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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線維護監督,為何自廢武功?
2014/09/14 10:13:56瀏覽2087|回應18|推薦37

高雄氣爆已經發生一個多月,比起餿水油事件檢方及媒體的鉅細糜遺,偵辦氣爆案的高雄地檢署,簡直把偵查不公開的精神發揮到極致,除了偵辦之初寥寥數語的聲明之外,完全沒有任何關於偵辦進度的消息。既然雄檢鴉雀無聲,那也就別怪人民提出一堆質疑了!

根據92日高雄市議會第一屆第八次定期大會的公報第一期,內容詳載了高雄市議員對於氣爆案的質詢。在825日的質詢時,出現了一個人,就是已經辭職獲准的高雄市副市長吳宏謀,此人也是當年負責設計氣爆箱涵的官員,不是辭職了嗎?怎麼還到議會備詢?原來此人副市長不幹了,居然還能擔任高雄市政府顧問,可見陳菊對其重視的程度!對於這種請而不辭的官員,版主也提供在此,讓大家見識何謂政務官的風骨?

言歸正傳,大家討論了這麼多天,大概也都知道高雄市的地下管線,權責單位就是高雄市政府的工務局。那麼高雄市政府是怎樣管理地下管線的呢?請看議員的質詢內容:

陳議員麗娜: 

 我相信這個事件說是公安事件沒有人會有任何的疑慮,但是相關公安指導的部門到底做了什麼事?有沒有向我們的市民報告?我們只看到了到最後要切管的時候,勞工局長出來做了一個動作──切了管子,當然,切了管子我們是挺安心的,但是想請教一下,前面該做的工作呢?幫我們把關的部分呢?到哪裡去了?現在再來說,30 條人命已經不見了!工務局當然也有錯,工務局前面的錯我相信檢調會查清楚,但問題是我們每一年都要求他們要做計畫書給我們,以前 101 11 23 日之前每年報來兩次,還要回報給市政府兩次,看他們管線的維護狀況怎麼樣,101 11 23 日之後,高雄市政府自廢武功,改成什麼?每年報來一次,不用報維護結果來,這個就是高雄市政府的狀況,問題是以前都沒有查嗎?也不是啊!都不知道管線的狀況嗎?也不是啊!這一路上非常脫序的狀況,剛才市長在台上所報告的好多都不是事實,我們是不是可以把這份報告送給相關單位,查查看有沒有又是偽造文書的部分?經發局曾局長以前才有一個例子,希望大家謹記這個教訓,給高雄市議會最清楚、最正確的資訊,不要在議會裡面也胡說八道,這些狀況非常清楚,今天我們如果不一個局處、一個局處的來了解,我們不會知道將來到底是誰應該要怎麼做。市長說得對,將來要好好的做,但是問題是你有沒有搞清楚?現在你的局處是什麼狀況、現在是什麼狀況?不要大家只為了 100 天後的選舉啊!不要大家只為了討好市長啊!不要大家只為了看將來市長接班人是誰而努力,要為所有的高雄市民努力。

大家看到這一段質詢內容了嗎?版主把重點用紅字標注,看起來原來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每年會要求管線單位申報兩次管線維護計劃書,還要詳列管線維護的狀況,工務局還要報高雄市議會備查。結果不知道什麼原因,高雄市政府將其改成一年申報一次,而且不用報告管線維護狀況!?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如果去查「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就會發現對於管線之維護管理的法令規定,以下就是規定的內容:9769日高雄市議會第7屆第3次定期大會第31次會議三讀通過)

第四章  管線之維護管理

第二十九條 管線機構應確保所埋設之管線及其相關設施之安全。

管線機構應擬訂年度檢測維護管理計畫並依該計畫訂定檢測紀錄表,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年度維護管理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計畫概要(含工作時程、範圍、管線、設施位置圖)。

  檢測項目及頻率。

  維修及改善方式(含處理程序、材料)。

第三十條 管線機構應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分別依前條第二項所訂定之檢測紀錄表對於所埋設之管線及其相關設施實施ㄧ次以上之檢測,並於檢測後三十日內將檢測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管線機構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就主管機關劃定之重點檢查區域,應每月實施檢測一次,並於次月十日前將檢測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一條 管線機構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不定期檢測所埋設之管線及其相關設施,如有老舊腐蝕或破損之情形者,應即改善;人、(手)孔蓋座應與路面保持完整平順,如有高低不平時,應即改善。

第三十二條 管線機構因施工或維護管理欠缺致侵害他人權利或發生國家賠償責任者,應依法負其責任。

管線機構有前項應負賠償責任之情形而未賠償者,主管機關得以尚未退還之保證金支付賠償金額,保證金不足時,如屬國家賠償責任者,並應追償之。

到了民國99年,高雄市政府修改此法,雖然每年還是要申報兩次,但卻把追償辦法的三十二條刪除了!

