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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7 18:40:42瀏覽1295|回應0|推薦2 | |
又到了要繳稅的季節,隨著CPI(通貨膨脹)上升,薪水縮水,該如何看緊荷包不要貢獻國庫? 簡單來說,要繳稅的錢,就是95年的所有收入,減掉"零零扣扣"的扣除額,乘上適用的稅率,等於錢包失血的金額... 95年的所有收入就是「所得總額」,"零零扣扣"的扣除額就像扶養雙親「免稅額」可扣除154000,或保費每人「扣除額」24000,「特別扣除額」如家中有大學生,可扣除25000... 所得淨額 = 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標準或列舉) - 特別扣除額 加加減減完得到了「所得淨額」 應納稅額 = 所得淨額 *適用稅率 看看「所得淨額」落在那一個level,採累進稅率... 應自行繳納(退還)稅額 = 應納稅額 - 抵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努力增加減項即可節稅,細節請參考下列內容 一、所得淨額 (1)所得淨額 = (2)所得總額 - (3)免稅額 - (4)扣除額(標準或列舉) - (5)特別扣除額 (2)所得總額:薪資、利息、營利、租賃、執行業務、財產交易、員工認股權證…全部加起來 但是演講鐘點費、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相關收入之合計數,只要不超過18萬元,可享受全額免稅優惠 (3)免稅額:子女、直系血親親屬、兄弟姐妹、其他親屬 年滿70歲〔民國25年次當年或之前出生者〕每人得扣除11萬5,500元、其餘納稅義務人每人得扣7萬7,000元 1.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年滿60歲或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2.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者〔民國76年(含該年)以後出生者;縱有所得,亦不得單獨申報,但已婚者除外〕;或年滿20歲,但因在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3.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者已滿20歲,但因在學、身心殘障、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父或母為免稅所得身分者,不得列報。 4.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即應有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目的而同居一家),未滿20歲且父或母非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教職員,或年滿60歲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多扶養可節稅(無所得者) (4)扣除額(標準或列舉) 標準扣除額:單身→4萬6,000元;有配偶者→9萬2,000元。 列舉: 1.捐贈:對合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對政府之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古蹟維護→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2.人身保險費:每人→2萬4,000元。但實際發生之保險費未達2萬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 3.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4.災害損失: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之財產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及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5.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戶以1屋為限,且房屋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已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支付之利息應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其餘額申報扣除,且每戶以30萬元為限。 6. 房屋租金支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行使用。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每戶以12萬元為限。 7.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公職人員候選人之競選經費 8. 依私立學校法之捐贈:需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捐贈。 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 (5)特別扣除額 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本人及其合併申報之個人有薪資所得者。每人7萬8,000元;全年薪資所得未達7萬8,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2.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財產交易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27萬元為限。 4.殘障特別扣除額: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領有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之殘障者或嚴重精神病人。每人7萬7,000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但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應以扣除該補助或獎學金之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每戶2萬5,000元;不足2萬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 二、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 = (1)所得淨額 * (6)適用稅率 (6)適用稅率 0 ~ 370000 → 6% 370000 ~ 990000 → 13% 990000 ~ 1980000 → 21% 1980000 ~3720000 → 30% 3720000 ~ → 40% 三、應自行繳納(退還)稅額 應自行繳納(退還)稅額 = 應納稅額 - (7)抵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7)抵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國稅局綜所稅試算表 http://www.ntak.gov.tw/ConsolidatedIncomeTA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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