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一二審判決對照 圖/聯合報提供
二審逆轉 林益世貪汙判13年半、母湮滅鈔票判5月
2016-02-27 03:12 聯合報 記者林志函、張宏業、賴佩璇、周志豪/台北報導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貪瀆案,一審法院認為他沒貪汙而是恐嚇,輕判七年四月徒刑。全案昨天逆轉,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林的收賄行為與立委職務有密接關連性,依貪汙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財產來源不明罪,改判十三年半徒刑。本案可上訴。
林益世的母親沈若蘭在住處陽台焚燒美金九十五萬元,另把台幣一千兩百萬元鈔票用磚塊綑綁後藏入水池,一審判沈無罪,但高院依湮滅、隱匿刑事證據罪,改判她五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確定。
林益世的妻子彭愛佳、林的兩個舅舅沈煥章及沈煥瑤,檢方指控三人洗錢,但一審及高院都判無罪。高院指出,彭愛佳等人一、二審均無罪,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檢方不得上訴。
林的律師羅秉成說,林益世對判決感到失望遺憾,收到判決書再決定是否上訴。
林益世二○一○年擔任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他協助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獲得爐下渣原料轉售及承購中聯公司的轉爐石合約,事後收下陳給的六千三百萬元。林卸任立委後致電陳,要求陳再付八千三百萬元談續約,陳拒絕並向媒體爆料,檢方依貪汙罪等起訴林。
一審法院認為,中鋼、中聯是民營公司,兩公司雖不得不配合林益世的影響力,但此影響力是來自於林豐沛的地方勢力、黨政關係,與立委職務無關,不構成貪汙,僅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
但二審高院指出,林益世在立委兼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任內,對中鋼和中聯的人事、財務與業務執行有實質影響力,卻濫用職權干預兩公司的營運政策、促成地勇公司爭取合約後收下六千三百萬元賄款,有對價關係、構成貪汙。
高院認為,林益世在短時間內獲取數十倍立委年薪的鉅額賄賂,無視人民託付及廉能政府的要求,將公股事業視作囊中禁臠及業外收入的生財工具,加重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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