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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線維護監督,為何自廢武功?
2014/09/14 10:13:56瀏覽2085|回應18|推薦37

高雄氣爆已經發生一個多月,比起餿水油事件檢方及媒體的鉅細糜遺,偵辦氣爆案的高雄地檢署,簡直把偵查不公開的精神發揮到極致,除了偵辦之初寥寥數語的聲明之外,完全沒有任何關於偵辦進度的消息。既然雄檢鴉雀無聲,那也就別怪人民提出一堆質疑了!

根據92日高雄市議會第一屆第八次定期大會的公報第一期,內容詳載了高雄市議員對於氣爆案的質詢。在825日的質詢時,出現了一個人,就是已經辭職獲准的高雄市副市長吳宏謀,此人也是當年負責設計氣爆箱涵的官員,不是辭職了嗎?怎麼還到議會備詢?原來此人副市長不幹了,居然還能擔任高雄市政府顧問,可見陳菊對其重視的程度!對於這種請而不辭的官員,版主也提供在此,讓大家見識何謂政務官的風骨?

言歸正傳,大家討論了這麼多天,大概也都知道高雄市的地下管線,權責單位就是高雄市政府的工務局。那麼高雄市政府是怎樣管理地下管線的呢?請看議員的質詢內容:

陳議員麗娜: 

 我相信這個事件說是公安事件沒有人會有任何的疑慮,但是相關公安指導的部門到底做了什麼事?有沒有向我們的市民報告?我們只看到了到最後要切管的時候,勞工局長出來做了一個動作──切了管子,當然,切了管子我們是挺安心的,但是想請教一下,前面該做的工作呢?幫我們把關的部分呢?到哪裡去了?現在再來說,30 條人命已經不見了!工務局當然也有錯,工務局前面的錯我相信檢調會查清楚,但問題是我們每一年都要求他們要做計畫書給我們,以前 101 11 23 日之前每年報來兩次,還要回報給市政府兩次,看他們管線的維護狀況怎麼樣,101 11 23 日之後,高雄市政府自廢武功,改成什麼?每年報來一次,不用報維護結果來,這個就是高雄市政府的狀況,問題是以前都沒有查嗎?也不是啊!都不知道管線的狀況嗎?也不是啊!這一路上非常脫序的狀況,剛才市長在台上所報告的好多都不是事實,我們是不是可以把這份報告送給相關單位,查查看有沒有又是偽造文書的部分?經發局曾局長以前才有一個例子,希望大家謹記這個教訓,給高雄市議會最清楚、最正確的資訊,不要在議會裡面也胡說八道,這些狀況非常清楚,今天我們如果不一個局處、一個局處的來了解,我們不會知道將來到底是誰應該要怎麼做。市長說得對,將來要好好的做,但是問題是你有沒有搞清楚?現在你的局處是什麼狀況、現在是什麼狀況?不要大家只為了 100 天後的選舉啊!不要大家只為了討好市長啊!不要大家只為了看將來市長接班人是誰而努力,要為所有的高雄市民努力。

大家看到這一段質詢內容了嗎?版主把重點用紅字標注,看起來原來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每年會要求管線單位申報兩次管線維護計劃書,還要詳列管線維護的狀況,工務局還要報高雄市議會備查。結果不知道什麼原因,高雄市政府將其改成一年申報一次,而且不用報告管線維護狀況!?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如果去查「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就會發現對於管線之維護管理的法令規定,以下就是規定的內容:9769日高雄市議會第7屆第3次定期大會第31次會議三讀通過)

第四章  管線之維護管理

第二十九條 管線機構應確保所埋設之管線及其相關設施之安全。

管線機構應擬訂年度檢測維護管理計畫並依該計畫訂定檢測紀錄表,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年度維護管理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計畫概要(含工作時程、範圍、管線、設施位置圖)。

