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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0 08:47:58瀏覽454|回應0|推薦1 | |
高雄市老人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及生活輔具補助要點 一、本要點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二條、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訂定之。 二、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年滿65歲。 (二)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三)申請住宅修繕者,須非居住於公有宿舍、安養、長期照顧機構、護理之家及違章建築,並為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者或領有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者。 (四)申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者,須非居住於公有宿舍、安養、長期照顧機構、護理之家及違章建築。 (五)申請生活輔具者,須未符合本市身心障礙者補助器具補助作業要點暨未領取本市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費用補助之項目。 (六)申請補助項目未獲政府醫療補助、社會保險給付或其他同性質補助者。 三、補助原則: (一)以維護申請失能長者之生活居住安全及增進生活自主為補助原則,非與前述相關規定者不予補助。 (二)以設籍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四、補助項目與標準: (一)申請住宅修繕者,以戶為單位(同戶籍地址、同建築物地址、或實際共同生活等類似情形者皆視為一戶)。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自核定補助起每戶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三萬元整。 (二)補助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項目、生活輔具類別、最高補助金額、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等事項,依據內政部「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項目表」(如附件)規定。自核定補助起十年內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五、申請時,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住宅修繕、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者,應備文件: 1、申請表正本。 2、戶口名簿影本。 3、改善房屋之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如屋主非申請人者,應加附屋主同意改善書;如為租賃者,應加附屋主同意改善書)。 4、改善房屋設施設備之估價單正本(估價單應詳細載明改善項目、規格、數量、單位、單價及總價等相關資訊,且應加蓋該廠商之統一編號章與負責人私章)。 5、各申請改善項目之施工前照片正本。 (二)申請生活輔具者,應備文件: 1、申請表正本。 2、戶口名簿影本。 3、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公立醫療機構或財團法人醫療機構所出具三個月內之診斷證明書或評估表(無此項者,由社會局派員實地評估失能程度,據以認定失能程度等級)。 六、本要點依補助原則及標準進行書面審核,有必要時社會局派員實地審核,經審核符合補助規定者,則以公文寄發方式通知補助項目及金額。 七、核銷請款: (一)申請案以尚未整修、裝配及購置者為限。經獲核准補助者,應於期限內整修、裝配及購置完成,並檢附發票或收據、撥款領據及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印本送社會局核撥,如未能如期核銷者,應檢附不可抗拒之理由說明,未檢附理由說明或理由受駁者,則不予補助。 (二)經社會局核准之補助項目,其補助金額以社會局核定金額為限。惟實際整修、裝配或購置費用低於社會局核定者,依實際費用補助。 八、經補助整修、裝配及購置者,於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就同一項目再提出申請。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申請手續或追回已領之補助費用: (一)未獲核准前即進行整修、裝配及購置者。 (二)於申請而尚未核准期間申請人死亡、戶籍遷出本市或進住老人福利機構者。 (三)改善設施設備或購買輔具未真正用於照顧申請人者。 (四)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申請補助費用者(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社會局年度社會福利基金或本府預算額度內辦理。其中補助項目與標準依中央補助項目及社會局政策需要、預算額度作規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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