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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設置的「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你好大,我忒怕?!總統違憲,全民憤怒!!
2016/06/24 17:31:58瀏覽48708|回應3|推薦2

 【違法設置的「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你好大,我忒怕?!總統違憲,全民憤怒!!」       20170420更新

 ──總統違憲亂政?目無法紀的政客比威權、集權政權更可怕!

  前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先生在2016年7月12日公開辭職信提到:「憲法未賦總統司法改革職權」。其實他還沒說到的是─「憲法不只未賦予總統司法改革職權,也沒有賦予總統年金改革職權!!!」

  大韓民國爆發百萬人倒朴行動,由於南韓總統朴槿惠的「閨密門」的醜聞連環爆之後,2016年11月12日逾百萬韓人走上街頭,要求朴槿惠下台。當日南韓媒體主持人金濟東不畏強權上街發表演講,炮轟朴槿惠「違憲等於內亂!」

  

 ◎◎【總統府所定「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設置要點」,既非組織法律,又無法律授權,也非憲法所定的總統職權!--係違憲違法設置的組織】 

 ◎◎違法設置的「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

 

  政府施政必須依法而行,否則就成了專斷擅權的獨裁政府!  

  在民主法治的國家,任何政府官員或民選首長都有其法定職權,不能任意擴權或擅權妄為,無論是用什麼冠冕堂皇的理由,都不可以。否則最終受害的將是全體人民。

  

一、政府設立機關組織應遵守法制程序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明定中央法規之相關法制規定(註一)。

  政府設置特定委員會的組織,有兩種方式:
  一種是「法律」層級,訂定組織法以設立組織(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及第6條)。如:總統府組織法、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另一種是「行政命令」層級,依據法律規定的授權,政府機關才可據以訂定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等行政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

  而依據法律的行政命令,又可分為「授權命令」與「職權命令」兩種。在「行政程序法」中則區分為「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註二)。

  「授權命令」是在法律條文中明定授權,以設組織、置人員,如:總統府組織法第 14-1 條「總統府設法規委員會,辦理法制業務」,第 15 條:「總統府置資政、國策顧問,.....遴聘辦法,由總統府定之。」
  「職權命令」則需有法律明定之職權。而總統職權因位階崇高而訂於憲法中,有法律(或憲法)規定的職權,才能依此職權訂定行政命令,以執行職權。

  依據我們國家的法制,組織的設立通常較為嚴謹,需為組織法律層級,或至少應有組織法律明確的授權條文,方能作為訂定行政命令的依據。

 

二、總統府無法律亦無職權設立年金改革委員會

★★【這個總統府所定的「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設置要點」,並非總統的憲法職權,也不是設置組織所據的「法律」;又非依據法律條文授權訂定的「授權命令」,也非依據總統職權所訂的「職權命令」。】★★

  總統的法定職權是憲法所賦予的,總統自應遵行憲法以行使職權。

  憲法所未給的,就不是總統職權。即使身為民選總統,也不能違背憲法來擴權、擅權而亂政!

  依據總統府組織法第1條規定:總統府是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之所。(註三)

  依政府設立機關組織的法制程序,其設置之委員會應有組織「法律」層級;或者具有法律依據的「授權命令」;再退而求次,也至少應有法定賦予的職權,方能訂定「職權命令」。

  這在「中央法規標準法」與「行政程序法」中都有明定,其目的就是在防止政府違法擅權,而任意侵害人民權益。

  但是,在這個所謂的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革委會」,既無任何法律依據,也提不出所據職權!!!  

  這個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設置要點」,當然不是組織法律。而遍尋「總統府組織法」中,也找不到有設置「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的法律授權。而總統應遵行憲法以行使職權,但找遍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的總統職權中,也找不到任何有賦予總統設置特定委員會或規劃年金政策之職權(註四)

  而且這個「委會」設置依據所用的名稱,連「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 條規定的行政命令名稱都不是(如: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而居然是用「要點」作為設置組織的名稱。

  一般用「要點」來作為法規名稱,通常是機關用來處理內部低階的行政運作規則。而依「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行政規則」,也都要有「依其權限或職權」以作為規範的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更荒謬的是,在任何行政命令中,第一點即應述明所依據的法律或職權。而在該「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設置要點」中的第一點,居然刻意迴避不提?!「一、為改革國家年金體系,永續發展公共年金制度,特設置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供總統相關諮詢事項。」既無法律依據,也提不出所據職權!!!

 

  因此,首先要述明的是:依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並無賦予總統得設置特定委員會或規劃年金政策的職權!(詳註四)

  其次,依據總統府組織法,得提供總統相關諮詢的,只有資政、國策顧問。(註五)

  再其次,依總統府組織法及所授權訂定的總統府處務規程(行政命令),亦無賦予總統得設置特定委員會之授權條文。

  2016年11月11日民進黨的發言人邱莉莉竟然對外公開說:任務編組,是組織彈性運作的方法之一。但是,邱小姐,你錯了! 總統既然無此任務職權,如何能違背憲法,來擅權建立這些任務編組?!