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0990503日版本(移除追償辦法)

第四章   管線之維護管理

第二十九條
管線機構應確保所埋設之管線及其相關設施不影響道路之安全。

管線機構應擬訂年度檢測維護管理計畫並依該計畫訂定檢測紀錄表,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年度維護管理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概要(含工作時程、範圍、管線、設施位置圖)。
二、檢測項目及頻率。
三、維修及改善方式(含處理程序、材料)。

第三十條

管線機構應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分別依前條第二項所訂定之檢測紀錄表對於所埋設之管線及其相關設施實施ㄧ次以上之檢測,並於檢測後三十日內將檢測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得劃定重點檢查區域,管線機構於該區域範圍內,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每月實施檢測一次,並於次月十日前將檢測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一條

管線機構辦理前條規定之定期檢測或自辦不定期檢測,如發現所埋設之管線及其相關設施,有老舊腐蝕或破損之情形者,應即改善;人、(手)孔蓋座應與路面保持完整平順,如有高低不平時,應即改善。

第三十二條

管線機構因施工或維護管理欠缺致侵害他人權利或發生國家賠償責任者,應依法負其責任。

到了民國101年,高雄市政府更進一步,把一年申報兩次的規定改成一年一次,也不用申報維護結果

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1011213日版本(兩次變一次)

第四章   維護管理

第三十七條

管線埋設人埋設於道路之地下管線,其人孔、手孔或水閥盒等附屬設備之頂面,未與道路齊平或道路標誌標線因維修、施工開啟孔蓋而移位者,管線埋設人應立即現地改善。

第三十八條

道路挖掘施工中或竣工後二年內,因挖掘或地基回填不實,致發生路面塌陷、龜裂、鬆脫、高低不平或下陷變形等情形,主管機關得命管線埋設人限期修復;屆期未修復者,主管機關得代為修復,其修復費用應由管線埋設人負擔。

第三十九條

管線埋設人為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者,應於年度開始前擬訂年度管線檢測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應確實執行。

第四十條

管線埋設人因施工或維護管理有欠缺,致侵害他人權利或發生國家賠償責任者,應依法負其責任。

大家看到了吧?這份每年必須申報兩次的文件叫做「年度檢測維護管理計畫」。在每年的五月及十一月底前必須完成一次以上的管線檢測並於六月及十二月底前向高雄市政府申報備查。但是高雄市政府卻在101年的11月更改規定,管線單位只要每年申報一次檢測維護管理計劃,而且還不用告知高雄市政府管線維護狀況?難道是高雄市政府體恤管線單位的辛勞,所以更改規定以求便民?或是根本連表面工夫都不做了,直接擺爛?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竟然在這麼重要的管線監督管理工作上擅改規定,自廢武功,也難怪會連地下有什麼管線都搞不清楚了!結果是真正發生災害時,三個多小時都沒找出是誰的管線漏氣?漏的是什麼氣也不清楚?一直到1156分驚天一爆,32條人命就這樣枉死街頭!

高雄市政府,要不要給個說法呢?

高雄市議會第一屆第八次定期大會的公報第一期

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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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duntaiyu&aid=17208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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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芽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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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廢武功?
2014/09/16 04:44

人為財死!

其他人死!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09-16 06:32 回覆:
自己有財,管別人去死!

草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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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6 01:42
高雄市政府依政府說了老半天,“倘該部分無法立即修復,勢必會造成同樣災情,嚴重影響居民居住安全,進而威脅身體健康及財產”,所以“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 1項第2款規定辦理緊急採購”。

那我們就看看怎麼個緊急法:

7月31日深夜氣爆發生,8月29日簽奉核准分批採購(拖了將近一個月),9月10日簽奉核准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緊急採購辦理(再拖十二天),9月11日決標,9月12日公告。

高市府自己都說“本案自遭遇緊急危難日期至決標日期超過33日”,這也叫做“緊急採購”吧!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09-16 02:00 回覆:

台積電做的才叫做緊急!

高雄市政府忙著推卸責任都來不及,哪有時間管災民?


