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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
2015/01/08 09:15:33瀏覽1027|回應1|推薦167
1968年,披頭四樂團因爲他們唱片賣得太好,收入太高,遂將利潤進行投資成立了蘋果公司 Apple Corps。

這個團體不但有創作的才能,對經營也有一套。當初披頭四的蘋果王國涉足了電子,以及唱片,電影,錄音室,甚至還有蘋果服裝精品,勇於多角化;不過商業畢竟是俗氣的,所以最後還是專心於音樂的創作,除保留相關的企業,其餘與音樂創作無關的,如電子和服飾則在第二年就結束。


批頭四的蘋果(公司)至今仍然存在。
所以今日有兩個蘋果公司。

兩個蘋果免不了有衝突,尤其是其中一個蘋果歷經:牛頓,彩虹,黑色,銀灰色(商標的改變),説其成了“金蘋果“也不為過,之後。

據説蘋果電腦創辦人賈伯斯是批頭四的粉絲,所以為他的電腦公司也取名為蘋果。不知道賈伯斯當時爲何沒想到智慧財產權的問題,以致日後發生長達20年的蘋果戰爭!

主要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 不分類不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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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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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7 15:38

這兩個蘋果差蠻多的

LOGO 應該沒有智慧財產的問題吧?


linju的“新瓶裝舊酒”(erlingwuliu77) 於 2015-01-18 10:22 回覆:
好像是 Trademark infringement ,商標侵權行為。

 總之,跟雙方都叫“蘋果”,脫離不了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