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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情苦主 -- 張三之「以刑逼民」問題面面觀【系列6-2】
2009/09/30 12:49:17瀏覽19533|回應2|推薦8

【什麼是以刑逼民?】

以刑逼民」~顧名思義,就是利用刑事訴訟的程序,來達到迫使對方答應自己在民事上的請求或主張的一種手段;但這四個字並不是法律專有名詞。

一般人由於法律資訊的不對稱,都有害怕作牢被告的心態,有法律糾紛的當事人,如果一方為了達到自己的某種目的,在他方不肯「乖乖就範」的時候,就有可能想方設法地在糾紛發生及處理的過程中,另闢蹊徑~「尋找」或「製造」一些不利對方的事實,再以此事實做為對方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據,對之加以提告,這就是所謂的以刑逼民

【以刑逼民是一種手段,不是目的】

除非是重大刑案,基於被害人的報復心理,非要被告接受國家法律的制裁不可外;一般人會運用到以刑逼民,目的都是為了要解決原有的私權糾紛,並不是真的想要被告的人去吃牢飯

所以我們說,以刑逼民的做法,大多是為了達成原有糾紛的解決而採取的手段,國家刑罰對於被告犯罪行為的制裁,並不是當事人真正想要的結果。

【以刑逼民被廣泛運用在各種法律糾紛的解決上】

憲法保障人民有訴訟的權利,任何人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和別人發生衝突或糾紛的時候,都有可能透過法律的程序,去告人家,或者被告。

你開車撞傷我而不賠償,我就告你過失傷害,這是以刑逼民;你欠我錢不還,我就告你詐欺,這也是以刑逼民;你寫了保管條,幫我保管一筆錢,要你還的時候,你拿不出來,我就告你侵占,這還是以刑逼民

我們故事中的悲情苦主張三,充分運用了以刑逼民的手段,目的都是為了解決他在私權糾紛中所遇到的難題。

以刑逼民真的是無往不利的討債利器嗎?

當然不!

以刑逼民既然是法律手段的運用,那法律當然不可能保證你使出這一招就鐵定萬無一失。

換句話說以刑逼民運用的恰到好處,人對了、時間對了、地點對了,自然管用;運用的不好,對方當事人不吃你這一套,又或者是代表法律、維持公平正義的法官、檢察官根本不買你的帳(例如罪名不成立或罪證不足)。

這個時候~以刑逼民非但不能達到你解決問題的目的(因為撰狀提告、製作筆錄、出庭應訊,自己也疲於奔命、累的半死,而且浪費司法資源),更有可能為你帶來涉嫌刑事誣告罪名的風險!

這罪名一旦成立,刑罰可是相當的重,所以決定運用時,豈可不慎!!

刑法第168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69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刑法第170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171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未完,請接續點選下列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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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著作:有糾紛?找調解會!

 

悲情苦主 -- 張三之「以刑逼民」問題面面觀【系列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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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第一次發生車禍的小弟弟
2016/06/24 09:22

版主您好!!

車禍情形是我方機車(有受傷),對方汽車(無受傷僅車損)。

我方車停在人行道上出口旁,下來就是待轉區往前行駛,對方是對面車要左轉彎,雙方都是綠燈,車禍點是在中隔島附近旁,對方撞我方機車左後方,對方車損是左邊大燈下的小燈及旁邊左面刮傷。

初判為我方:起駛前疑未注意前後左右來車,並讓行進中車優先通行。及違規事實:行駛人行道(此已有被開紅單)。對方:疑行駛時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對方只說由保險公司處理,而保險公司也只打了通電話告知修車費用,就沒任何下文,而我方因一直看醫生及上班也心力交瘁,也不知怎麼辦而去提供過失傷害,已第一次開偵查庭對方認為他完全沒錯,錯在我方,也本說好各付一半費用做車鑑,我方當庭繳錢對方說當天沒帶錢要改約時間拿來,後來對方反悔說沒錢不繳而開了第二次偵查庭,檢察官問我方是否願意自付全額去做車鑑,因檢察官告知如不做到時到法庭要自行舉證會也難度,所以我方答應了。請問做車鑑會對我方不利嗎? 是否提告對方過失傷害不成立? 是否對方開出的賠償盡可能滿足? 車鑑費用可跟對方要嗎?

到現在~之後的流程是直接法庭開庭嗎?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6-06-24 10:38 回覆:
已如前述。

第一次發生車禍的小弟弟
2016/06/24 09:22

版主您好!!

車禍情形是我方機車(有受傷),對方汽車(無受傷僅車損)。

我方車停在人行道上出口旁,下來就是待轉區往前行駛,對方是對面車要左轉彎,雙方都是綠燈,車禍點是在中隔島附近旁,對方撞我方機車左後方,對方車損是左邊大燈下的小燈及旁邊左面刮傷。

初判為我方:起駛前疑未注意前後左右來車,並讓行進中車優先通行。及違規事實:行駛人行道(此已有被開紅單)。對方:疑行駛時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對方只說由保險公司處理,而保險公司也只打了通電話告知修車費用,就沒任何下文,而我方因一直看醫生及上班也心力交瘁,也不知怎麼辦而去提供過失傷害,已第一次開偵查庭對方認為他完全沒錯,錯在我方,也本說好各付一半費用做車鑑,我方當庭繳錢對方說當天沒帶錢要改約時間拿來,後來對方反悔說沒錢不繳而開了第二次偵查庭,檢察官問我方是否願意自付全額去做車鑑,因檢察官告知如不做到時到法庭要自行舉證會也難度,所以我方答應了。請問做車鑑會對我方不利嗎? 是否提告對方過失傷害不成立? 是否對方開出的賠償盡可能滿足? 車鑑費用可跟對方要嗎?

到現在~之後的流程是直接法庭開庭嗎?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6-06-24 10:39 回覆:

本案尚在檢察官偵查階段,檢察官也必須等你申請車鑑後的結果,再看被告有無過失來決定是否起訴被告。


申請鑑定是必要的,要說對方完全無過失,可能也有問題,因你提及對方是轉彎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怎麼未見你留言提及?


此外~也建議你把本部落格有關車禍糾紛處理系列的相關文章都看過後,還有問題再留言,否則問的問題代大,我也無從一一回覆。


以上說明~請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