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9/09/19 22:31:52瀏覽1057|回應7|推薦30 | |
一件橫看豎看都毫無疑問的貪污案,從爆發之後就充滿了政治操作。在有心人士的刻意模糊焦點之下,扁案的程序戰勝了實質,擁扁者避談扁案的犯罪事實,因為根本無法自圓其說。所以只好想辦法製造出理由來強化正當性,順便催眠自己,更希望大家專注於案件以外的爭議,進而忘記貪污的事實。這樣的行為,在民進黨內、挺扁群眾中、甚至在司法界比比皆是。到底扁案背後,隱藏了多少邪惡的幽靈?我們還要繼續被蒙蔽嗎? 「法定法官原則」的爭論:推薦閱讀JC鮮師文章扁案一審併案,違憲嗎? 何謂「法定法官原則」,JC鮮師於其文中已經有專業解釋,此處不再贅述。士林地院洪英花庭長之所以如此急切,甚至直闖司法院長辦公室意圖讓司法院介入台北地院之分案,又投書自由時報認為扁案一審判決自始無效,很難不讓人聯想是否洪庭長因為其弟弟洪啟明在民國84年間因為充當司法黃牛收了三百萬而被蔡守訓判刑兩年因而挾怨報復有關?只想就扁案之偵辦起訴時程來看台北地院的分案行為。 陳水扁的理由說,台北地方法院蔡守訓庭審理在先,特偵組起訴在後,法院以抽籤方式分案給周占春庭,法院後來以「後案併給前案」的原則全部改由蔡守訓庭審理,這樣是「大案併給小案」、是違反「法官法定原則」。扁的說詞玩了一個花樣,那就是避而不言蔡守訓庭受理先起訴的部分國務機要費弊案,即是經由「抽籤方式分案」而來的;而既謂周占春庭抽籤受理是法官法定,則何以蔡守訓抽籤受理就不是法官法定?扁故意略過不說,意在混淆大家的判斷,誤以為最公平的抽籤方式竟然被搓掉了。事實是,蔡守訓既是中籤接案,其「法官法定」的正當性已是無可動搖;接下來另一個「法官法定」的原則,就是「後案併給前案」。 事實上,歷來法院處理分案的原則即是「後案併前案」,根本不管案件的「大小」,以避免案情重疊所致的司法浪費及認定歧異等弊病;如今扁案竟然「再抽籤」,而發生了相牽連案件可能分由兩庭審理的狀況,法院才不得不迅速依「後案併給前案」的慣例處理。換句話說,「再抽籤」本是錯誤,「後案併給前案」才是「法官法定」。此制行之有年,早已形同鐵則;因為,唯有「後案併前案」,才是唯一不生認定歧見的法則。否則,何謂「大案」?何謂「小案」?標準為何?誰來認定?而且,歷來司改會議,及各種團體組織皆未曾主張「後案併給前案」的處理程序違憲,顯見此制實有其所以能維持不變的道理。 「無罪推定」與「濫權羈押」? 陳水扁理由又以「無罪推定原則」,指摘刑事訴訟法的重罪羈押和審前羈押違憲。這是一個大題目,恐怕要探討整個刑事訴訟的制度設計,以及其法益平衡的考量,否則說不清楚。例如,現在涉犯強盜、強姦、殺人、毒品、貪汙等重罪,在押待審的嫌犯或被告多的是;可知若要廢除重罪羈押和審前羈押的制度,不能只考慮扁案,而要面對一個爭議極大的司法議題。大法官即使主張廢除重罪羈押及審前羈押,恐怕扁案也不是最有說服力及正當性的案例。畢竟,不可濫押,與完全不准押,是兩回事。 「抗告權」與「武器平等原則」 陳水扁理由還說,檢察官在審理程序中有「抗告權」是違反「武器平等原則」云云。這根本是個錯誤命題。檢察官在法院審理中亦是當事人一造,若有「強制處分權」那才是違反武器平等原則;檢察官因不服法院處理而提起抗告,就像被告不服法院處理提起抗告一樣,其實正是平等,而不是不平等。檢察官是代表國家公訴的立場,無對等的「抗告權」,如何與被告進行平等訴訟?其實,陳水扁若真的關心人權,則八年總統任內實應徹底檢討檢察官在「偵查中的強制處分權」,因為,那才真有違反武器平等原則之虞。 就以上幾點看來,陳水扁意圖釋憲的理由,就法理來看。對扁案一審判決的正當性,真有如此大的影響嗎?那麼,熟知法律的陳水扁及其律師團焉有不知之理?為何還要提請大法官釋憲?目的為何?恐怕其一是為了操作與論製造議題,而其二則是以卸任總統的身分向被其提名而出任大法官的人喊話,以求出現有利於扁之解釋吧。 如今值得觀察的重點,在於大法官的釋憲,是否會受到來自於各方的壓力,而偏離了憲法賦予大法官會議釋憲的精神,進而影響整個扁案訴訟的方向及司法人員的努力。 且讓我們拭目以待!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