草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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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6 01:23
mobile01 網友果然是有心之人,本領又高超,居然找的到採購資料,顯示事發1個半月”第一批房屋受損修繕工程”週五(103/09/12)才剛剛開標完。

丹尼爾兄詳細看採購資料,會發覺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說明很有意思。

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標案名稱  「高雄市八一石化氣爆地區房屋受損暨漏水修繕工程」(第一批)(單價發包)

“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日期 ”“103/08/01 本案自遭遇緊急危難日期至決標日期超過33日,為何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辦理,仍以本款辦理之理由:鑑於目前正逢雨季,氣爆後高雄地區大豪雨除造成 災區住戶屋頂及地下室漏水外,積水處亦成登革熱病媒蚊孳生場所,倘該部分無法立即修復,勢必會造成同樣災情,嚴重影響居民居住安全,進而威脅身體健康及財 產。本次災害所造成情形,確實使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遭遇緊急危難,為搶救該等危害,並使災區住戶居住安全能受到保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 1項第2款規定辦理緊急採購。”

附加說明:

1.本工程採購金額為4800萬元(103年8月29日簽奉核准分批採購)及預算金額為8,546,584元,業於103年9月10日簽奉核准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緊急採購辦理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限制性招標在案。
2.本緊急採購採限制性招標(比議價)邀請德承營造有限公司、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瑋營造有限公司辦理比(議)價,另上開公司資格條件,比(議)價當 日擬不另行資格審查作業在案。又同簽案簽奉核准比價當日僅1家廠商投標則改採議價,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參考廠商報價規定,准予授權 主持人改議價並參考廠商報價重訂底價,俾加速完成當場辦理議價作業。
3.於103年9月10日函請上開3家廠商(德承營造有限公司、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瑋營造有限公司)於9月11日14時30分前提送至本機關之報價單(含標單明細表)中文大寫總價為準,並開啟底價封進行比(議)價作業,先予敘明。
4.於103年9月11日14:30前提送本局之投標廠商共計1家,標單提送時間符合規定,得以開標單封議價,並於當日14:30辦理議價會議,經東瑋營 造有限公司報價(經第 1 次減價後)8,400,000元整最低,且在底價8 ,486 ,000元整以內(主持人依103年9月10日簽奉核准授權參考廠商報價訂底價後■仍維持原底價),由主持人宣布決標,辦理後續簽約事宜。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09-16 01:28 回覆:

這種搓圓仔湯的遊戲實在看太多了!什麼邀請三家只有一家送標單?根本就是事先講好了!

一點都不意外

正在努力整合下一篇,看到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在議會的答詢,真的讓人覺得吐血!


草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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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6 01:10
轉載:這個檔案不存在  2014-09-14 22:08  #956

哈~這邊追到了一個真相
「高雄市八一石化氣爆地區房屋受損暨漏水修繕工程」(第一批)決標公告:103/09/12

http://web.pcc.gov.tw/tps/main/pms/tps/atm/atmAwardAction.do?newEdit=false&searchMode=common&method=inquiryForPublic&pkAtmMain=51352141&tenderCaseNo=S103052

所以說,到現在才決標
事發1個半月”第一批房屋受損修繕工程”週五才剛剛開標完,但之前看到電視上有的居民感謝台積電掛布條、有的感謝陳菊市府,感謝台積電做了很多事大家都知 道,那在那邊感謝陳菊市府的是在感謝什麼?感謝掃水掃玻璃?那也是阿兵哥掃的........然後市府做了什麼到底?倒是整天在那邊宣傳代位求償宣傳得很 起勁。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38&t=4026092&p=96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09-16 01:24 回覆:
掛感謝陳菊的布條可能可以優先處理!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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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爆案被批護菊 雄檢否認
2014/09/15 23:43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8937610.shtml

律師洪條根不滿向高雄地檢署告市長陳菊涉及氣爆案逾1個月無下文,今天表示要向監察院檢舉雄檢瀆職;檢方則否認偏袒。

洪條根指出,他至雄檢按鈴控告陳菊涉嫌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至今超過一個月,檢方卻無動作,讓陳菊有串供滅證的機會,他將向監察院提告,要求調查雄檢。

洪條根說,陳菊已構成犯罪要件,但是雄檢嚴重偏袒,至今沒有傳訊陳菊,如有串供滅證,早已做得乾乾淨淨。

他強調,雄檢讓陳菊的犯罪證據一分一秒流失,檢方的疏失和陳菊在氣爆當初的疏失,有異曲同工之妙。氣爆的導火線是市府沒有正確判斷,釀成災害,檢方為什麼都沒有傳訊陳菊,至少也要問一下,否則就是認定陳菊沒有責任。

雄檢襄閱主任檢察官黃元冠則說,氣爆案發生後,雄檢偵辦中的案子及受理各方申告陳菊的案子都已分案偵辦中,並沒有偏袒,偵查動作則不便透露。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09-16 00:37 回覆:
下一篇會繼續讓大家看看,高雄市政府官員是怎樣在議會睜眼說瞎話的!

