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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教學一下吧....
2023/10/27 18:37:45瀏覽73|回應0|推薦0

最近呢,小羽真的實在很忙...忙到連好好的寫個稿子都沒時間...

不過,拜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處理組N個承辦人所賜,

小羽就來趁有空的時候來教教大家吧~

話說,是不是每次當大家在遇到交通事故的時候,

常常會對於交通初判表的內容,有所質疑或是覺得內容根本與事實不符呢?!

別擔心,小羽就來教教大家,怎麼破解交大事故處理組的說詞囉~

通常交大會說明,針對【初步判定表】僅屬於【行政文書】,

如果有任何意見,請依公路法61條規定,向交通裁決所提出【肇事鑑定】。

(意思就是,不管我交大怎麼寫,你不服氣,請自費三千元送車鑑會。)

這個時候,小羽可以依法規定,教大家一個最實際的作法:

一、依法規定,公務人員所執寫之文書,不論是否紙本或電子及任何屬性,

皆屬於【公文】所屬之類別,依法必須據實登載,

否則即涉及【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依法可提出告發及刑事告訴罪。

二、直接向肇事者提出刑事相關傷害告訴,

並聲請由檢查官發文向交裁所要求提供車鑑會之相關鑑定報告。

(基本上,如果本身沒有肇責或是違規行為,車鑑會內容會與警方不同。)

這時候,就省去自費三千元申請車鑑會的費用,

同時,在車鑑會的報告下來之後,不但可以向肇事者求償,

亦可向交大承辦提出相關刑事告訴等罪責,並向警政署申訴其不法行為,

綜合以上之論述,相信大家都可以避免掉交大大部份承辦人,

單純只為了省事省時間,而亂寫與事實不相符的內容,

最後,小羽相信,全台灣只有新北市交大敢這樣亂寫與事實不符的初判表,

畢竟,在經過幾次的事件與跟交大督察體系交涉之後,這一切,都是事實唷~

                                                                                              -羽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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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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