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是什麼? 當我們進入某企業工作時,首先會考量要付出什麼?回報多少?從個人角度來看,只要彼此講定工作內容與薪水即可,但若從歷史脈絡來看,自從工業革命後,資本家越來越大,由獨資老闆到合夥開公司,甚至到集團企業或跨國公司,但勞工若仍然是獨自一人面對老闆,兩邊力量勢必懸殊。 那麼團體協約是什麼呢?首先,團體協約不是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是勞工個人與雇主約定勞雇關係的契約,只要彼此講定工作內容與薪水,勞動契約就算成立,而團體協約是勞工團體與雇主或雇主團體所簽訂的書面契約,作為勞動契約的基本準則。 其次,團體協約不是工作規則,工作規則是雇主單方決定,基於事業單位的經營與管理需要,針對勞工在工作場所的行為所定的規範,而團體協約是勞工團體(即工會)與雇主雙方都同意下才簽訂的。而且在法律位階上,團體協約高於工作規則,若工作規則若違反團體協約,是無效的。 以工會為單位與雇主簽訂,而且勞資雙方都同意下簽訂的書面契約,便叫團體協約。因此勞工必須團結起來組成工會,才能透過集體協商,以工會為單位與資方做對等的協商,爭取較好待遇,而團體協約正是工會行使集體協商權的產物。 團體協約談什麼? 就團體協約法第一條條文,說明團體協約應以「勞動關係」為規定之內容,具體來說便是包括下列的內容:薪資、獎金、僱用、調職、解僱與離職、薪資與獎金、工時、休息與休假、退休、撫卹等。 那麼團體協約是簽一次就永久有效嗎?不,依照團體協約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條規定,團體協約簽訂的有效期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者視為三年,最少要存續一年,一年後勞資任一方都可隨時終止團體協約,但是需要在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 而簽訂團體協約的好處在於,就算協約終止了,仍具有餘效,在新的團體協約訂定前,有關勞動關係的協約內容仍然是適用的。 至於行政院剛通過的「團體協約法」修正草案,增訂「誠信協商」條款,勞資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任意拒絕進行團體協約協商,違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此外,草案增訂「禁止搭便車條款」,就是團體協約得約定,受團體協約拘束的雇主,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團體協約關係人的勞工,調整該團體協約所約定的勞動條件事項。非會員要享受團體協約,應繳交一定費用給工會。簡單的說,就是希望勞工不要有搭便車的心理,如此勞工的團結權才能真正壯大。 團體協約在台灣 台灣現行的團體協約法,是在1930年10月28日公布、1932年11月1日起施行,算是元老級的法令。不過由於台灣的歷史脈絡使然,對工會的限制很多,使得工會數量很少、力量很小,所以有實力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的工會並不多,而且比較多都是以單一公司為單位(例如渣打商銀)的團體協約為主,而以行業別(例如銀行業)為單位的團體協約則相當少見。 以2005年的數據為例,全台灣簽訂團體協約的企業只有255家,其中(公司別的)產業工會有236家,(行業別的)職業工會則有19家。 台灣的工會中,民營企業中具有工會的比例偏低,更何況要有團體協約的出現,不過在1990年代初期後,民營企業簽訂團體協約的家數有增加趨勢,這與公營事業民營化的風潮密切相關,銀行業的變遷即為一例,政府為推動民營化,使得團體協約成了公部門依法行事下的產物。 他山之石:銀行友會簽署團體協約概況 金融業的團體協約,多在面臨併購時出現,這是因為欲藉團體協約來保障員工的工作權、工作條件。但是簽訂團體協約並非一兩天就完成的事。在台灣現有已簽訂團體協約的八家銀行工會中,都是歷經長時期與資方的協商後才簽訂的。 2000年7月,台北銀行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為銀行業首例。但三年為期的團體協約期滿後,台北銀行與富邦銀行合併(2005年1月正式合併),新資方無意與工會續約,而這也反應了工會力量的消長。 2002年6月,高雄銀行工會與資方簽訂團體協約。簽訂過程從2000年到2002年,歷經兩次勞資會議、四次團體協約協商會議,以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居中協調兩次協商會議討論協商,並透過高雄市產業工會、公營事業工會大聯盟、全銀聯工會等幫助。這表示工會的友會與上級工會的協助也是很重要的。 2003年12月29日,第一銀行工會與資方簽訂團體協約。1998年1月22日,第一商業銀行改制為民營。簽訂團體協約時,資方代表為董事長親自出馬,為其特色。2001年時,一銀即著手規劃團體協約簽訂事宜,經過內部數次討論而擬定之版本,從2002年底開始,歷經與資方的五次協商,在2003年1月取得勞資雙方代表的共識,但之後第一金控董事長換任,團協版本擱置在第一金控董事會,在工會發動一系列陳情遊說行動後,才在2003年年底簽訂。 2005年3月15日,彰化銀行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2001年工會首度在勞資會議提出工會版團體協約草案,2003年3月開始團體協約的協商,歷經十次會議後才簽訂。 2005年4月1日,合庫民營化前夕,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合庫工會於2004年10月28日起,經勞資雙方8次協商後才簽訂。 2005年6月,台北國際商銀工會與資方簽訂一份效力相當於團體協約的「員工安置計畫」。台北商銀與建華金控在2005年6月30日合併。勞資雙方協商期間為2005年上半年約三個月左右,協商次數約十多次。北商銀工會是八家工會中簽訂團體協約速度最快的,而關鍵所在正在於北商銀工會的高組織率與團結程度。 2005年11月8日,農民銀行在與合作金庫合併前與資方簽訂團體協約。政府宣布二次金改後,決定農民銀行要與合作金庫合併,而為了維護員工在合併後的勞動條件,工會在五個月內與資方簽訂完成團體協約。協商期間,勞資雙方約定各派七人出席協商,但資方知道勞方代表中按會員大會選舉票數第七名的代表為大砲型人物,故意將協商人數降為雙方各六人,技術性地擠掉那位大砲。但團結的勞方排名前幾名的勞方自動放棄資格,讓原先第七名的勞方代表以替補方式進入協商會議。這個例子反應了勞方代表的團結與否也是團體協約能否簽訂的重要因素 2006年6月,中國國際商銀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早在1998年左右,工會便向資方提出簽訂團體協約之要求,但資方派出的協商層級都很低,而且雙方在團體協約的第一條(會員資格)上便產生歧見,一拖就是八、九年,直到與交銀合併前,在政府表示未簽訂團體協約就不能合併下,資方才開始重視團體協約,從2005年開始,勞資雙方協商多達17次,才在2006年6月底簽訂團體協約。 結語 從工會成立開始,在上級工會中華民國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及新竹縣產業總工會與許多友會的支持與指導下,工會即提出簽定團體協約之訴求,並提出工會版本,主張任何工作條件的變動需要先與工會協商,包括休假、裁員、減薪、工作調動、獎金及紅利辦法等,雖然迄今尚未有具體成果,但期盼團體協約法修正草案能早日審議通過,促使工會得以早日爭取到與資方簽訂團體協約,以求更明確具體地保障全體會員的權益。 文章轉摘:渣打銀行產業工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