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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用另一個3%思維評考績
2010/03/23 17:03:51瀏覽1483|回應0|推薦10

-政府應建立成本觀念 考核單位績效評比

  考試院依職權向總統府提出「改革公務員考績方案」,其中明列全國各公務機關對所屬公務員的年度考績,必須有3%列入丙等,糾正現在各單位對所屬人員考績75%給甲等,其餘都是乙等的不合理現象。但是,因積非成是,引起造成衝擊社會的爭論,論者多贊同改革,但對齊頭式的「3%丙等」,則各有己見!

  由於「齊頭式3%丙等」的規定,影響太大,成了爭論焦點。尤其是各媒體的文字或「名嘴」皆被吸引,圍着改革大帽子與這個小數字打轉,真是「見樹不見林」!

  筆者認為:現行《公務員考績法》緣自前清的條框,早己不符合現代社會的脈動,因為現代化的政府,不是主官制的一言堂,而是專業分工的編制,協調合作的政務。試看今天有那一件公務,是可以由承辦公務員個人可以獨立完成的?

  以公務員為例:取得公務員資格,需通過考試院的考試,經過詮敍部的評等,才能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到了服務單位,有人事室、人評會、政風單位的監督,關於考績,各單位都有權參與意見,在定案前,很可能因當事人請來民意代表關說,這個「丙等」豈是主管循私,就可以定案的?公務員如果犯錯,被視為情節嚴重,可能被移送監察院調查,如遭「『糾正』、『糾舉』或『彈劾』」,還要被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定是撤職、停職等處分!如果不服,可以回到考試院內的一個委員會申訴,申訴駁回,就「依法執行」。

  我的朋友-郭匪冠英,就是被公懲會懲戒,但公懲會又推翻了監院和新聞局的懲處,認定郭沒失職,但卻以莫須有的「不謹慎、起異心、不機智果敢」撤職,這是違憲的,此官司還在打。

  這是典型的民意代表介入施壓行政單位製造的「言論寃獄」,因為他以筆名「范蘭欽」撰文,在網路及媒體發表,其中獲罪的文章,都曾受新聞局嘉獎、表揚,代表該局出賽!郭某的考績也從未被評為丙等,還是新聞局評定的最佳服務人員。郭某的個案還不是被處理公務而招罪,真是荒天下大稽。因此,筆者懷疑:這種申訴管道可靠麼?移送他的主管循私麼?

  至於公務員處理公務,為了擋住民意代表、有力人士施壓,是可以利用架床疊屋的政府機構、無法劃清權責的現狀,把可能承担的簡單任務複雜化,透過邀集相關單位,成立任務編組的小組或跨單位的委員會,採「集體負責制」卸責的!因此,主官管又如何能由各個別單位,考評個別公務員「丙等」?

  公務員考績制度,早為社會詬病,除了關係切身利害的極少數人外,改革應該已是國人共識,但考試院現在提出的方案,只是「搔一搔止癢」,不料搔不到癢處,抓到出血!

  誠如考試院長關中所說:「改革一定會痛」!筆者則認為:「長痛不如短痛」!這次改革,應該深入到為考評制度建立新思維,也就是建立以單位為考評對象,配以個人的考績為附從,才能符合現狀的需要,更可以建立政府重視施政成本的新觀念!

  目前對公務員的考評重在預算執行度、任務完成進度。政府各單位依其責掌,就推動公務所需,編制預算,送立法院審查,號稱為老百姓看管荷包的立法委員,在審查會議中爭論删預算,上焉者精打細算、中焉者包裹打折、下焉者護航取利,卻從來沒有民意代表指出:政府在龐大的支出預算中,有多少是執行成本,包括執行單位使用的辦公室使用面積、辦公人數薪支總額、公務固定支出,辦公器材折舊,辦公耗材有效使用率等等若是將筆者以上所提及的項目也作為評估換算成本的基礎(這項成本的估算工作,並非難事),確定成本後,再就該單位提出的預算,核估是否合乎成本效益,然後在決算時,核計預算執行度、工作執行進度等主要科目,並以此為基礎,再就工作任務與相關單位配合度,政風單位的報告,民間滿意度調查報告,以及人事單位及人評會的考評等等科目,製成考評表格,以單位為考評對象。各單位主管,應負最大責任,全體所屬員工,依其任務分工與工作量,分工負責,把3%的考評權留給單位主管,在該單位考評成績確定後,主管應有權為單位內部所屬人員的表現,給予獎懲!

  為政府建立成本觀念,旨在使公務員養成「為民謀利」的思維;,以單位為考評對象,則是激發公務員產生團隊精神,這都是真正落實馬英九總統推動政治改革的大工程,希望朝野各界,不以筆者人微言輕,就此建議,深入思考!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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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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