  檢測項目及頻率。

  維修及改善方式(含處理程序、材料)。

第三十條 管線機構應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分別依前條第二項所訂定之檢測紀錄表對於所埋設之管線及其相關設施實施ㄧ次以上之檢測,並於檢測後三十日內將檢測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管線機構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就主管機關劃定之重點檢查區域,應每月實施檢測一次,並於次月十日前將檢測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一條 管線機構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不定期檢測所埋設之管線及其相關設施,如有老舊腐蝕或破損之情形者,應即改善;人、(手)孔蓋座應與路面保持完整平順,如有高低不平時,應即改善。

第三十二條 管線機構因施工或維護管理欠缺致侵害他人權利或發生國家賠償責任者,應依法負其責任。

管線機構有前項應負賠償責任之情形而未賠償者,主管機關得以尚未退還之保證金支付賠償金額,保證金不足時,如屬國家賠償責任者,並應追償之。

到了民國99年,高雄市政府修改此法,雖然每年還是要申報兩次,但卻把追償辦法的三十二條刪除了!

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0990503日版本(移除追償辦法)

第四章   管線之維護管理

第二十九條
管線機構應確保所埋設之管線及其相關設施不影響道路之安全。

管線機構應擬訂年度檢測維護管理計畫並依該計畫訂定檢測紀錄表,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年度維護管理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概要(含工作時程、範圍、管線、設施位置圖)。
二、檢測項目及頻率。
三、維修及改善方式(含處理程序、材料)。

第三十條

管線機構應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分別依前條第二項所訂定之檢測紀錄表對於所埋設之管線及其相關設施實施ㄧ次以上之檢測,並於檢測後三十日內將檢測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得劃定重點檢查區域,管線機構於該區域範圍內,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每月實施檢測一次,並於次月十日前將檢測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一條

管線機構辦理前條規定之定期檢測或自辦不定期檢測,如發現所埋設之管線及其相關設施,有老舊腐蝕或破損之情形者,應即改善;人、(手)孔蓋座應與路面保持完整平順,如有高低不平時,應即改善。

第三十二條

管線機構因施工或維護管理欠缺致侵害他人權利或發生國家賠償責任者,應依法負其責任。

到了民國101年,高雄市政府更進一步,把一年申報兩次的規定改成一年一次,也不用申報維護結果

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1011213日版本(兩次變一次)

第四章   維護管理

第三十七條

管線埋設人埋設於道路之地下管線,其人孔、手孔或水閥盒等附屬設備之頂面,未與道路齊平或道路標誌標線因維修、施工開啟孔蓋而移位者,管線埋設人應立即現地改善。

第三十八條

道路挖掘施工中或竣工後二年內,因挖掘或地基回填不實,致發生路面塌陷、龜裂、鬆脫、高低不平或下陷變形等情形,主管機關得命管線埋設人限期修復;屆期未修復者,主管機關得代為修復,其修復費用應由管線埋設人負擔。

第三十九條

管線埋設人為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者,應於年度開始前擬訂年度管線檢測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應確實執行。

第四十條

管線埋設人因施工或維護管理有欠缺,致侵害他人權利或發生國家賠償責任者,應依法負其責任。

大家看到了吧?這份每年必須申報兩次的文件叫做「年度檢測維護管理計畫」。在每年的五月及十一月底前必須完成一次以上的管線檢測並於六月及十二月底前向高雄市政府申報備查。但是高雄市政府卻在101年的11月更改規定,管線單位只要每年申報一次檢測維護管理計劃,而且還不用告知高雄市政府管線維護狀況?難道是高雄市政府體恤管線單位的辛勞,所以更改規定以求便民?或是根本連表面工夫都不做了,直接擺爛?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竟然在這麼重要的管線監督管理工作上擅改規定,自廢武功,也難怪會連地下有什麼管線都搞不清楚了!結果是真正發生災害時,三個多小時都沒找出是誰的管線漏氣?漏的是什麼氣也不清楚?一直到1156分驚天一爆,32條人命就這樣枉死街頭!

高雄市政府,要不要給個說法呢?

