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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銀行對機構久懸戶中的餘額,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2014/06/12 13:46:06瀏覽549|回應0|推薦2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大陸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第五十六條規定,銀行對一年未發生收付活動且未欠開戶銀行債務的單位銀行結算帳戶,應通知單位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久懸戶也稱「長期不動戶」或者「睡眠戶」,目前各地、各部門稱呼不統一。

關於久懸戶中存款的財務處理,根據《關於中國銀行單位活期存款長期不動戶賬務處理問題的意見》(財金函[2002]90號)規定,對一年未發生收付活動的單位活期存款「長期不動戶」本息餘額轉入「應付款項」科目核算,同時停止計息;自轉入「應付款項」科目之日起,超過5年(含5年)若仍未支取的長期不動戶款項可作為營業外收入入帳,實際支付時再從營業外支出列支。同時,應按國家檔案管理的規定,完整地保留「長期不動戶」相關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

注意,大陸銀行以上規定,暫時主要僅針對機構(大陸所稱的單位,包括公司、企業、組織、社團等非個人)。不過,台商無論企業、個人,應盡可能留意,避免開立在大陸的銀行賬戶整年處於沉睡不醒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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