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9/09/14 15:07:50瀏覽891|回應5|推薦12 | |
扁案的判決,許多網友已經在這幾天評論過了。這裡不再多說,因為接下來,還有漫長的二、三審要走。趁著宣判後的周末,筆者將判決主文詳細閱讀了幾次。判刑的輕重是法官的心證與職權範圍,但判決主文中有些地方,相信除了法律見解之外,應有更人性化的思考,才不會與一般人的認知相差太遠。 陳鎮慧的免刑: 免刑不等於無罪。陳鎮慧雖犯了罪,但法官考量他的自白及提出的帳目明細,對此一大案幫助甚大。且陳鎮慧所得之好處除得以繼續擔任公職及獲取小額犒賞之外,並無其他鉅額之金錢利益。故法官判決其得以免刑。但筆者細讀判決主文後發現,陳鎮慧所犯之罪固然得以免除,但由扁珍貪污所衍生之不法所得近億元之金額,將由法院向扁珍及陳鎮慧、馬永成及林德訓連帶追繳。也就是說,陳鎮慧雖未得到實質好處,但亦必須共同負擔不法所得之追償。但追償如何分配?是否符合犯罪個被告犯行比例原則及犯後態度?頗有值得商榷之處。 黃睿靚的緩刑條件: 判決主文指出:「黃睿靚共同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柒仟柒佰伍拾玖萬零捌拾捌元、美金陸佰捌拾壹萬柒仟零貳拾陸點伍陸元應予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其中新臺幣柒仟柒佰伍拾玖萬零捌拾捌元,應與陳致中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美金陸佰捌拾壹萬柒仟零貳拾陸點伍陸元,應與陳致中連帶追徵之。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億元。」 不論黃睿靚在案發後說自己有多麼可憐無奈,從她嫁入陳家之後的言行,充分暴露了她的權貴心態,更為社會做了許多言行上的不良示範。法官起訴她的洗錢罪刑時,其實已慎重考量她的情況,並給予較輕的判決。而且還單獨為了她設定了緩刑條件。只要向公庫繳交二億,就得以緩刑五年。結果今天新聞還報導說特偵組認為黃睿靚判刑過重,考慮替她上訴! 黃睿靚如果真想改過自新,與其抱怨沒幾個人會相信的「繳不出兩億」,不如好好出來認個錯,相信以台灣民眾的寬厚,不會太苛責她。比起她開著賓士車去應徵早已供給大於需求的音樂教師,還能順利錄取,只不過是再讓世人看盡這一家的無恥而已。 相較於陳鎮慧及黃睿靚,難道這是大家覺得合理的結果嗎? 再次借用黃睿靚的名言 『真是太超過了』!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