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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經營管理 14. 甲.出國旅行安全實用手冊. 乙.旅行購物保障制度
2012/12/06 09:59:55瀏覽888|回應0|推薦2

     出國旅行安全實用手冊 近年來國人出國旅行、洽商者眾,出國旅行都希望能平安愉快,但因犯罪、恐怖暴力或其他意外事件經常發生,所以出國時須小心謹慎。出國旅行期間,除了帶團的領隊、導遊、同行的親友外,我國駐外的大使館、總領事館、代表處或辦事處(簡稱駐外館處)可在您遭遇急難時,提供必要協助。 當您遭遇緊急困難時,如果是在我國設有館處之國家,請儘快跟駐外館處聯絡,千萬不要猶豫遲疑,如果一時聯絡不上,可透過國內親友與「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聯繫,電話為0800-085-095。

有些困難,可能打一通電話或親自到我駐外館處一趟,就可以解決;如果您的問題超越了駐外館處所能協助的範圍,駐外人員也會提供意見作為參考。 為了您出國旅行安全,特編印「出國旅行安全實用手冊」,提供您有關行前準備、旅途安全的資訊,及彙整了近年來國外常見的偷、搶、騙案例及防範之道,提供您參考。

宣導小冊(可以至本局大廳、本局各分支機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取得或向旅行社索取;亦可直接從本局網站下載),讓您行前能充分準備,萬無一失。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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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旅行購物保障制度    

請以原址為主 :  http://shop.travel.org.tw/

歡迎蒞臨 旅行購物保障網

  • 【申請入會】本會自即日起至101年12月20日止(以郵戳為憑)受理第34梯次旅行購物保障商店入會申請。凡經審核通過之商店,本會將於102年01月15日前以書面通知進行簽約繳費程序。入會申請所須文件及表單請參見本網站「商店申請加入→應檢附文件」。    (2012-09-26) 
     
  • 訊息:各地國稅局將輔導轄內旅行購物保障商店,成為小額退稅商店.歡迎符合資格之商店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詢問申辦事宜.   (2012-03-06) 
     
  • 【申請入會】本會自即日起至101年3月20日止(以郵戳為憑)受理旅行購物保障商店入會申請。凡經審核通過之商店,本會將於4月15日前以書面通知進行簽約繳費程序。入會申請所須文件及表單請參見本網站「商店申請加入→應檢附文件」。    (2011-12-28) 
     
  • 轉知邵族民族議會、南投縣魚池鄉邵族文化發展協會100年7月27日邵議協字第100072719號函,請商店勿假借邵族原住民身份行不實推銷,或以不實訊息誤導消費者,以免觸法。   (2011-08-12) 
     
  • 【訊息】本會將自2011年5月15日起調整旅行購物保障合約第8條第2項條款內容,變更前及變更後內容已以書面寄發全體旅行購物保障商店參閱。   (2011-05-11) 
     
  • 【重要公告】本會將實施旅行購物保障商店『商品不二價制度』,請全體旅行購物保障商店遵守旅行購物保障作業規定第40條,配合依不二價方式銷售: 1、商店應於店內明顯處懸掛不二價標識:商店可自由設計標識圖樣、格式、大小,亦可於本會網站下載不二價標識圖檔。 2、商店應於個別商品標示牌標示商品定價,折扣商品則應標示折扣後的價格。 3、商店應依標示價格銷售,不得以贈品或任何優惠活動或其他方式變相銷售。 4、商店舉辦促銷活動,必須於店內明顯處公告活動內容,使旅客可於購買前明確知悉。 本會將派員進行查核,查得商店違反不二價規定之情事時,將提報旅行購物保障執行委員會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2011-04-29) 
     
  • 【新聞資料 】日前媒體報導北京旅客來台觀光,在花蓮光隆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以49萬5千元購買二款貓眼石,旅客投訴受騙乙事,案經花蓮地檢署調查偵辦中。由於光隆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是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旅行購物保障商店』,品保協會針對此事亦召開會議,會中決議:光隆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合約書及作業規定,有貨價與品質不相當,且違反不二價銷售方式,撤銷旅行購物保障資格。另旅客要求商店『以一賠十』的訴求,由於我國相關法律並無此規定,難以依個人主觀要求行之,建議旅客可就其實際所受損害依法請求。    (2011-03-29) 
     