高雄市議會第一屆第八次定期大會的公報第一期

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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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duntaiyu&aid=17208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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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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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4 14:11
高雄今氣爆 與殘留土裡的苯有關 【聯合報╱記者楊濡嘉╱即時報導】

2014.09.14 01:57 pm

高雄市三多一路、中正一路、建軍路口的捷運工地今天上午發生氣爆,造成一重傷、一輕傷,高雄市府副市長劉世芳指出,初步調查與今年7月間同一工地挖破苯管 線時流洩進土壤裡的殘留苯有關,當時正在清除殘留苯的泥土,可能挖土地點內的苯濃度較高,怪手司機挖土時可能碰到石頭或金屬,冒出火花,造成閃燃。

高雄市勞工局勞檢處指工程廠商施工前未測苯的濃度,施工中也未連續偵測,向廠商開罰15萬元。

為防止災情再發生,此處路口的全部工程都暫停,環保局、捷運局、經發局與中油公司人員設法全面測量土內的苯濃度,之後再噴水挖孔讓苯散出,降低危險度。

劉世芳說,今年7月間捷運施做連通道工程時,挖破中油苯管線,那時緊急處理,清除管內的苯,相關單位也開始清除殘留苯的泥土,今天苯的管線未挖破,是當時流洩進土壤裡苯濃度偏高,怪手司機挖泥土時可能有火花導致苯燃燒。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3/8935125.shtml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09-14 20:47 回覆:

殘留兩個月的苯居然到現在沒有處理,還讓包商繼續施工?

高雄市政府還要害死多少人呢?


狐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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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4 13:49
對作弊者而言,有規則與沒規則的差別是,後者提供了一堆糊牆的壁紙。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09-14 20:48 回覆:
恐怕私底下還有一些“可流通”的紙!

草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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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4 12:01
市議會97年6月9日版本和高雄市政府099年05月03日版本

『第三十條 管線機構應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分別依前條第二項所訂定之檢測紀錄表對於所埋設之管線及其相關設施實施ㄧ次以上之檢測,並於檢測後三十日內將檢測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管線機構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就主管機關劃定之重點檢查區域,應每月實施檢測一次,並於次月十日前將檢測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到了高雄市政府101年12月13日版本,變成

『第三十九條

管線埋設人為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者,應於年度開始前擬訂年度管線檢測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應確實執行。』

只要提出維護計畫就好,不須要提出檢測結果!

這就是丹尼爾兄所說『但是高雄市政府卻在101年的11月更改規定,管線單位只要每年申報一次檢測維護管理計劃,而且還不用告知高雄市政府管線維護狀況?難道是高雄市政府體恤管線單位的辛勞,所以更改規定以求便民?或是根本連表面工夫都不做了,直接擺爛?』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09-14 12:16 回覆:

原先的規定是一年至少要檢查管線兩次!若是不用申報誰會去檢查?

也難怪李長榮從來都沒檢查過了!反正沒人管!說起來中油還算是有良心的管線單位了!


草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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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4 11:37
高雄市政府099年05月03日版本和市議會97年6月9日版本第四章看來一樣,但高雄市099年05月03日版本第三十二條刪去

『管線機構有前項應負賠償責任之情形而未賠償者,主管機關得以尚未退還之保證金支付賠償金額,保證金不足時,如屬國家賠償責任者,並應追償之。』

不知道有何奧妙?

市議會版本得以尚未退還之保證金支付賠償金額,保證金不足時,如屬國家賠償責任者,並應追償之。這個“並應追償之”的“應”表示高雄市政府應該追到底,叫管線機構賠錢來,卻被高雄市政府099年05月03日版本刪去了。

這是什麼意思?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09-14 12:14 回覆:

應該是有包工程的議員運作吧?

反正陳菊也沒差,跟中央開口就要到16億,比放煙火還簡單!


