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林邊鄉至今淤泥仍未清完,行政院長希望居民暫時撤鄉,好一次處理乾淨。不過,要徹底解決林邊淹水問題,還是要回到地下水資源管理的層面上。
此次受災甚烈的屏東林邊佳冬地層下陷區,抽取地下水造成地層下陷是再清楚不過的因果。在民國五十幾年台北市就有抽取地下水造成地層下陷的經驗,限制打深井抽地下水後馬上就停止下陷了。現在台灣已經有超過十萬公頃(嘉南平原面積為廿五萬公頃)土地持續下陷中,最嚴重的就是此次淹水最烈的屏東沿海地區,平均下陷一層樓高。
可是在這些下陷區域,到處可看到許多深井自然湧出品質甚佳的寶貴地下水,號稱是自流井,或在電桿上的開關一按,地下水就源源而出,這個支撐大地的地下含水層,透過水井不斷流出,大地失去支撐力就逐漸下陷。
要知道:一度水、一方土,抽取一立方公尺的深層地下水,就要在地表回填一立方公尺的土,才能保持地層壓力平衡,現在土方行情約三百至五百元,也就是抽取深層地下水的社會成本實際上是一度三百至五百元,遠高出每度十元自來水價數十倍,可是到處遍佈的地下水深井,告訴我們:地下水管理是無政府狀態。
政府單位管理天然資源的是經濟部水利、礦務兩個單位。水利單位業務繁重,人少事多,經常在災害檢討時被點名治水防洪不力。礦務單位是業務急遽萎縮的待簡併單位,十餘年來員額由三百多人減少剩一百廿多人,管理業務剩下不到三百個礦,和其他的土石核備、爆炸物管理等有限業務,每次政府組織再造都是名列優先裁撤單位,偏偏再造了十多年,這個單位仍在狹縫中一年過一年的拖了這麼久。
在地下水管理項目無政府狀態,且已造成重大災害的當下,應該思考如何能管理得更好以減少百姓受災為急務,只要行政院會依礦業法第三條之六十一,指定深層地下水是一種「礦」,就可以讓這個一百多人的單位重新動起來,也減少一部分水利單位的業務,應是最簡單終結「地下水管理無政府狀態」的具體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