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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4 10:13:56瀏覽2084|回應18|推薦37 | |
高雄氣爆已經發生一個多月,比起餿水油事件檢方及媒體的鉅細糜遺,偵辦氣爆案的高雄地檢署,簡直把偵查不公開的精神發揮到極致,除了偵辦之初寥寥數語的聲明之外,完全沒有任何關於偵辦進度的消息。既然雄檢鴉雀無聲,那也就別怪人民提出一堆質疑了! 根據9月2日高雄市議會第一屆第八次定期大會的公報第一期,內容詳載了高雄市議員對於氣爆案的質詢。在8月25日的質詢時,出現了一個人,就是已經辭職獲准的高雄市副市長吳宏謀,此人也是當年負責設計氣爆箱涵的官員,不是辭職了嗎?怎麼還到議會備詢?原來此人副市長不幹了,居然還能擔任高雄市政府顧問,可見陳菊對其重視的程度!對於這種請而不辭的官員,版主也提供在此,讓大家見識何謂政務官的風骨? 言歸正傳,大家討論了這麼多天,大概也都知道高雄市的地下管線,權責單位就是高雄市政府的工務局。那麼高雄市政府是怎樣管理地下管線的呢?請看議員的質詢內容: 陳議員麗娜: 大家看到這一段質詢內容了嗎?版主把重點用紅字標注,看起來原來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每年會要求管線單位申報兩次管線維護計劃書,還要詳列管線維護的狀況,工務局還要報高雄市議會備查。結果不知道什麼原因,高雄市政府將其改成一年申報一次,而且不用報告管線維護狀況!?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如果去查「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就會發現對於管線之維護管理的法令規定,以下就是規定的內容: 第四章 管線之維護管理 第二十九條 管線機構應確保所埋設之管線及其相關設施之安全。 管線機構應擬訂年度檢測維護管理計畫並依該計畫訂定檢測紀錄表,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年度維護管理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計畫概要(含工作時程、範圍、管線、設施位置圖)。 二 檢測項目及頻率。 三 維修及改善方式(含處理程序、材料)。 第三十條 管線機構應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分別依前條第二項所訂定之檢測紀錄表對於所埋設之管線及其相關設施實施ㄧ次以上之檢測,並於檢測後三十日內將檢測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管線機構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就主管機關劃定之重點檢查區域,應每月實施檢測一次,並於次月十日前將檢測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一條 管線機構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不定期檢測所埋設之管線及其相關設施,如有老舊腐蝕或破損之情形者,應即改善;人、(手)孔蓋座應與路面保持完整平順,如有高低不平時,應即改善。 第三十二條 管線機構因施工或維護管理欠缺致侵害他人權利或發生國家賠償責任者,應依法負其責任。 管線機構有前項應負賠償責任之情形而未賠償者,主管機關得以尚未退還之保證金支付賠償金額,保證金不足時,如屬國家賠償責任者,並應追償之。 到了民國99年,高雄市政府修改此法,雖然每年還是要申報兩次,但卻把追償辦法的三十二條刪除了! 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099年05月03日版本(移除追償辦法) 第四章 管線之維護管理 第二十九條 管線機構應擬訂年度檢測維護管理計畫並依該計畫訂定檢測紀錄表,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年度維護管理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概要(含工作時程、範圍、管線、設施位置圖)。 第三十條 管線機構應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分別依前條第二項所訂定之檢測紀錄表對於所埋設之管線及其相關設施實施ㄧ次以上之檢測,並於檢測後三十日內將檢測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得劃定重點檢查區域,管線機構於該區域範圍內,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每月實施檢測一次,並於次月十日前將檢測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一條 管線機構辦理前條規定之定期檢測或自辦不定期檢測,如發現所埋設之管線及其相關設施,有老舊腐蝕或破損之情形者,應即改善;人、(手)孔蓋座應與路面保持完整平順,如有高低不平時,應即改善。 第三十二條 管線機構因施工或維護管理欠缺致侵害他人權利或發生國家賠償責任者,應依法負其責任。 到了民國101年,高雄市政府更進一步,把一年申報兩次的規定改成一年一次,也不用申報維護結果 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版本(兩次變一次) 第四章 維護管理 第三十七條 管線埋設人埋設於道路之地下管線,其人孔、手孔或水閥盒等附屬設備之頂面,未與道路齊平或道路標誌標線因維修、施工開啟孔蓋而移位者,管線埋設人應立即現地改善。 第三十八條 道路挖掘施工中或竣工後二年內,因挖掘或地基回填不實,致發生路面塌陷、龜裂、鬆脫、高低不平或下陷變形等情形,主管機關得命管線埋設人限期修復;屆期未修復者,主管機關得代為修復,其修復費用應由管線埋設人負擔。 第三十九條 管線埋設人為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者,應於年度開始前擬訂年度管線檢測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應確實執行。 第四十條 管線埋設人因施工或維護管理有欠缺,致侵害他人權利或發生國家賠償責任者,應依法負其責任。 大家看到了吧?這份每年必須申報兩次的文件叫做「年度檢測維護管理計畫」。在每年的五月及十一月底前必須完成一次以上的管線檢測並於六月及十二月底前向高雄市政府申報備查。但是高雄市政府卻在101年的11月更改規定,管線單位只要每年申報一次檢測維護管理計劃,而且還不用告知高雄市政府管線維護狀況?難道是高雄市政府體恤管線單位的辛勞,所以更改規定以求便民?或是根本連表面工夫都不做了,直接擺爛?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竟然在這麼重要的管線監督管理工作上擅改規定,自廢武功,也難怪會連地下有什麼管線都搞不清楚了!結果是真正發生災害時,三個多小時都沒找出是誰的管線漏氣?漏的是什麼氣也不清楚?一直到11點56分驚天一爆,32條人命就這樣枉死街頭! 高雄市政府,要不要給個說法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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