的說法,那是不正確的。

也希望本系列的文章,能讓您建立起有關以刑逼民的概念,同時對於您在金錢債務的處理上有所幫助。

謝謝大家,如有任何問題,也歡迎大家不吝給法蘭客批評指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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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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