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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攙偽可以掰是標示不實,那麼100元鈔票也可以當作500元
2014/01/11 01:26:34瀏覽470|回應0|推薦17

製造販售摻假偽劣食品,居然可以辦成只是標示不實,這個國家還有救嗎?

商人透過三角短傳,迅速建立虛假的營業金額,申請股票TDR上櫃上市,再到銀行超貸掏空公司,屁股拍拍沒事。

中央銀行說匯率是浮動的,所以我們手中鈔票的價值也是浮動的。

有錢人任意花掉一千元,窮人要花個銅板都要三思。

既然商品都可以標示不實,哪麼結帳時,請收100元當作500元,這是中央銀行標示不實啊!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對於"標示不實"就僅僅只是罰罰款,情節重大者歇業停業。這對於居心不良的廠商根本起不了作用,他們能撈就撈,被抓到算倒霉,反正他們以經準備了好幾張證照,也開了好幾家公司子公司孫公司,沒有刑事責任,根本不怕罰款或停業

像這種存心不良的廠商應該依食品管理法四十九條,對"攙偽或假冒"的廠商,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之罰金。

廠商對於自己經手的食品之生產與販售過程非常清楚,明明混著許多不同種的低價原料,還大膽的標示是"100%純XX",這不是"攙偽或假冒",甚麼才是"攙偽或假冒"?

對於"故意""攙偽與假冒"的廠商必須科以刑事責任,才能有效防止有錢人撲天蓋地的不負責任的搶錢。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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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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