草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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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4 11:27
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版本

第四章   維護管理

第三十七條

  管線埋設人埋設於道路之地下管線,其人孔、手孔或水閥盒等附屬設備之頂面,未與道路齊平或道路標誌標線因維修、施工開啟孔蓋而移位者,管線埋設人應立即現地改善。


第三十八條

  道路挖掘施工中或竣工後二年內,因挖掘或地基回填不實,致發生路面塌陷、龜裂、鬆脫、高低不平或下陷變形等情形,主管機關得命管線埋設人限期修復;屆期未修復者,主管機關得代為修復,其修復費用應由管線埋設人負擔。


第三十九條

  管線埋設人為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者,應於年度開始前擬訂年度管線檢測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應確實執行。


第四十條

  管線埋設人因施工或維護管理有欠缺,致侵害他人權利或發生國家賠償責任者,應依法負其責任。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09-14 12:12 回覆:

已將您找的的資料放入文章已作比較!

謝謝草山兄!


草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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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4 11:26
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099年05月03日版本

第四章   管線之維護管理

第二十九條

 管線機構應確保所埋設之管線及其相關設施不影響道路之安全。
 管線機構應擬訂年度檢測維護管理計畫並依該計畫訂定檢測紀錄表,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年度維護管理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概要(含工作時程、範圍、管線、設施位置圖)。
 二、檢測項目及頻率。
 三、維修及改善方式(含處理程序、材料)。

第三十條

 管線機構應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分別依前條第二項所訂定之檢測紀錄表對於所埋設之管線及其相關設施實施ㄧ次以上之檢測,並於檢測後三十日內將檢測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得劃定重點檢查區域,管線機構於該區域範圍內,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每月實施檢測一次,並於次月十日前將檢測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一條

 管線機構辦理前條規定之定期檢測或自辦不定期檢測,如發現所埋設之管線及其相關設施,有老舊腐蝕或破損之情形者,應即改善;人、(手)孔蓋座應與路面保持完整平順,如有高低不平時,應即改善。

第三十二條

 管線機構因施工或維護管理欠缺致侵害他人權利或發生國家賠償責任者,應依法負其責任。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09-14 12:25 回覆:

直接在網頁中改內容真的很吐血!新版完全無法增加段落,舊版好一點,但格式還是會變來變去!

UDN的改版真的是OOXX....


草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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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4 11:14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高雄市議會三讀通過的第四章還有一條:

第三十二條 管線機構因施工或維護管理欠缺致侵害他人權利或發生國家賠償責任者,應依法負其責任。

管線機構有前項應負賠償責任之情形而未賠償者,主管機關得以尚未退還之保證金支付賠償金額,保證金不足時,如屬國家賠償責任者,並應追償之。

建議加入以作比較。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09-14 11:53 回覆:
沒問題!修改中!

草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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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4 11:09
版主:『但是高雄市政府卻在101年的11月更改規定,管線單位只要每年申報一次檢測維護管理計劃,而且還不用告知高雄市政府管線維護狀況?』

丹尼爾兄居然想到查《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佩服!

不過您查的是

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高雄市議會第7屆第3次定期大會第31次會議三讀通過

然後睡菊先給下面版本

中華民國99年 5月 3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工工字第 09900244811號令修正 公布全文37條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180060000000800-0990503

這個版本大致維持市議會97年6月9日三讀通過條文。

結果到了101 年 12 月 13 日,睡菊翻案了!

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核定本)
高雄市政府 101 年 12 月 13 日高市府工工字第 10107659200 號令 工務 05-109

http://pwb.kcg.gov.tw/Web/FileDownLoad/FileUploadList/20131028175841232527.pdf

這 PDF很奇怪,內容是《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核定本)》,標題卻是《高雄市殯喪管理自治條例》,真是見鬼,莫非農曆七月還沒過嗎?

這版本也可以見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180060000006000-1011213

先弄清楚演變吧!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09-14 11:36 回覆:

謝謝草山兄!

我只是想搞清楚議員質詢內容的法令依據,所以找了比較前面的版本!

後面草山兄找的的新版會加在文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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