  

三、總統帶頭違憲亂權將瓦解臺灣社會的法治基礎

  一個影響臺灣社會長久安定的年金委員會重大組織,居然是在沒有組織法律,甚至也沒有法律授權依據下而竟匆匆草草設立;其委員的聘任,也沒有公開、公正的程序,卻花費國家公帑來支應(註六)實在是匪夷所思而這卻是由號稱民主法治的臺灣,在總統恣意妄為下,違反憲法法制的產物。

  由一個違憲違法要點所設置的違法組織,卻要來影響人民的重大權益!難道這竟是由總統帶頭發動,要來瓦解整個臺灣社會嗎!?

    

【附註】
註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相關條文
第 1 條:「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第 3 條:「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第 4 條:「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第 5 條:「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第 6 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第 7 條:「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註二:「行政程序法」區分為「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前者在法學上亦稱為「授權命令」,須有法律條文明確授權;後者亦稱為「職權命令」,須有法定之權限或職權。
「行政程序法 」相關條文
第 150 條:「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第 159 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註三:「總統府組織法」第 1 條:「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

  

 註四:總統的職權明定在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中。法有明訂者,則排除其他。但兩者均未賦予總統設置特定委員會或規劃年金政策之職權。

1.憲法的總統職權,明定在「第四 章 總統」專章的第35第44條之中。

「第35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第36條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第37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第 38 條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第39條  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第40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第41條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第42條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第43條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44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2.憲法增修條文 的總統職權,明定在第2之中。

「第2條(第2項至第7項)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第6項無總統職權)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註五:依據「總統府組織法」規定,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的,只有資政與國策顧問。

 「總統府組織法」第15條:「  總統府置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均為無給職,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對於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

 另依總統府組織法及所授權訂定的「總統府處務規程」(僅為行政命令位階),亦無賦予總統得設置特定委員會之授權條文或相關職權。

  

註六:

1.依據三立電視台報導:年金革委會所聘的委員,每次出席可領出席費4萬元,車馬費1萬8千元,合計5萬八千元。數額明顯偏高,但有待查證。

2.另依據許宏新網友提供之三立新聞網資料:年金改革會燒公帑!委員出席+直播「每分鐘1700元」2016/08/04 20:48:00「每場年金改革會議22位委員出席,出席費一人2000元,車馬費平均1萬8,委員們先拿走5萬8千元。」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70445

3.依據年金革委會105.09.05發布的「網路輿情回應2.」:「依規定,出席政府機關會議之民間委員可領出席費,每次2千元。年金改革委員會之民間委員總計25人,每次出席費最多發出5萬元。居住在中南部委員可支領車馬費,核實報銷。」 有關出席費與車馬費資料,應以年金革委會公佈資料為準。

附記:

1.蘇永欽公布辭職信「憲法未賦總統司法改革職權」2016年7月12日 風傳媒https://tw.news.yahoo.com/%E8%98%87%E6%B0%B8%E6%AC%BD%E5%85%AC%E5%B8%83%E8%BE%AD%E8%81%B7%E4%BF%A1%E3%80%8C%E6%86%B2%E6%B3%95%E6%9C%AA%E8%B3%A6%E7%B8%BD%E7%B5%B1%E5%8F%B8%E6%B3%95%E6%94%B9%E9%9D%A9%E8%81%B7%E6%AC%8A%E3%80%8D-052055682.html

2.蘇永欽專訪》認同蔡英文司法改革理念 但司改會明顯違憲 2016年7月13日 風傳媒https://tw.news.yahoo.com/%E8%98%87%E6%B0%B8%E6%AC%BD%E5%B0%88%E8%A8%AA-%E8%AA%8D%E5%90%8C%E8%94%A1%E8%8B%B1%E6%96%87%E5%8F%B8%E6%B3%95%E6%94%B9%E9%9D%A9%E7%90%86%E5%BF%B5-%E4%BD%86%E5%8F%B8%E6%94%B9%E6%9C%83%E6%98%8E%E9%A1%AF%E9%81%95%E6%86%B2-152800279.html 

3.南韓藝人聲援倒朴 金濟東轟違憲等同內亂。自由時報2016/11/14 06:00

http://ent.ltn.com.tw/news/paper/1051624

 超猛!南韓名主持人街頭嗆朴槿惠 「違憲不就是內亂嗎」。自由時報2016/11/13 09:27

 http://ent.ltn.com.tw/news/breakingnews/1885170

4.推薦閱讀:【年金改革議題的相關論述】──裝備你的年金知識! 

http://blog.udn.com/frank002/66115594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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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002&aid=6326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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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宏新
2016/08/31 10:17
http://www.setn.com/m/news.aspx?newsid=170445-年金改革會燒公帑!委員出席+直播「每分鐘1700元」(a0924155675@gmail.com)
法朗哥幫你說(frank002) 於 2016-08-31 12:56 回覆:

謝謝提供,已修正內文。

兩者都是三立的新聞報導,不知何者才可信,仍有待查證,先兩者並存供參。


許宏新
2016/08/31 10:10
註6的訊息有誤:年金委員"們",出席費與車馬費,22位委員總共領58000元,不是每位委員領58000元。(a0924255675@gmail.com)

Steven171957
2016/08/29 17:20
根本上像私設東西廠一樣。
真的是違憲。(Steven1719572002@yahoo.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