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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聊聊-關於離職年度的特休問題
2009/05/15 20:07:45瀏覽10437|回應0|推薦12
標題是隨便聊聊,正好遇到朋友詢問這個問題,覺得有點怪。畢竟不是專精HR領域,不過,我想這類問題只要準備離職的人都可能遇到,順便貼上來作個紀錄。知道的朋友還請不吝指教。
不是每家公司都很適合自己可以待到退休,總有因為興趣不合、搬家、公司合併或遣散等種種因素提前終止僱傭契約,年資滿一年以上的人,就會遇到離職年度特休問題。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關於離職年度特休如何處理,各家公司做法不同,有些主張離職年度特休要用年度換算的問題,也有主張離職年度沒有特休的公司。比方說某甲於96年2月份到職,98年4月離職,某甲工作滿一年未滿三年,應給予七天特休,亦即某甲於98年度3月開始,應享有七天特休。部分公司主張特休應該每年度平均休假為原則,則認定某甲98年度僅享有(9803-9804=2個月) 2 / 12 *7(天)=1.67天(約莫9小時,實務上有四捨五入情形)

以前待過極力主張離職年度沒有特休的公司,當時隱約感覺跟勞基法不符,還是忍住。畢竟小員工力量有限,無法對抗整家公司以及眾多人脈的大老板跟長官。再者,我還得靠這家公司的資歷,來爭取更好工作機會,加上過去公司其他地方福利不錯,長官跟老闆也待我不薄,經過衡量之後決定隱忍。畢竟撕破臉就算爭到面子,也沒辦法爭到很多錢(幾天特休換算薪水只有一點點),公司也不會被罰多少。與其浪費時間跟他們槓上,還不如拿來找下一家更好的公司。

到底有沒有違反勞基法呢?離職多年後終於找到相關解釋函令……
依(83)台勞動二字第 01664 號 函令 勞 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略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當年確實損失好幾天特休,仔細想想,離職後這些年多多少少繼續借重以前公司的資源跟人脈,真要鬧起來也不好看,幸好當時有忍住,況且後來找到還不錯的公司,不愉快的過去就讓他隨風飛逝,但是該知道的還是要了解。

再次回歸到離職年度特休,其實大多數公司還是依規定給特休,會給幾天就很微妙,這牽涉到各家公司特休計算問題。

實務上部分企業為利於管理,針對年度中到職員工,換算特休天數。以某甲為例,某甲96年2月到職,於97年2月底滿一年,可於97年3月有特休。常見做法有兩種:
一、某甲7天特休應於97年3月到98年2月休完。
二、97年度給予某甲5.83天特休(實務上有四捨五入情形),某甲應於97年3月到97年 底將5.83天特休休完,98年度某甲特休則以7天計算。

兩種作法的差別只在於未達級距之年數(比方說第2年或第4年),不過採取第二種方式公司的職員要注意,以某甲為例,倘若某甲在98年1月離職,某甲的特休給與期間從到職日開始計算。某甲97年3月到98年2月底有7天特休,97年3月到12月休完5.83天,98年2月底前可休1.17天。倘若某甲在1月底離職前休超過1.17天,反而會變成事假。如果某甲繼續工作再滿一年,直到98年3月離職,從98年3月開始擁有7天特休。

雖然不一定每家換算到年底公司都來這招,還是留意一下有個心理準備比較好,總比辦理離職手續才發公司規定跟自己預期差太多,連心情都不美麗。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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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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