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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8 17:33:35瀏覽966|回應0|推薦4 | |
昨日發生的大潤發停車場隨機擄人未遂案,震撼台北,提出「治安零容忍」的台北市長郝龍斌,恐怕又因此而在治績與形象上,再遭衝擊。 筆者曾擔任保全員,且曾接受防火管理人之訓練,並取得證照,在此,不想單純地動筆罵人,更不想只是開口檢討警方與店家的責任,而是希望能提出解決的辦法。 畢竟,事情已經發生了,把所有的人都罵完了,一樣解決不了問題。倘若大家競逐口水,卻只是坐視悲劇的一再重演,這只會讓民眾因對治安信心崩潰,產生更強的反社會情緒,若是一再惡性循環,只會讓局勢更糟,不會更好! 一.初期應變:請業者增設攝影機、監控人員與現場保全 台北市政府可由產發局行文各百貨與量販業者,針對各直營或加盟賣場,自行檢查賣場內外與周邊之攝影機、增派監控人員與現場保全。 攝影機的檢查項目有:若有死角,應於該處增設攝影機。設在戶外之攝影機,除必須耐候(至少能防雨),且裝設之位置與角度,必須不受路燈或車燈炫光干擾,且監視人車通行通道位置者,必須具備一定解析度與夜視功能。 對於攝影機死角處,先期可增派現場保全駐衛,待攝影機設置完成後,改以保全定時巡邏方式處理。 此外,為避免此類事故再次發生,請各賣場增派現場保全,定時(至少30分鐘一次)巡邏停車場。 以上檢查,政府先採取勸導方式,並給予改善期限。若預期未改,得由市府公佈未改善業者,以昭告社會大眾。 攝影機增加,勢必增加監視人員之負擔,因此,各業主應增聘監視人力。 增聘監視人力,可納入政府獎勵聘雇中高齡人力、身心障礙人力(肢體障礙或顏面障礙)或以工代賑等各項方案,由業主提報勞工局。 二.法令層面:請市府訂定賣場公共安全單行法規 目前,在《消防法》中,已有依賣場樓高、樓層數與面積等,需制定何種等級之防火與逃生計畫的要求。 基本上,在《消防法》的規範下,外包保全員與業主的樓管*均負責一定的疏散與秩序控管的業務與責任。 在面對治安問題(扒竊、破壞等)時,百貨公司的外包保全員與業主樓管均有一套完整的SOP(標準作業程序),而在大賣場的部分,應當也有類似的作法。但是,在對於賣場停車空間的安管,似乎只注意到交通的疏散,對於因購物停車事務的糾紛,甚至是此次發生的隨機擄人勒贖未遂等事務的處理,似乎各保全公司與各賣場樓管,都沒有特別重視,甚至制定處理的SOP(標準作業程序)。 因此,建議郝市長,儘速由警察局召集消防局、產業發展局、建管處、台北市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與法規會等單位,與百貨、量販與保全業者,研商台北市賣場公共安全單行法規,在不違反中央法規的範圍內,將消防與公安法規整合。 建議郝市長與葉主委: (一)這項法規,可以參考其他國家,針對賣場樓高、樓層數與面積等,依相關比例,訂定應設置保全人員之數目與攝影機之數目,甚至攝影機之功能。 目前,百貨業者針對週年慶、量販業者針對三節之全天候營業,已與保全業者間有相關臨時勤務之契約與勤務規劃。 其它部份,至少大陸對賣場的保全規劃,就有值得參考的法律規範。 (二)建議於法規中規定: 將一.當中對攝影機之規定納入,並將此規定納入年度安檢項目(與建管處、消防局等同步進行聯合檢查),並訂定罰則,懲處未限期改善業者。 各百貨公司與轄區派出所、消防隊與醫院,應建立緊急聯繫窗口,於重大事故發生時,得以緊急聯繫。 各賣場發生相關事故,應於7日內,提出事故始末、處置與檢討報告,一式四份(可由警察局與產發局會同業者制定統一格式),分別檢送下區警察分局、警察局、產業發展局與台北市消保會,以明確責任及事後追蹤。此項規定,亦應制定罰則,以令業者確實執行。 待此自治條例草案送市政會議通過後,請台北市議會已優先法案處理。 此外,未免緩不濟急,建議法規會在以上草案出爐後,先在不違反中央法令的情況下,制定行政命令,讓百貨、量販與保全業者可以先行適應,並規劃擴充人力與勤務規劃。 在人類的四大權力之中,有一項是:「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此次隨機擄人勒贖事件,已是台北市第二起(第一起是2年前發生於台北某捷運站)的相同事件了。筆者希望:才剛剛撤換警察局長的郝市長,絕不能等閒視之,或是只責令警方加強巡邏,而是必須與業者合作,並透過法令的要求,請業者與市府配合,把一個安全購物的環境,還給台北市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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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