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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2 12:58:43瀏覽425|回應0|推薦0 | |
綜合大陸外匯新規以及經濟日報專欄文章,大陸台商為自己債務提供對外擔保,及台灣居民以法律大陸資產提供對外擔保,兩者均無須到外管局辦理對外擔保登記,萬一發生履約也可直接匯出履約款項。大陸外管局自6月1日起執行29號文《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大幅放寬過去限制重重的「內保外貸」外匯限制,對大陸境內台商的融資,以及對台灣的銀行向大陸地區的放款業務,將產生深遠且實質的影響。 關於內保外貸的差異可從以下幾個層面進行分析: 2、不再區分融資性擔保和非融資性擔保,取消銀行對外擔保額度限制 3、企業跨境對外擔保由逐筆核准改為事後登記制 4、放寬企業跨境對外擔保對象限制 5、境內個人可以作為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 6、明確「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途 大陸台資企業為自身外債提供對外擔保,或是台灣居民以境內資產直接向境外債權人提供擔保,兩者均不屬於29號文所定義的「內保外貸」,這兩種情況在境外獲得的借款,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回流境內,台資企業或台灣居民也無須到外管局辦理擔保登記。而台灣的銀行最在乎的履約資金匯出問題,在29號文也明確一但發生履約,擔保人可自行向境內銀行提出申請匯出擔保履約款。當然,只有經境內辦理銀行對擔保交易行為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後擔保履約款才能順利匯出。大陸台資企業財會主管不可不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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