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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7 09:31:36瀏覽1710|回應1|推薦0 | |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9日電)(轉貼) 內政部今天通過「保全業法修正草案」,規定取得合格證書才能擔任保全人員,並訂定保全公司負責人「排黑條款」,政府每年定期公布保全業評鑑結果,做為民眾選擇參考。 目前全國共有560餘家保全業,保全從業人員5萬餘人,考量民國80年制定公布的保全業法仍有不完備之處,內政部部務會報下午通過修正草案,提報行政院討論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新增「保全人員證照制度」,年滿20歲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且經參加保全人員講習至少32小時,講習合格且通過測驗,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的保全人員講習合格證書,才能擔任保全人員。 依草案規定,法修正通過前已擔任保全人員者,在法修正實施之日起5年內,必須取得保全人員講習合格證書。 因近年來警察人員離職退休有年輕化趨勢,草案規定警察離退後,得擔任保全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實際經營或管理公司事務者,排除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規定。 為肯定軍人、司法警察人員及保全、安全等相關學系大專院校學生的專業訓練與本職學能,草案規定,離退職或畢業後3年內有志擔任保全人員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得免接受講習,直接參加測驗合格取得證書後即可任職。 為避免幫派組織擔任保全公司負責人,以合法掩護非法行為,草案訂有「排黑條款」,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等經判決有罪者,不得任保全業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有鑑於現行保全人員使用的棍棒及電擊棒,已無法與持槍的歹徒對抗,草案規定,運送保全應具備衛星定位系統及特殊安全裝置的運送車、防彈衣盔、蜂鳴電擊裝置運鈔箱或運鈔袋及防禦性器械,例如捕捉網、拋射式電擊器等。 草案也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保全業評鑑,並公布結果,保全業不得拒絕接受評鑑。 www.cna.com.tw/SearchNews/doDetail.asp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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