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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1 19:01:53瀏覽1608|回應12|推薦5 | |
這兩天又為了退休將領說國軍是中國軍隊的事,竟然引來總統府高層「震怒」,與藍綠陣營的齊聲撻伐,台灣不是言論自由的國家嗎?以前,民進黨爭取言論自由,說是過去民主前輩的一貫主張,他們認為:「連影響或行動都未必發生的思想,都要視為犯罪?」 依據美國憲法及史密斯法案,叛亂罪只適用於以暴力推翻政府,或主張以暴力推翻政府者。因此言論自由是受到憲法保障的!就算你主張推翻美國政府也不算是犯法。 民進黨為了台獨的實踐,認為要有完全的言論自由,為了確保人民有足夠的力量表達各種政治主張,進而影響國民大會、立法院的決定。人民當然有集會、結社、言論等權利自由,運用這些既有的權利向同胞宣揚、鼓吹、募款等等和平手段,尋求全民的認同,達成和平變更國體、國土的目的。依照美國的憲法,我認為,既然是和平的方法來達成台獨的目的,不是用暴力來推翻政府,那就不算是叛亂罪。如果上街丟石頭、投汽油彈縱火,算不算暴力革命,我也不置評,由我國法院依法公平處理。 過去戒嚴時期,政府的基礎非常不穩定,不能讓主張獨立的,主張共產主義的各種黨派來反對政府,因此有刑法第100條內亂罪的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前項之預備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今,我們實施了民主政治,透過選舉就可以改變政府,因此就沒有必要處罰思想上的叛亂,該法條終於修正為「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才論罪。 民進黨說,廢除及修改刑法100條這是他們的貢獻,讓眾多無辜者得以釋放,台灣人才擁有了百分之百的思想和言論自由。有多少人是罪有應得或是無辜者不得而知,但是他們為了要鼓吹台獨,必須修改言論自由的法律條文,讓刑法100條及早修改成現在的不處罰思想及言論者,是有一定的催生作用。 但是我們看他們後來的作為,來檢視民進黨說的言論自由是真的還是假的! 1993年3月,新國民黨連線決定號召成員,在各地舉行國是會議說明會,分別以「新國民黨中興大會師」、「追思總理、浴火重生,一個新國民黨的誕生」、「南北新連線、拯救美麗島」為題,在臺北市、臺中市、高雄市分別舉辦三場大型演講,高雄市若干民進黨公職人員執意動員群眾鬧場,3月14日上午,數百名群眾到高雄中學體育館會門口,將新連線擺放在會場入口處準備出售的雜誌與花籃搗毀。下午一時,民進黨群眾集結,闖入會場,掀翻體育館內的桌椅設施,下午二時四十五分,新國民黨連線立委座車抵達高雄中學,被團團包圍,抗議群眾以木棍、鐵鎚、石塊圍毆新國民黨連線成員,廂型車被掀翻,警方見狀以大型鎮暴車送走立委,群眾轉而攻擊警察,原本預計舉行的演講會最終演變為流血暴動。一年半之後,1994年中華民國省市長暨省市議員選舉前的9月25日,新黨在高雄舉行的競選活動也遭受到民進黨市議員參選人動員數百人包圍滋事,造成比三一四事件更大規模的衝突。有70多人受傷,三輛車被燒毀,另有五輛車受損。 2007年10月自稱「光明殺手」的戴平山在網路留言,將「刺殺」陳水扁。被警方以預備殺人移送法辦,但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鍾仁松認為屬於言論自由,給予不起訴處分。對於刺殺元首言論獲屏檢不起訴處分,總統府高層相當不滿,發表嚴正聲明:「言論自由其界限,不能逾越法令,造成社會不安。」民進黨不是認為:「連影響或行動都未必發生的思想,都要視為犯罪?」,那總統府高層為何對屏檢不起訴處分相當不滿? 郭冠英以筆名發表網路文章,范文說台灣是瘋子島、是鬼島、「台巴子」,雖然是嫌過度激烈,但是新聞局憑藉「污辱台灣」就要入他於罪,終於郭冠英被記了二大過免職,還喪失460萬元的退休金。杜正勝加上莊國榮兩個獨派急先鋒,在拆中正紀念堂的激烈言論,再加上莊國榮的各種嘉言論,他對外省族群的羞辱,遠比范文還要嚴重,但莊國榮的教職卻在馬英九公開的求情下保住了!他們連一個公開道歉也沒有!陳水扁執政最後幾年,為拼台獨意識,在群眾集會中用「老芋仔」、「外省豬」、「賣台」、「吳三桂」等等更嚴重的字眼辱罵外省人,不比郭冠英嚴重嗎?2009年3月民進黨市議員簡余晏、陳建銘赴監院告發郭冠英內亂外患,認為郭冠英辱台言論涉及叛亂罪。原來外省人罵了台灣人是叛亂罪,外省人的思想都要視為犯罪。 還有許許多多的例子,不勝媒舉。民進黨捍衛言論自由的標準,說穿了,只是捍衛民進黨的「台獨言論自由」,凡是主張統一或是與大陸交流的言論,一概是屬於十惡不赦,務必要嚴懲及殲滅的!民進黨對言論自由完完全全是用這樣的兩套標準來決定。民進黨的刑法100條還是實質上存在的,只是用它來對付不主張台獨的人,當年的白色恐怖是為了國家安全,現今的綠色恐怖呢?只是為了民進黨一黨之私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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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