草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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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5 21:11
12樓. talisa:『一味的反商斷管,又不會創造轉型的就業機會,難怪很多人外地就學後,就直接外地找工作,人才都回不到高雄來。』

睡菊政府打算把高雄變成觀光都市和文創都市,可是高雄風光能和希臘地中海景色比嗎?希臘靠海吃海,都搞得坐吃山空,高雄難道辦得到?

世界各大港口常常吸引眾多遊客前往觀光,那是因為港口帶來經濟繁榮,吸引各種人才和建築興起,這才值得觀光,紐約港和上海港就是好例子。觀光利益是港口經濟繁榮附帶的,可不是觀光客眾多帶來港口經濟繁榮,不能倒因為果。

睡菊的高雄觀光都市和文創都市計畫,有可能嗎?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09-15 23:39 回覆:

氣爆的重建的確帶來許多商機,只要是綠營的營造商,每個都吃得飽飽的,樁也綁得死死!

就等投票前幾天,辦個盛大的造勢晚會,繼續當選狂撈!


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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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5 20:56
13樓.貼出老農新聞,是說老農經過多年奮鬥才成功,好榜樣!

大家不必急,慢慢來。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09-15 23:28 回覆:
或許高雄氣爆災民應該向特偵組檢舉高雄市政府!

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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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5 20:40
檢舉5次沒下文 老農蒐證踢爆餿油

發稿時間:2014/09/14 15:09 最新更新:2014/09/14 15:20

(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14日電)餿水油風暴籠罩全國,踢爆餿油案竟是一名不識字老農,屏東老農遠赴台中透過自行蒐證,提供照片、影像,揭發這起震驚全國的黑心油真相。

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今天表示,這名踢爆餿油案老農的友人,因與偵查隊吳姓員警熟識,老農於去年11月透過友人向吳姓員警檢舉,並提供自行蒐證照片、影像。

第一分局接獲檢舉後將相關資料報請屏東地檢署由開具指揮書,並派員前往屏東蒐證。

第一分局指出,承辦員警蒐證時確實有發現不知名男子製作餿油,因當時尚未查知嫌疑人就是郭烈成,加上路途遙遠,所以轉請屏東地檢署指揮當地相關單位偵辦,並未參與後續偵辦行動。

警方表示,這名老農夫多年前和鄰居曾向屏東縣環保局檢舉5次,但卻都沒下文;他甚至花錢買相機、監視器,從屏東跑到台中向警方檢舉報案,才讓這起危害全國的食品安全案件得以破獲。1030914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409140154-1.aspx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09-15 23:35 回覆:
屏東縣政府環保局廢弛職務的情節明顯,甚至有可能與廠商勾結!

nothing spe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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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5 07:58

餿水案的老農報了五次,不了了之,他懂得蒐集資料後向台中警局報案,繞過屏東、高雄、、、其理何在?!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09-15 08:54 回覆:
其中的原因,恐怕大家都清楚!到底誰拿了好處?只是要不要查而已!

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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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4 14:25
8樓.所引新聞三多路化學氣體外洩事,發生在 7月9日,睡菊居然到了8 月 25 日還不知道,睡功天下無敵,難怪今天還會爆炸造成一重傷、一輕傷。

丹尼爾兄一直關心這議題,就因為不去面對,還會繼續發作,真的不能漠視下去了!

參考:

陳議員美雅:
這次高雄發生氣爆事件,到底是誰傷害了我們高雄?我想先請教一下市長,根據消防局在 7 月份所發布的新聞稿,請問你,知不知道在三多路有化學氣體外洩?新聞稿是幾月幾日發布的?市長,請答覆一下。
主席(許議長崑源):
市長,請答覆。
陳市長菊:
我不知道陳議員說的是哪一次?
陳議員美雅:
各位高雄市民,請大家聽清楚了。陳菊市長說,在 7 月初的時候,消防局在三多路發現捷運局在那邊做開發,挖了以後發現現場確實在興建輕軌,而現場是什麼氣體外洩呢?向各位報告,是丙烯。我們再看一下,市長 在 7 月 9 日,對於這麼重要的會傷害我們高雄市民的化學有毒氣體,到現在事情都發生了,市長還說不知道,這件事情到現在為止發生多久了?
主席(許議長崑源):
從7月9日。
陳議員美雅:
從 7 月 9 日發生到現在多久了?8 月 9 日也過去了。
陳市長菊:
我不了解你要問的是什麼?

http://cissearch.kcc.gov.tw/Upload/Attachment/BulletinDraft/1504/af9049b3-6db2-44e2-92fc-e5a25557da3c.pdf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09-14 20:51 回覆:
陳菊只有在聽到送葬音樂時,精神才會突然亢奮起來!不自覺地大喊“大家說好不好啊?之類的咒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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