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同性婚姻之我見
2011/07/04 17:12:27瀏覽3538|回應16|推薦56

格友轉貼了兩篇文章,我表達了我的看法。

https://blog.udn.com/kkuo0810/181266832

2024/11/06 10:55

LGBT訴求的確愈來愈超過,已然侵害了人類社會好不容易才建立的秩序。不久前,我在自己的blog留言,才指出“性平廁所”的荒謬與罪惡。台灣向來以歐美馬首是瞻,想必很快會呼應德國的這股妖風。

同性戀無罪,罪在性放蕩;誠然是基因使然,但這不應該成為對抗大多數人權益的理由。

受了“性解”潮流影響,本來不是gay的,受了誘惑而被掰彎,玷污了自己的身體。大陸近年AIDS大流行,是該嚴加控管這股邪風。

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
(前言)  這個高爭議話題從來就不曾和諧過。各國/文化處理不同。法國一直到18世紀大革命後才將同性戀除罪,19世紀的英國卻還特立刑法嚴懲。至今因同性戀遭傷害甚至殺害的仇恨犯罪仍時有所聞。


此文首先探討一夫一妻制受到的“挑戰”,最明顯的就是立妾與外遇嫖妓的古老問題了,這是傳統婚制的威脅。現代主義的風行更令此傳統婚姻制搖搖欲墜。同性戀行為早已是各人類文化長久存在的事實,本文提問之一:何以比“立妾與外遇”殺傷力較小的同性戀卻更為社會難容,更被宗教教義所排斥與撻伐? 現在美國已有六州合法化同性婚姻。頑固異性婚戀者和基本教義團體反對聲浪洶湧而來,這議題已然浮上台面,再無法壓抑了。

本文不過提出一些思考,點到為止,重點並非在比較同性戀與外遇立妾嫖妓孰輕孰重。將之並提,因為這都是看似正常的異性戀者與婚姻制面臨的古老社會問題。

-------------------------------------

【文 7/3/2011】「我能想到最浪漫的事,就是和你一起慢慢變老」有首流行歌是這麼唱的。數千年來,人類社會發展成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鞏固了這種「攜子之手,與子偕老」的理想型態。這種穩定的男女關係,是人類試圖簡單化複雜情慾的努力,保障了最有利物種傳承的實際需要。

因此,萬物之靈的「結合」除了用文學軟性美化訴求外,更須以種種手段強制執行捍衛,包括宗教教義的威嚇,社會禮法的規矩懲罰。在此框架下,「堅貞」於是被極度謳歌--對女性單方尤然。某些文化更發展了對女性的奴役。昔日中國的貞潔牌坊,男性主導之部落文化對小女孩進行割禮的陋習仍存,均是為控管女性子宮,牢固婚姻制,維持血胤純淨的極端表現。

然而,男性卻得以豁免如此的高標禮法。狷士辜鴻銘曾有名言:「汝曾見一個茶壺配四隻茶杯,但世上豈有一個茶杯配四個茶壺者乎?」他解妾字為立女,妾者為「靠手」,是供男人倦時,手肘所做的靠歇。社會地位的壓抑,知識的壟斷,剝奪了女性經濟與思想獨立的機會,確保了女奴思維的沿襲。然而,直到今日,何以已可撐起半邊天,經濟獨立,思想已然解放的女性,仍尚存「女奴」意識?

社會炫富風氣,令一批批意志薄弱的拜金女,甘於成為男性的靠手,成了二奶,她們既是一夫一妻制的破壞者,亦成了傳統男性威權的擁護者。外遇,嫖妓,小三的古老社會問題,似未因「時代進步」而消弭,反藉科技的普及而升級。百年來,西方思潮,一波波地衝擊下,一夫一妻婚姻制已然搖搖欲墜,馬克思及恩格斯(Fridrich Engels)曾尖銳批評布爾喬亞婚姻是下流買賣,形同高級賣淫,此顛覆「傳統」的種籽,矯以現代主義,假種種文哲藝術型式,遂一一迸裂奇花異果,開拓人類感官情欲的蹊徑,鬆動約定俗成之道德基座,毀壞人類好不容易經營起的表象簡單之婚姻型態。

值得深考的是,如果某種制度或生活方式得靠法律制約,需由道德家口誅筆伐,需依賴宗教家以神諭懲戒及威嚇來維持時,那麼那種社會型態可會是種最符人類本性的「自然」狀態?  非自然狀態,定引發自體焦躁與情緒對立,這可能就是精神病的根由之一了。佛洛伊德和容格派之心理學之所以能大行其道,因其之解析,似為人世總總不安,找到了病灶,性解放遂蔚為風潮,至今方興未艾。

