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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4 09:46:03瀏覽4377|回應15|推薦46 | |
監察院長王建煊表示,「執行死刑是公義的表現」,台灣不能沒有公義。政府不畏懼國際人權單位的威脅,毅然執行死刑,他應該對政府及法務部長曾勇夫按個「讚」。
近年來常常罹患大頭症的王建煊,難得也有說點人話的時候。台灣有很多掛羊頭賣狗肉的打手團體,喜歡拿「人權」兩個字當擋箭牌,彷彿只要講到「人權」,就能無限上綱,所有人一體適用。這種扭曲的人權概念,在台灣的「廢死聯盟」上發揮到了極致。今天我們就來看看,到底所謂的「人權」,是怎樣成為廢死聯盟的工具的?
「加害者人權」的迷思?
台灣的廢死聯盟,常常用「加害者也有人權」來為自己的行為辯護,版主不否認加害者應該有人權,但是加害者的人權並不是「廢除死刑」就能得到彰顯。真正的加害者人權,應該是保障加害者「有公平接受審判」的權利,而非「犯甚麼罪都不會判死刑」的扭曲價值觀。男童割喉案就是最好的例子!如果這樣的加害者不會判死刑,坐十幾年牢出獄又繼續殺人,被殺的人難道沒有人權?
人民沒有授權政府剝奪任何人的生命權?
這更是莫名其妙的觀念了!人民在投票經由民主程序選出政府之後,事實上就是對政府及其法律體制授予權力,中華民國的法律現在並沒有廢除死刑,所以合法經由人民選出的政府就有執行死刑的授權,這一點在法律上根本沒有問題。廢死聯盟與其挾洋自重,找外國人來干預內政,不如推動修法。問題是,廢死聯盟知道在台灣根本不可能通過,廢死更沒有民意基礎,所以也只能靠凌遲被害人家屬來達到其醜陋的訴求!
廢死能救濟冤案嗎?
廢死聯盟跟某些支持廢死的人,最常拿來講的例子就是江國慶案跟蘇建和案,其實這兩個案子都是軍檢警的辦案過程有疏失,才會造成錯殺無辜與證據不足。這種事情也不是這幾年才有。1980年1月,李師科在台北市金華街199巷,持土造手槍,射殺在教廷大使館服勤的台北市保安大隊警員李勝源。然後再搶走死者身上的點三八左輪手槍。1982年4月14日,李師科持著先前殺警所搶來的警槍,戴假髮、鴨舌帽、口罩,闖入台灣土地銀行古亭分行洗劫,最後搶走新台幣531萬餘元後逃逸。23天後,一名酷似李師科的計程車司機王迎先被檢舉,並遭到調查小組刑求,被迫承認犯案。5月7日王迎先於帶領警方尋找犯案工具及贓款之過程中,趁機跳橋墜入新店溪中自殺(一說為警方加工自殺)明志。不久後真搶匪李師科被逮捕。李師科於1982年5月21日被判處死刑,5月26日清晨執行槍決。
冤案錯案,應該檢討的是檢警的辦案及蒐證技巧,用廢除死刑來做為冤案的救濟,是捨本逐末,倒果為因的屁話!如果檢警好好辦案,勤於蒐證,法官根據證據做出判決,才是避免冤案錯案的根本方法。難道因為怕判錯,就廢掉法院嗎?
人沒有比其他動物高尚
廢死聯盟好像認為人是一種極為高尚的動物,所以人就應該有無條件的人權。其實,人類每天製造汙染,耗盡地球資源,不知道傷害了多少其他的人及生物,如果生命權真的那麼神聖不可侵犯,廢死聯盟的成員難道都不吃動物?豬牛雞鴨羊難道不是生命?這些動物也該有生命權嗎?動物被人屠宰都會淒厲慘叫,意圖求生。就算吃素,植物也是生命,難道因為植物不會叫,就代表植物沒有感覺?如果廢死聯盟真的尊重所有生命,是不是先從不吃東西餓死自己開始呢?如果動植物的生命可以不被尊重,受害者的生命不用被尊重,為何廢死聯盟獨獨對加害者的生命這麼的在乎呢?
版主呼籲,剩下的55個死刑犯,請法務部趕快執行,相信台灣絕大多數的人都在等著幫法務部按「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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