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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商銀資方違反調動五原則之判決─勞方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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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仁鴻與台中銀行間有關工作地點調動所衍生之爭議。

→98.7.8調動:由中部(北太平分行)調派至北部(松山分行)。

→98.7.27 向行方提出因調動至北部申請提供必要之協助,但行方並未回覆。

→98.9.7向台北市政府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之申請,請行方提供調動後增加之生活、住宿、車資等費用協助。

→調解會議:
◎日期:98年10月9日上午9時50分
◎地點:勞工局第二科勞資協談區 (台北市信議區市府路1號5樓東北區)
◎主持人:廖委員文瑞
◎委任調解委員:韓仕賢(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


勞資爭議申請書

◎調解結果:調解不成立。
◎調解紀錄見附件。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98.10.9

→98.11.2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補助,因申請資料尚有不足,補正資料後重新送審。

→98.11.11檢附相關資料,再次申請補助,審核結果僅准予補助法律文件撰擬費用,並將本案件移轉台中分會辦理。

→98.11.19檢附相關資料並向台中分會提出覆議申請書,請求民事訴訟代理及辯護,審核結果待通知。

→98.11.25 法扶覆議決定:維持原決定-覆議駁回。因申請人所請求之標的僅四萬餘元,本非扶助施行範圍,認原文件撰擬之扶助應已足以協助訴訟,原審查決定並無違誤,依覆議委員會審議辦法第14修第1項第6款規定覆議無理,爰予駁回 。

→98.12.17提出民事起訴狀。

起訴狀

◎案號:99年度勞訴字第26號
◎委任律師:陳隆律師

◎第一次庭期:99年3月8日上午9時50分,23庭

法官:
一、被告律師,在爭執前兩造是否先研究一下「調動五原則」?在台中地區已無任何職缺可供安排嗎?難道沒考慮到原告戶籍妻小都在台中,調動這麼遠心情會好嗎?額外負擔這工作還做的下去嗎?
二、勞基法最基本精神要和諧,如果是業務之需調動,是玩真的,就明訂清楚,給予合理住宿費、交通費,譬如調動至高雄小林村,是明訂要協助小林村災民重建,那就是特定業務之需,如非必要,是玩假的,就雙方談好給予合理資遣費,離退職場,好聚好散。

原告律師:原告針對調動提出爭議調解,在保有工作權立場下要求應有補助,如要資遣也要依退休基數計算。

被告律師:原告在台中地區已有三次調動,經理均證明其不適任,調動至北部要其知所改善學習。

法官:
一、爭執二個重點中,1、住宿費補助11,000元是高是低?2、每月4次交通費補助是否合理?是搭何種交通工具?被告律師請提出補助費客觀標準,如公務員出差標準等。
二、反過來說,台中銀行也不是公家機關,是不是向銀行反應,要嘛就照顧員工明訂補助,不要羞辱,不然就給合理資遣費。
三、原告律師,訴之聲明請再說清楚。

