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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1 17:16:58瀏覽6083|回應0|推薦2 | |
【張三運用以刑逼民的手段,可以達到請求王五還錢的目的嗎?】 故事中~悲情的苦主張三,在老友王五名為探病,實來借錢的債務糾紛裡,他打算控告王五詐欺取財這個罪名,好迫使王五還錢,這招到底有沒有用?且看以下的說明: 按「詐欺取財」這條罪,是規定在刑法第339條第1項,法條明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由於我們不是在上【刑法課】,所以筆者不擬逐一解釋本條罪名成立的構成要件,謹將與本案有關的幾個要點作一分析解說,合先敘明。 所謂「詐術」,就是行為人以欺罔的手段使被害人限於錯誤的一種行為。 「詐欺取財」白話一點的說法,就是騙子編個讓人信以為真的理由,誘使被害人上當而為錢財交付的一種技倆。 我們的刑法規定很有意思,不花腦筋搶錢的犯罪行為,罰很大!要花心思騙錢的,卻罰很輕! 舉例來說,把刀架在人家脖子上,逼被害人拿錢出來的,這叫【強盜罪】,這可以判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如果是騎機車從人家背後出其不意、乘人不備之際,飛車搶奪他人皮包財物的,這叫【搶奪罪】,它的刑度是界於在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前述的【詐欺取財罪】則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由以上三種罪名來看,讀者可以看得出來,「詐欺取財」的刑度是最輕的。 可見刑法對於不花腦筋、只靠蠻力的強盜行為,罰得最重;要花心思,讓人乖乖把自己口袋裡的錢掏出來的詐騙行為,罰得較輕。 所以,一個拿著西瓜刀搶超商的歹徒,他可能只搶到了幾千塊錢,但這個牢一坐,刑期可是從5年有期徒刑起跳(再往上加重),因為他犯的是強盜罪。 反之,一個騙子,他可能只要花點心思,利用人性的弱點,例如貪念、同情心或其他原因(像是時下詐騙集團所慣用的技倆)來詐騙被害人,詐騙所得的金額卻可能從幾萬塊到幾百萬塊都有,刑度卻只有5年以下(再往下減輕)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罰金而已。 無怪乎騙死人不償命的詐騙集團會滿街都是了! 寫著寫著~筆者一不小心又偏離了主題,真不好意思! 回到張三打算控告王五詐欺取財的這個罪名,到底能不能成立?從本案事實來看,成罪的機會並不大。 王五時間到了沒有還錢,固然是不爭的事實,但詐欺罪名的成立前提,必須是在張三借錢給王五的時候,王五基於~ 1.「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2.「詐欺的故意」而對張三3.「施以詐術」,使張三4.「陷於錯誤」而給了那5萬塊錢 (亦即5.「財物之交付」)。 以上所有筆者用引號「」框起來的部分,都是刑法用來檢驗有無犯罪的構成要件,缺一不可,一般人並不容易理解;但檢察官可是法律專家,他們自會依此構成要件進行檢驗。 曾有人戲稱檢察官的工作其實就是「天天在聽被告說謊」的工作,因為說謊的人常常是愈說愈扯;圓謊的人則常常愈描愈黑。 經由偵訊的過程,再加上被告有無過去所犯的詐欺、偽造文書等相關前科,檢察官很容易就形成心證,所以詐欺罪名的成立與否,絕不是一般未受過正統法律訓練的人所想像的那麼簡單。 張三這種以刑逼民的手段,因為被廣泛的用在欠錢不還就告人詐欺的案子上,有一陣子~檢察官反而成了幫債主找人的討債機關。因為債務人欠錢躲債,常常不知道自己已成了通緝犯,所以債務人每被警察逮獲,個個無不大聲喊冤。 在法律上,因金錢糾紛衍生的以刑逼民個案,我們稱之為「假性財產犯罪」事件。 這類事件的偵查結果,檢察官大多是以不起訴處分結案,當事人通常只能另循民事途徑解決。 筆者認為,張三與王五間的債務糾紛,最好的處理方式,便是由張三將王五所簽發給他的那張5萬元本票,拿到法院去聲請本票裁定。 張三取得法院本票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後,就可以據此作為強制執行的名義,到國稅局申請調閱王五的財稅資料,憑查報所得的王五財產內容,再到財產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就王五名下銀行的存款、不動產或是薪資所得予以扣押或查封,來清償王五欠他的5萬塊錢,這才是本案最快速而有效解決的方法。 未完,請接續點選下列連結: ~感謝好友的愛護與支持~ 法蘭客新作【車禍處理一本通】 2024年8月出版 ‧ 電子書 同步上市 其他著作:有糾紛?找調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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