時代推移中,人類社會逐漸依思想進化程度在調整生活規範,一妻一夫的婚姻制,縱有許多不完美處,但的確是人類社會演化至今最合理,紛爭減至最少之型態。因人畢竟非陶瓷茶杯與茶壺,一旦成型便無可反轉地只帶一種功能,只有一種情緒。

同性婚姻合法化似已有不得不為的趨勢,與外遇嫖妓和立妾一樣,均是人類社會無解的難題。然而,因男性威權的主導,源自農業和部落氏族思維,令無法有子嗣傳承功能之同性戀行為,較兩性關係更被刻意壓制。傳統婚姻捍衛者,視之為異端,宗教教條主義者謂其為天理不容之邪行,亂世之妖孽。平心而論,一夫一妻制下總總隱諱的潛藏痛苦,以及現今離婚率的高升導致單親破碎家庭的普及,其中所蘊釀的危機,較諸同性婚姻合法化對社會造成的衝擊似是大巫見小巫。同性婚姻合法化非但無損於一夫一妻制,反倒會有助於社會結構的穩定。畢竟同性戀是少數族群,造成性別倒錯的原因,既是無法「治療矯正」的基因之故,那麼亦可視之為一種人類的自然天賦。就此而言,進化的人類社會就無權剝奪此少數族群的天賦人權,故意將之邊緣化、妖魔化甚至傷害打擊。

或以為法律認可同性婚姻,將助長此一「歪風」,扭曲混淆幼子與青少年之角色認同,危及人類社會之正當傳承。此慮雖成理,卻是被誇大了。蓋人類之異性相吸為造物之設計,若有異性戀者受外界影響,從學習過程中變成雙性戀者或徹頭徹尾的同性戀,其天性可能原就有此傾向,才會如此容易受到啟發。性別若能藉學習就此逆轉「修正」,這不也是種回覆本色的自然之道嗎? 若果因青少年思想不成熟而被誤導,性格大變,無力返回「正軌」,採取壓抑避視態度,難道就可杜絕此變異所造成的心理困惑與社會問題?釜底抽薪之計,何不就合法化同性婚姻,以法律確保此族群之特殊生態,並公開透明其社群之人格心理,這才是種正面教育,才可有效防止好奇者去追求探秘禁忌的刺激。

同性戀圈子之性關係紊亂向為「正常人」所垢病,然彼等果無真情實意乎?社會的壓抑,令其躲在櫃中,自欺沮喪自棄,感情生活既無法昭見天日,難免形之於下,缺乏承諾與擔當。性別倒錯原不是病,其病在於外界加諸其上的偏見。若以大多數人認可的婚姻制將此少數族群納社會公約系統,這不也是對傳統價值的鞏固嗎?

聖經對愛的定義之一是:又有恩慈,不做害羞的事。此害羞之事,豈獨適用同性性行為乎? 異性戀人的劈腿不忠,外遇嫖妓,二奶小三小四….豈是恩慈之事,難道就比較不害羞,為神所喜?人同此心,同性戀人可會就因外在生殖器之「錯置」而就泯滅了對生死相許,從一而終之堅貞愛情的內在渴望? 異性戀人歌詠「攜子之手,與子偕老」之愛情若果天長地久,何以還需區區一紙婚姻來保護? 不可否認的,那是因愛情會變。婚姻的法定型式,就具有保護功能,因為人老珠黃,色衰愛弛與喜新厭舊是大多數人類之天性。異性戀者若只因自己的性別特徵明顯地形之於外,就判定自己的愛情正當性優於同性戀,就否認同性戀人擁有同樣細膩的情感內在運作的可能,而剝奪彼等同樣受法律保障之權益,這難道不是種歧視嗎?

若反對合法同性婚姻的理由為:同性結合無法有子嗣,有違天道。此不啻是對擁護異性婚姻制男女的侮蔑,將男女的結合貶至動物性層次。結婚若只為傳承子嗣,人人只為保自己的血脈延續,而自設此框架,以利劃清權限,為爭奪社會資源故,此種自私自利的想法,應是人類最低等的存在理由,亦是社會不公不義之最大根源了吧? 就此,但凡思想高尚之異性婚者,實應向天生無子之同性戀者致上萬分謝意,感激同性戀者為其下一代省下資源,讓人類社會不致淪為赤裸裸低等獸慾之殺戮戰場了。

總而言之,在生物學上,在維護社會道德價值層面上,在經濟能源資源分配上,吾人實不見合法化同性婚姻會對異性婚姻造成任何威脅。如只因他們性別不同,就否定其感情與天賦人權,那麼反對者就得反省自己是否太霸氣,太自我主觀,太缺同理同情心? 這樣的反對者,顯然本身有其人生的侷限,不容易會是個有開闊心靈,欣賞他人,容易知足快樂的人。想想何以自己對他人的性別如此在意,會反對他人同樣獲得法律保障的權益,可不可能是基於自己對「透明與公開」存在莫須有的恐懼? 或許,某些反對同性婚戀者所表現的憤怒與噁心…某種程度暗合了佛洛伊德的性學說吧? 那麼誠實檢視自體潛意識秘櫃,此其時也。

