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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校務會議新法上路,共創共榮新校園
2017/01/03 10:04:43瀏覽885|回應0|推薦3

桃園校務會議辦法,已在多方代表參與訂定下完成,以下為新辧法幾個想法,未來召開會議時,大家努力發現問題、檢討會上提出問題進而解決問題,期能共創共榮的新校園:

一、全體制好或是代表制好?
校務會議為全校最高的決策機構,舉凡校務發展計畫、學校重要章則、教師聘約、超額辦法、導師輪替辦法及校務評鑑....都需經校務會議議決通過,而上述的每一事項,都和老師們的未來息息相關。新辦法將全體制及代表制規範均詳列,就看學校選擇。在民主的時代,就是大家充分表達意見,然後做成共議的決策,目前,家長都有意識參加學校事物、學校會議,進而提高了校務會議家長的出席人數,而學校老師,你認為全體制好還是代表制好呢?(參考文章:老師,你參加校務會議了嗎?)

二、新制列教師會擁有提案權
教師會在教師法中,是校園的合法組織,擁有法定地位,而且各項會議,如掌管老師獎的考核會、掌管老師聘任的教評會、全校最高決策的校務會議都明列教師會為當然代表。有別於以往的校務會議辦法,新制新增教師會擁有提案權,老師們真的要珍惜並善用,團結起來表達自己的想法及提供興革意見。相信每個老師都對自己的工作場所有感情有期許,那就把它化為力量和行動,平常參與教師會,闡彼此想法意見,進而與家長、行政溝通,在校務會議中提案,讓自己的學校亮起來,實現老們們對自己學校的願景和理想。

三、職工代表及其他校園老師的聲音該被聽見
以新制而言,職工代表由學校職工互相推選,二十四班以下者,代表一名;二十五班以上四十八班以下者,代表二名;四十九班以上者,代表三名。大家都知道,現在校園生態和以前已不太相同,編制沒提高又降低專任教師授課節數以提高教學品質,及各項政策的種種原因下,學校出現了很多代理、代課、族語、鐘點教師,他們在學校,還算是不小的比例,以校務會議為全校意見表達彙整的角度而言,他們的聲音該被聽見;另外,即便是職工代表,校園裡也有各類的職工,如工友、幹事、護理師、主計、人事、教保員、廚工,二十四班以下者,代表只有一名,那要找健康類的護理師還是事務類的工友?其他人的聲音,也該被聽見。這些,都是不太相同於以前的校園生態,而大家都有參與校園事務的權利,各校可在未來召開的校務會議中觀察,並在一年後的新制實施檢討會上,提供建言給教育局。

四、新制新上路,共創共榮新校園
學校由行政、教師及家長三方,一起來創造校園的美好,有困難,大家一起互相解決;有爭議,大家一起互相協調,學生是我們最大的公約數,大家都希望孩子快樂學習健康成長。我們樂見大家多多參與,一起來經營學校;也希望家長的支援,能成為老師及學校的強大後盾。校務會議的議決方式,提高家長比例後,要過二分之一才能決議,可見往後需要更多的溝通,學校政策才能執行,若這個二分之一的門檻太高,其實也可在未來的檢討會上檢討,不管如何,新年新制新上路,期望每所學校,包括行政、教師、家長,都能以孩子為前提,共創共榮的新校園。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105 12 22 日府教中字第 1050317345 號函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規範本市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 簡稱學校)校務會議之組成及運作事項,並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校務會議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議決下列校務 重大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項。

三、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 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    

前項教師參加校務會議之方式,應由校長召集全體教職員工及家長代表,以六比四之比例召開會議,經充分討論後決議之;變更時亦同。

四、校務會議之成員及組成方式如下:  

(一)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及輔導室主任均為成員。

(二)採全體專任教師方式組成者,全體專任教師均為成員。

(三)採教師代表方式組成者:教師會理事長或會長為當然代表,其餘代表由教師互相推選之。

(四)家長會代表:家長會會長為當然代表,其餘代表由家長會推選之。學校設有特教班或附設幼兒園者,應推選特教班家長代表或幼兒園家長代表各一名。

(五)職工代表:由學校職工互相推選之;學校總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代表一名;二十五班以上四十八班以下者,代表二名;四十九班以上者,代表三名。

前項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與家長會代表之人數比例應為六比四,且任一性別比例以不低於成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

五、校務會議採教師代表方式組成者,校務會議成員總人數不得超過學校全體編制教職員工之三分之一。

六、因所任職務而擔任校務會議成員者,應隨其所任職務進退;校務會議成員有 下列情形之一時,喪失其資格,其缺額應視情形,由該職務之續任人員或由 該團體推選代表遞補:

(一)喪失受推選或推派之身分。

(二)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

(三)因重大事故無法出席校務會議,經本人以書面辭職。

(四)無故連續二次或累積三次不出席校務會議。

七、校務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學期應召開二次,分別於每學期初及學期末召開。臨時會議於學校發生重大事故或有必要時,得隨時召開。

八、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校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校長之職務代理人擔任主席。校務會議成員認有召開會議之必要時,得經全體成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校長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情形,連署人數達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時,校長應於連署書送達十五日內召開臨時會議。

九、校務會議之開會時間,以不影響正常教學及校務運作為原則。

十、定期會議之開會通知,應於開會之十五日前,公告於學校之公開場所或網站,並通知校務會議成員;其會議資料應於開會之三日前,提供予校務會議成員。臨時會議之開會通知,應於開會之三日前,公告於學校之公開場所或網站。

十一、有關校務重大事項之議案,除校長交議事項外,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提出:

(一)學校相關一級單位提案。

(二)家長會或教師會提案,並應檢附其會議紀錄。

(三)校務會議成員經全體成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後提案。

 前項提案,於定期會議應在開會之七日前向學校提出。

十二、學校為編擬校務會議之議案,得組成各項專案小組或委員會,其成員由校長遴聘之。

十三、校務會議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十四、校務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或學生代表列席參加。

十五、校務會議之議決方式如下:

(一)議案經充分討論後已無異議者,由主席宣布決議通過。

(二)議案經充分討論後尚有異議者,應提付表決,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作成決議。

十六、各校召開校務會議,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得參照內政部訂頒之會議規範辦理。

十七、開會時因涉相關法令規定見解歧異或適用疑義,致議案未能作成決議時,學校應於會後三日內函請相關機關解釋,並於下次會議提請議決。

十八、校務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且於會議結束之次日起七日內,經校長簽署後公告,並送交各相關業務單位執行。

十九、本要點所定期間應扣除例假日。但第十點第二項所定期間,於遇校園緊急事件時,不在此限。

二十、各學校一百零五學年度之教師參與校務會議方式及校務會議成員組成比例,得依本要點規定變更之。第三點第二項選擇教師參加校務會議方式之開會與議決方式、第四點第二項校務會議成員組成比例、其他校務會議之組成與成員等相關事項規定,應由教育局於本要點生效實施一學年後檢討修正。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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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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