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05/03 00:26:35瀏覽869|回應0|推薦0 | |
私人記事 ~ 表揚信 (汕頭娘子軍)
您先生 ! 您將 您的本尊 post 出來了啦, 醬子不就曝光了, 德仁太子殿下 !
是啊, 此德仁彼德仁, 皆是德仁(不二) ,也非德仁(不一); 無妨 ...
都早已不惑, 且知天命了, 還怕盜世欺名 ?
1.不害人.
2.不騙人.
.
可也 !
表揚信 在此啦 :
.
(下面連結圖片,改版被洗掉了啦...啊 ! 不在乎天長地久,只在乎曾經擁有 ...)
.
=================
延申欣賞 : (圖不如文)
2011年10月慶典 僑胞團 / 10月11日 環島六天 Recommendation Letterhttp://blog.udn.com/darrenlin123/5723944
===================
申請書(補件說明) 本人李依風(住新北市五股鄉西雲路74號4樓,0970-537-518)為有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64號裁定,茲向貴院申請裁定本人李依風收養女李林安乙案: 主旨: 本人李依風茲依我國最高司法單位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12 號,申請本人李依風收養女李林安乙案裁定, 貴院應依法盡速發放本人李依風收養我女李林安之收養裁定確認書,以利本人申請李林安之入台證為荷。 附件: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12 號 【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限制案】 說明 : 一、 解釋文內之司法院釋字第712號解釋事實摘要,已將本人李依風之苦情列入釋案。(詳附件) 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102年10月4日)。(詳附件) 三、 本人之一切苦難,皆來自我國法院人員(含律師)之不專業,隨口回答本人之認養問題,以致本人之騎虎難下(近六年之煎熬及百萬多元之唐捐往來)! 四、 若貴院無法接受司法院釋案或故意拖延,請惠示人民其他申訴辦法。 祝禱即日起能有快樂希望之中華民國公民 李依風 2013/10/10 |
|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