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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司馬庫斯部落,須依法為之
2009/07/03 10:53:15瀏覽1267|回應6|推薦82

新竹縣尖石鄉司馬庫斯部落在入口處設置管理站,向進入部落的車輛收清潔費,新竹縣政府要求停收,但部落頭目說這個計畫醞釀許久,且遊客都能接受。

攔路收費自古以來即屬不合法行為,馬庫斯部落執意收費,已涉及法律層面,有幾點可以討論。

頭目說,「土地是祖先留下來的傳統領域,族人在這塊土地上付出、維護,收取清潔費合情合理」,原住民傳統領域被一步步侵蝕,是否應立法保護,可以討論,但在立法完成前,私設管理站收費是違法的行為。

部分原住民鄉鎮自組「部落議會」、「上議會、下議會」,政府向來尊重自治,但部落議會非行政組織,決議不具法令效力,這點無庸置疑,但目前政府只有輔導,尚無法裁罰,因此盡速制定相關法律,更顯必要。

司馬庫斯部落並認為,部落位處偏遠,除了道路是政府鋪設,建築物、步道、涼亭、廁所等,都是部落人靠雙手一點一滴建構,因此有必要收費,而且收費是用在維修巨木步道、廁所清潔、道路修復等,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但新竹縣政府認為,許多公共設施如道路、橋梁及後續維修等,都是政府完成的,不能攔路收費成為「私有財」。


發展觀光的各項設施,屬於私人、公有部分者,應分開討論,新竹縣政府、司馬庫斯部落各說各話,不如坐下來談個清楚。


多年前,屏東三地門鄉及霧台鄉部分社區,也曾收清潔費及停車費,招來抱怨,被縣府糾正;霧台鄉現在除了文物館之外,單純上山旅遊已無社區收費,司馬庫斯部落似可參酌。

司馬庫斯部落說收費不多,且清潔費可折抵住宿費,旅客也說可以接受,但這是沒有法治觀念的說法,違法就是違法,「不以惡小而為之」,是法治觀念的精神所在,不是所謂使用者付費。


司馬庫斯部落應保護,傳統領域應保存,但一切須依法為之。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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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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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介入
2009/07/05 07:30

政府應該積極介入輔導

評估是否可以發展成

特色的觀光景點

部落有獲利

收不收清潔費就不是問題了


思于

隨便說說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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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定的
2009/07/04 08:06

司馬庫斯的收費  其實情由可原 

我倒以為這是立法落後於現實所造成

如何兼顧國法 與 民情 我想這是政府該去努力達到的目標



夜風樓主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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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與熊掌
2009/07/03 23:33
假如宣佈自治就不受法律管轄    那政府應暫停一切對該地的補助與建設    停止該區學生考試加分   撤出政府人員   含官吏警察    停止供電    宣佈禁止遊客上山     看是法律贏還是頭目贏 

舞麥者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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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換做捐獻箱叮否
2009/07/03 18:06

政府保護及協助原住民的腳步應該加快,如果法令跟得上,部落的作為就不會有違法問題。這是最重要的。

在法令不全之下,部落是否可改為捐獻箱,也就是認同部落用心經營那塊土地,請進入者樂捐多少,部落的人可以一輛一輛勸募,有捐的人開給收據,收據可抵住宿費,一切合法,捐的人還能拿那張券報稅,只要部落先成立個協會再到法院公證,開立的捐款收據可做為抵稅之用。

這是管窺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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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討論吧
2009/07/03 15:07

烏來、巴陵都收「過路費」,大家習以為常,司馬庫司居民的訴求與縣政府的主張,似乎都有再討論的空間吧,縣政府說道路橋樑都是政府做的,居民又說步道、廁所是他們自己做的,到底縣政府是做那一段?居民做的又是那一段?當大家前往享受司馬庫司的美景時,如果腳下踩的步道,真的是當地居民出錢出力來維護,又何忍要他們維護卻又一點資源也沒有呢?法律不就是人定出來的嗎?可以再討論吧。


竹虛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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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字為重
2009/07/03 13:49

須依法為之

執法人員當然要法字為重

而用情或用理為重就有了偏頗

情  理 法之考量已經框住政府的思維邏輯

「黑色部落」司馬庫斯

讓旅遊的我們能享受最自在的山川景緻和森林風貌

我期待政府更圓融更謹慎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