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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8 13:33:21瀏覽1457|回應2|推薦3 | |
【法新社 】 (法新社梵蒂岡二十九日電) 梵蒂岡教育部今天公佈教宗(新聞、網站)本篤十六世批准的一份訓令,不接受同性戀者或有嚴重同性戀傾向者進入修院,更不准他們晉升鐸品。 這份名為「有同性戀傾向者準備進入修院或晉鐸之聖召鑒定準則」之訓令強調,「司鐸聖事性地代表基督,基督是教會的元首、牧人和淨配。由於司鐸象徵基督,他的聖職生活都必須具備奉獻整個人給教會、並充滿真正牧靈愛德的精神。為此,聖職的候選人在情感上必須達到成熟的地步,使他在託付給他照顧的教會團體面前,能夠成為真正精神上的父親。」訓令指出,同性戀者對如何與其他男性與女性正確的互動有很大的障礙,領受鐸品可能帶來的不良後果不容忽視。 以社會學的角度分析: 同性戀並非單純指同性間的性關係。其定義應為:「用情和性衝動的對象,從所謂常態的異性轉移到另一種不被社會認可的同性身上,而用情的方法、需求當和異性戀者相去不遠,不一定侷限於必要發生某種程度的性關係。」 就社會學的角度而言,兩性的社會期待不同,但同性戀者也不在社會期待的範圍之內,同性戀者也有基本人權的問題。 同性戀者在台灣也屬於一種偏差行為?!在台灣的傳統社會是無法完全接受『同性戀』這個名詞的,即使接受了同性戀,亦無法接受自己的親人或孩子是同性戀者。 同性戀者早期在台灣是被貼上標籤的,雖然同性戀的標籤化沒有被改善,但也使社會開始注意到同性戀的問題。 然而對同性戀的誤解還包括了認定其一定有特定的外觀與舉止、固定的男性與女性角色、性氾濫、經過變性、不快樂的、自己選擇的、可成功治療轉換成異性戀、不希望建立家庭等等,諸如此類的因素造成社會大眾對同性戀的歧視和標籤化。 同性戀者在社會上已漸漸的被認同,無論是何種因素造成的同性戀,都應享有社會上基本的權利及義務,無論是哪一種工作或是神聖的職位,是不是同性戀都不應該要影響工作的態度,所以不應該用同性戀者來否定一個人的成就。 同性戀在某種程度上或許違反了所謂的自然定律,但卻不影響一個人的性情及品格。同性戀是否為一種罪?亦或只是一種所謂的偏差行為?或者只是代表解放和反叛?都很值得我們去探討和省思! 社會上對同性戀者仍有許多偏見,對同性戀者早已有了先入為主的觀念,因此無法用客觀角度去認定和評判事件的公平性,任何人都不應該用所謂教廷的眼光來評判事實的公正性,而讓訓令無法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下頒布。 同性戀團體對教廷的批評,雖不完全正確,同性戀團體在追求同性戀者的利益的同時,也應該考慮社會上的評價與輿論,且必須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則,據理力爭,才是應有的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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