  • 【重要公告】本會自3月1日起,將依旅行購物保障作業規定嚴格執行購物保障相關規範並派員進行考核,考核項目包含「商品抽驗」及「現場成交價格抽查」,唯現場考核人員有權視現場狀況進行他項抽檢,商店不得拒絕。   (2011-02-16) 
     
  • 【宣導】依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0983001812號函,請各旅行社購物保障商店主動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予購物旅客。   (200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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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購物保障制度

依據本會章程第六條『促進旅行業提高旅遊品質,協助及保障旅遊消費者權益』之任務,辦理旅行購物保障制度。

  1. 輔導購物店業者強化服務品質,建立完善售後處理機制,使購物店與旅遊消費者間的權益制度化。
  2. 整合購物店整體發展,提供旅遊消費者『開心來』、『安心買』、『買個夠』的購物消費環境,提升觀光客對購物店的信賴度及滿意度,吸引觀光客來台觀光消費,增加購物店商機,帶動全台經濟發展。
  3. 成立購物店購物糾紛專責處理機構,保障旅遊消費者權益及提升國家觀光形象。
  4. 維持合理旅遊費用,避免旅遊團費惡性削價影響旅遊品質。

『旅行購物保障』基本原則如下:

  1. 『旅行購物保障』制度的推行,係購物店業者認同本制度而自願申請加入,並由交通部觀光局給予指導。
  2. 旅行購物保障業者應遵守『旅行購物保障作業規定』及『旅行購物保障合約書』等相關規定。
  3. 旅行購物保障制度之執行,邀請交通部觀光局、民間公正機關或團體、產業界專家、各產業公協會團體推派代表擔任委員,共同參與。
  4. 旅行購物保障業者,應確保其所販售的商品品質,不得有貨價與品質不相當,或以詐欺脅迫或違反誠信原則等不正當方法販售商品,如有購物糾紛願遵守本會調處結果。
  5. 本會透過網站及文宣品向各國旅遊局及旅遊消費者推薦旅行購物保障商店,日後『旅行購物保障』購物店,將成為國內旅遊消費者及來台觀光之旅遊消費者購物行程安排的主要選擇。
    -------------------------
    標題(保障對象)


    申請商店之資格:凡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處所(包含農會等社團法人),且有意願與旅行社業務往來之購物店,其行業符合下列類別,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

      購物店分為七類:

      A.珠寶玉石類   B.精品百貨類  C.鐘錶3C銀樓(金銀飾品)類

      D.木雕陶瓷藝品類 E.食品農特產類 F.其他類  G.免稅店類

      ◎本會對商店產品類別,保有最終審議權。

 


◎適用對象: 持外國護照、旅行證、入出境證等入境之旅客。

◎退稅範圍: 購買供日常生活使用且將隨旅行攜帶出境的應課徵營業稅貨品。

◎申請購物退稅要件:

  1. 向經核准貼有「TRS」標誌之商店購買。
  2. 同日同一商店購買退稅範圍內貨品,總金額達新台幣3千元以上。
  3. 自購物日起30日內將貨品攜帶出境。
  4. 結帳時須主動出示護照(旅行證/入出境證),告知所購買貨品要在出境時申辦退稅,並索取「退稅明細申請表」

◎申請退稅地點: 出境時在設置於機場或港口之海關「外籍旅客退稅服務檯」辦理。

◎申請退稅程序:

  1. 出示退稅明細申請表、護照(旅行證/入出境證),攜帶出境之退稅範圍內貨品及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供
    海關人員查核。
  2. 海關審核後,核發「退稅明細核定單」。
  3. 持憑海關核發之「退稅明細核定單」,向設置於出境機場或港口之指定銀行申領退稅款(以新台幣支付)。


寶島台灣特產何其多,好品質永遠不怕比較。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為了落實誠信標價的信念,特別建立「商品不二價」機制,邀請全台旅行購物保障商店一同加入,期望以信用、品質維繫久遠的生意之道,讓所有來台觀光旅客能夠開心來、安心買、買個夠。


