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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0 22:38:24瀏覽22756|回應11|推薦20 | ||||||||||||||||||||||||||||||||||||||||||||||||||||||||||||||||||||||||||||||||||||
車禍事件,刑事被告傳票範例
(本傳票非經檢察官及書記官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範例解說】 刑事傳票,是檢察官用來通知車禍當事人,也就是被告(肇事者)、 被害人(告訴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出庭的公文書。 一般人接到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的傳票,總以為案子已經 到了法院,其實這個觀念是錯誤的。我們常聽到警方將全案「移送法 辦」,指的是把案子是送到地檢署續行偵辦,不是送到法院。因為還 在偵查階段,因此檢察官如果沒有將被告起訴,案子也不會進到法院 。 法院和地檢署,這兩個機關互不相隸屬,雖然公文書上印的機關地址看 起來好像都在同一個地方;但法院是法院,地檢署是地檢署,諸位就不要再 傻傻分不清楚。 當肇事者或其他關係人接到刑事傳票時,就表示案件已從警察機關送 往地檢署,且地檢署內部也分案給承辦檢察官續行偵辦了。從本範例 中,可以看到傳票上記載的檢察官及書記官的姓名、承辦股別、案號 及案由;但就車禍當事人或關係人而言,要看的重點還是在出庭應訊 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收到傳票後,另一個重點是看清楚自己在本案中是以什麼身分被傳喚出 庭?這可從傳票上「附註」欄記載的「被傳人」是被告?告訴人?證人? 或是其他身分(ex.關係人、告訴代理人)得知。 被告接到傳票,務必依傳票上記載的日、時、地點出庭應訊。如果真的無 法出庭應訊,可依傳票上記載的聯絡電話先行通知本案聯絡人,辦理請假事 宜。被告沒有正當理由又不到庭,檢察官是可以將被告拘提到案,這就是所 謂的「抗傳則拘」;如果拘提不到被告或被告逃匿而下落不明時,就有可能 發布通緝,成了所謂的通緝犯。
刑事訴訟法第75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刑事訴訟法第84條 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法蘭客新作【車禍處理一本通】 2024年8月出版 ‧ 電子書 同步上市 其他著作:有糾紛?找調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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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