◎99年4月8日:
羅仁鴻民事準備一狀99.3.26

法官:最近媒體報紙報的很厲害,公司敗訴輸的很慘哦!三審定讞報紙都報這樣了,你們公司還這樣就是惡意逼離逼退嘛!請被告說出個合情合理的理由,讓法院參酌,要不就雙方「合議終止」(訴訟);你們公布優離優退辦法,讓員工有尊嚴的離開。
被告律師:本件調動至北部服務,係屬「異地考核」,不適任後再度考核,沒有資遣考量;先前在溪湖分行,不適任後調動至北太平再調至松山都是給予機會輔導考核。
法官:這不是考核嘛!是處罰吧!根本違反調動五原則;考核不是調動,處罰是要調動至台東花蓮鳥不生蛋的地方,你將他調去一級戰區台北當廢人,他要怎麼生存?就如同山地師官兵派去海邊當海軍陸戰隊,海軍陸戰隊派去山上打仗,這不敗戰才奇怪。
該給他的還是要給,這麼做完全不符合調動五原則,我相信羅仁鴻不計較差旅費嘛!他應該是會要調回台中地區;你們到底要不要解決?看請求房租、交通費等合不合理嘛!當事人就是要工作,不然就給他優離優退。
→法官詢問旁聽席工會:
公司與員工勞資要和諧嘛!工會難道沒跟公司商談優離優退辦法或北部中部跨區服務意願書嗎?
被告律師:98年度中勞簡字第138號判決已說明請求異地津貼無理。
原告律師:待閱有關中勞簡字第138號判決後,再具狀表示意見。
→工會回覆法官詢問問題:
138號判決與本件性質不同,138號是后里調至二林,並已遭資遣後才請求給付加班費資遣費等差額,且現仍在二審上訴中。本件台中調至台北松山,有申請必要之協助並經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性質並不相同。另外,也有與行方談過優離優退但公司並未接受;也建議過公司要讓員工點選調動意願。
◎99年5月3日:
審判長:劉正中
法官:
1、 為何將原告調至台北?
2、 調動有無符合調動五原則?
3、 原告是接受此調動的,但調動後有無給予必要之協助?
4、 請求給付補助16,800元,租金花費11,000是有道理的,交通費是可以當做是旅行…,膳食費是有必要討論的。
→法官詢問工會列席旁聽:工會有無幫忙協助讓原告可以調動至其他單位及請求補助費用方面?
工會:有,但溝通無效。
法官:可參考啊!
原告律師:原告同意接受調動,但主張要給予必要之協助;不合理調動請求權基礎是不一樣的;前廢止之補助辦法比現在請求金額還高。
法官:被告律師,其實原告最主要還是想要調回台中嘛!調回台中,被告可省下16,800元,為何不要呢?
法官:可以拿以前的典章制度來給付補助。
工會:以前有訂定補助辦法但已經廢除。
法官:廢止法規基於現在利益,在無法可循時還是有個依據可參考啊!
被告律師:公司決策也不太明瞭!
法官:「必要」這2個字是很抽象的東西,原告律師,給個基準好不好?工會可以提供原告資料吧!
原告律師:好。
法官:
1、 請原告律師提出證明這些請求費用是必要的。
2、 請被告律師証明是符合調動五原則的。
◎99年5月24日:
法官:劉正中
法官:有無其他證據提出?
原告律師:
1、 被告台中銀行原訂之廢止地區補助費辦法,應給予必要補助範圍包含交通、食、宿3部份費用。
2、 依其區域及請領人員職級區分,有請領上限;職級是「初級專員」核調A區可請領11,500元,職級是「襄理」可請領17,800元,本件原告調北部即A區時職別為「中級專員」非「初級專員」,請求比照襄理級請領17,800元。
3、 被告國內出差旅費表之住宿費,不用檢附單據每天可請領750元,工作20日,每月可請領15,000元,檢附單據每天可請領1,500元,工作20日,每月可請領30,000元;原告請求給付每月租金為11,000元,顯然較低。
4、 交通費用以合理交通工具火車往返計價,每月4趟2,984元。
5、 伙食費每月2,800元,比出差地區補貼辦法訂定每天500元顯然較低,亦屬合理且必要之支出費用。
法官:訴之聲明,原告請求補助至調回中部分行前為止。
原告律師: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合計16,784元。
法官:襄理級補助17,800元,中級專員補助多少?
原告律師:辦法中未針對「中級專員」訂定補助金額。
法官:中級專員是何職級?詢問旁聽席工會意見。
旁聽席工會:中級專員是屬於較資深的行員。
法官:出差和調職不同。但至少應補助初級專員級11,500元。
被告律師:該辦法已於95年廢止,行員及工會於95至98年間亦無提出任何的爭議。
法官:台中商銀雖已廢止該辦法,但仍可參酌比照。
法官:工會應該要求台中商銀恢復出差補貼辦法。
旁聽席工會:當時有行文行方提出異議要求恢復,但未獲得回應。
法官:調動五原則要給予必要的補助,就是表示「要給予補助」,金額則另當別論。
法官:
1、 原告所指中部四縣市包括到何縣市不明確?初級專員至襄理補助費界定模糊,請原告律師具狀說明。
2、 另補充92至95年間中級專員已獲襄理職級補助費用之證據。
3、 請原告律師與當事人討論是否願以初級專員職級請求補助之可能性?
◎99 年6月17日:
法官針對調動權及調動五原則,必要補助費用等半公開自由心證,並與兩造律攻防回應整理變更訴之聲明。
原告律師:訴之聲明準備四狀請求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6,5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99年7月15日起至調離被告台中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止,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11,500元。
法官: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變更,被告是否同意?答辯為何?
被告律師:同意變更,答辯同前,但給付是否應有終期?
(三方續針對調動權及調動五原則攻防)
被告律師:本件如違反調動五原則,其法律效果屬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資遣,請求權時效尚需爭議,原告請求權基礎不明確,台中商銀差旅費辦法僅事實認定問題。
法官:如本於勞動契約未終止,應給付之必要補助費用不成問題,本次辯論終結,定99年7月1日下午4時宣判。
◎99年7月1日下午4時宣判:勞方勝訴。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6,500元,及自99年2月4日(起訴狀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99年7月15日起至調離松山分行止,按月給付11,500元。

裁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類別 民事
裁判案號 99 年 勞訴 字 第 26號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伍
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起至調離被告臺北松山分行止,按月於每月十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宣判日期 09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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