  1. 商店應依不二價方式銷售 (旅行購物保障作業規定第40條)
    (1) 商店應於店內明顯處懸掛不二價標識:商店可自由設計標識圖樣、格式、大小,或使用本會不二價圖檔。
    (2) 商店應依商品定價銷售,不得以贈品或任何優惠活動或其他方式變相銷售。
    (3) 商店應將折扣商品與不二價商品分區放置,對於折扣商品應清楚標示折扣方式。
    如何取得不二價圖檔:於本會網站http://www.travel.org.tw/旅行購物保障/下載專區,點選「不二價標識」即可。
  2. 商店糾紛通報責任(旅行購物保障作業規定第30條) (1) 糾紛通報責任:旅行購物保障商店與旅客發生購物爭議時,商店除應盡速妥善處理,並應以「書面」通知本會。
    (2) 處理範圍:旅遊消費者所購商品有瑕疵者,旅行購物保障商店應提供退、換貨服務。唯旅遊消費者之其他賠償請求,非本會處理範圍。
    (3) 處理時限及回報:商店應於「收到旅客所退還之貨品起算30日內」將案件處理完畢,並於「處理完畢後7日內」,將案件處理經過暨相關資料報知本會。
    (4) 罰則:未依規定通報者,每違規一次,記一點,按年度計算,記點累計達二點者,將提報旅行購物保障執行委員會處理。
    如何通報:商店可自本網站下載專區,點選「商店通報單」並填寫後,以e-mail或傳真方式報知本會。
  3. 有下列情事,由管理考核小組進行調查,提報旅行購物保障執行委員會討論後,提報理事會撤銷旅行購物保障資格:
    (1) 以詐欺方法或偽造文件等違法行為取得旅行購物保障資格者。
    (2) 販售商品有貨價與品質不相當,或以詐欺脅迫或違反誠信原則等不正當方法販售商品。
    (3) 違反本規定或旅行購物保障合約書,情節重大者。
    (4) 未依規定繳納常年費、購物保障金、代償還款、鑑定費等相關費用,經催繳後逾期仍未繳納者。
    (5) 停工或停業一個月以上時,未依規定聲請備查。
    (6) 相關證照或資格遭撤銷、註銷或廢止者。
    (7) 違反第30條(商店應依不二價方式銷售)規定。
    (8) 違反第40條(商店糾紛通報責任)規定。
    (9) 其他有不遵守各相關主管機關規定,經通知仍未改善。
  4. 取得『旅行購物保障』資格之購物店業者應遵守『旅行購物保障』作業規定及簽定『旅行購物保障』合約書,接受定期及不定期追蹤管理。
    前項考核包含商品抽驗及現場成交價格抽查,且現場考核人員有權視現場狀況進行他項抽檢,商店不得拒絕。
  5. 取得旅行購物保障資格之業者經被撤銷旅行購物保障資格或申請放棄旅行購物保障資格者,業者應自通知到達日起7日內向本會繳回旅行購物保障合約書及旅行購物保障證書、標章,逾期未繳回時,本會應追繳,如仍未繳回時則公告註銷。
  6. 購物店業者經被撤銷資格或申請放棄資格後,於本會取回認證合約書及證書、標章或公告註銷前所生之購物糾紛,仍依本規定處理並辦理對旅遊消費者代償。
  7. 商店因違反旅行購物保障作業規定或合約,而被「撤銷旅行購物保障資格」:
    (1) 旅行購物保障商店資格一經撤銷,該商店無論更名、遷址與否,只要統一編號相同,即不得重新申請加入。
    (2) 商店被撤銷旅行購物保障資格後,於商店原營業處所地址經營同類型商店者,亦不得申請加入。

標章使用

  1. 取得旅行購物保障之購物店,得使用旅行購物保障標章。
  2. 旅行購物保障資格之購物店,經撤銷旅行購物保障資格或申請放棄旅行購物保障資格者,業者應自通知到達日起7日內向本會繳回旅行購物保障標章,並塗銷商店內外一切標章之圖形、文字。
  3. 旅行購物保障標章如下圖:

TSA LOGO

 

( 知識學習考試升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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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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