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單位發生同仁想要請假,但是主管不准的情事。
至於主管有沒有權利不准假,這個問題可以從二個方面來談:
一、同仁想請的是特休假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特休假以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特休假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規定,休特休假應由勞資雙方協定,所以除非有特別事由,資方不得拒絕勞工休特休假,否則如勞工向勞工局申訴,資方將可能以違反勞基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二、同仁想請的是事假、病假
根據勞基法第四十三條前項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此外,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明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至於該怎麼請假,同規則第十條把請假手續規定的很清楚,也就是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如果資方藉故不准假,勞工可以依據勞基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向勞工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如主管機關依據勞基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處理,雇主將可能遭受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緩處分。
所以,以後同仁要請假,如果遇到主管藉故刁難,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喔。
【法條依據】
※勞基法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基法第四十三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勞基法第七十四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第二十四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 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
應發給工資。
※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文章轉摘:渣打銀行產業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