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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廷下令禁止同性戀者任神職
2007/03/28 13:33:21瀏覽1411|回應2|推薦3

【法新社 

(法新社梵蒂岡二十九日電) 梵蒂岡教育部今天公佈教宗(新聞網站)本篤十六世批准的一份訓令,不接受同性戀者或有嚴重同性戀傾向者進入修院,更不准他們晉升鐸品。 這份名為「有同性戀傾向者準備進入修院或晉鐸之聖召鑒定準則」之訓令強調,「司鐸聖事性地代表基督,基督是教會的元首、牧人和淨配。由於司鐸象徵基督,他的聖職生活都必須具備奉獻整個人給教會、並充滿真正牧靈愛德的精神。為此,聖職的候選人在情感上必須達到成熟的地步,使他在託付給他照顧的教會團體面前,能夠成為真正精神上的父親。」訓令指出,同性戀者對如何與其他男性與女性正確的互動有很大的障礙,領受鐸品可能帶來的不良後果不容忽視。
然而,如果有同性戀傾向者僅是一種過渡的現象,如青少年時期對性的認識不清所做的不成熟行為或表態,仍可領受鐸品,但至少在領受執事聖秩前三年,必須克服這種傾向。
訓令接著指出,同性戀行為是嚴重的罪,而這個罪的本質是不道德的,它違反自然定律,也因此絕對不能被認可。至於同性戀傾向並非罪過,卻是客觀上混亂倫理道德的傾向。對有這種傾向者,這也是一種考驗。
對於同性戀團體批評教廷的此一態度是盲目地反同性戀者,是一種類似種族隔離的歧視。教會人士辯稱,領受聖秩不是一種權利,而是上帝的禮物,教會仍然深深尊重同性戀者。
訓令中也指出,鑒定一個渴望進入修院者是否適合進入修院,是否召選他領受聖秩,這是教會的職權。此外,一位候選者乃是第一個應該對自己接受陶成負責的人。如果候選者為領受聖秩而掩飾自己的同性戀狀況,那是嚴重的不誠實。這種不真實的態度不符合真理、忠誠以及隨時待命的精神。
訓令最後要求主教們和有關的負責人謹慎辨識鑒定人選,給教會保證基督心中所要的稱職司鐸和真正的牧者。
訓令指出,神師對辨識鑒定一個人是否適合領受聖秩負有重大的任務。在修院內部神師代表教會,他有義務考核每位修生的種種素質,並確定他不具有與擔任司祭職務不相容的性問題。

以社會學的角度分析:

    同性戀並非單純指同性間的性關係。其定義應為:「用情和性衝動的對象,從所謂常態的異性轉移到另一種不被社會認可的同性身上,而用情的方法、需求當和異性戀者相去不遠,不一定侷限於必要發生某種程度的性關係。」

    就社會學的角度而言,兩性的社會期待不同,但同性戀者也不在社會期待的範圍之內,同性戀者也有基本人權的問題。

    同性戀者在台灣也屬於一種偏差行為?!在台灣的傳統社會是無法完全接受『同性戀』這個名詞的,即使接受了同性戀,亦無法接受自己的親人或孩子是同性戀者。

    同性戀者早期在台灣是被貼上標籤的,雖然同性戀的標籤化沒有被改善,但也使社會開始注意到同性戀的問題。

然而對同性戀的誤解還包括了認定其一定有特定的外觀與舉止、固定的男性與女性角色、性氾濫、經過變性、不快樂的、自己選擇的、可成功治療轉換成異性戀、不希望建立家庭等等,諸如此類的因素造成社會大眾對同性戀的歧視和標籤化。


    同性戀者在社會上已漸漸的被認同,無論是何種因素造成的同性戀,都應享有社會上基本的權利及義務,無論是哪一種工作或是神聖的職位,是不是同性戀都不應該要影響工作的態度,所以不應該用同性戀者來否定一個人的成就。

    同性戀在某種程度上或許違反了所謂的自然定律,但卻不影響一個人的性情及品格。同性戀是否為一種罪?亦或只是一種所謂的偏差行為?或者只是代表解放和反叛?都很值得我們去探討和省思!

    社會上對同性戀者仍有許多偏見,對同性戀者早已有了先入為主的觀念,因此無法用客觀角度去認定和評判事件的公平性,任何人都不應該用所謂教廷的眼光來評判事實的公正性,而讓訓令無法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下頒布。

    同性戀團體對教廷的批評,雖不完全正確,同性戀團體在追求同性戀者的利益的同時,也應該考慮社會上的評價與輿論,且必須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則,據理力爭,才是應有的態度。


( 創作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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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夜
疑問
2011/08/05 20:46

所以在台灣

同性戀是不被認同的ㄇ??

為什同性戀沒有選擇的餘地呢??

同樣也是人啊


JamieCha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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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嘛嘛
2007/11/30 09:59
底紋和字都黑嘛嘛,看不清楚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