 

Published: 7/3/2011, World Jourmal Sunday Forum《Tiaos Perspective Column》

圖刊於7/3/2011北美世界日報民意論壇《刁觀點專欄》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tiao&aid=5392575
 引用者清單(1)  
2011/07/05 12:14 【貓 言 貓 語】 關於「同性戀/雙性戀」

 回應文章 頁/共 2 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看雲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贊成
2011/07/12 01:10
只要對愛情堅貞,同性異性,都值得尊重。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I have no problem
2011/07/11 23:54

with any gay man to marry another man but I hate to see a woman marry another woman, especially those good-looking ones.


刁卿蕙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回覆
2011/07/10 15:57


此文首先探討一夫一妻制受到的“挑戰”,最明顯的就是立妾與外遇嫖妓的古老問題了,這是傳統婚制的威脅。現代主義的風行更令此傳統婚姻制搖搖欲墜。同性戀行為早已是各人類文化長久存在的事實,本文提問之一:何以比“立妾與外遇”殺傷力較小的同性戀卻更為社會難容,更被宗教教義所排斥與撻伐? 現在美國已有六州合法化同性婚姻。頑固異性婚戀者和基本教義團體反對聲浪洶湧而來,這議題已然浮上台面,再無法壓抑了。

這個高爭議話題從來就不曾和諧過。各國/文化處理不同。法國一直到18世紀大革命後才將同性戀除罪化,19世紀的英國卻還特立刑法嚴懲。至今因同性戀遭傷害甚至殺害的仇恨犯罪仍時有所聞。


本文不過提出一些思考,點到為止,重點並非在比較同性戀與外遇立妾嫖妓孰輕孰重。將之並提,因為這都是看似正常的異性戀者與婚姻制面臨的古老社會問題。


奈米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即便法令已通過 社會的包容與接納 仍待觀察
2011/07/10 08:50


李深耕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同性性取向者的挑戰 ?
2011/07/09 10:51

參考文章同性性取向者的挑戰 ? 20091101 

 引用文章崇尚自由、自然,並不表示所有違反自然的舉動是正確的。 2008/09/07

同性性取向者的挑戰 ?

先天基因造成同性性取向,可被理解。

但非先天基因造成同性性取向,違反自然!?

如果非先天基因造成, 同性性取向者可給自己多一點思考,雖然您可說您不需要別人接受,重點是您們接受自己。但給自己多一點思考,不是更好嗎?

上蒼造男女,延續生命,應有其道理...

自己若有同性性取向,要自己判定是否是先天基因造成, 或後天環境造成(塑化劑),對自己可能是一大挑戰!? 但接受挑戰的過程中,或許能讓自己更清楚了解自己真正要甚麼!?

您可說甚麼是違反自然的定義? 沒有礙到別人,也不需要別人的接受,重點是自己接受自己。愛自由、順其自然... 基本上也沒有錯。

因為事情沒有絕對的對錯!?

沒有接受挑戰並不表示錯,因為可能有很多人沒辦法(不管甚麼理由)讓自己接受挑戰,只能說經過自己主動式的思考及挑戰,感受可能會更真實!? 給自己多一點思考,不是更好嗎?

>>>>>>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淺見
2011/07/07 13:56

1.同性戀不是另外一種性別,只是另外一種性傾向。
2.同性戀婚姻的合法化或其本身,跟嫖妓立妾相比擬很不恰當。
3.異性戀者性關係的混亂,不下於同性戀者,只是同性戀者的性行為容易被媒體放大,很少人會去特別注意異性戀的婚姻外性行為,除非已婚或是知名人士,但只要同性戀者的性行為發生的地點與進行人數與社會上的一般認知稍有不同,就很容易被放大檢視。
4.同性戀之所以應該要有婚姻權力在於:a.同性戀者照樣繳稅,b.同性戀者(男)照樣當兵,c.同性戀與一般人無異。國民義務都盡了,國民權力也不應該被剝奪,同性戀者也需要有100%的公民權。
5.同性戀者不是生不出小孩,她或他們也具有百分之百的生育能力,只是無法以傳統方式結合生孕下一代,這跟世界無數人工受孕,試管嬰兒,代理孕母的異性戀者一樣。

最後,感謝您撰文贊同同志婚姻!


止善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另個說法
2011/07/07 04:45
或著說法律是否應該像保障異性婚姻一樣地保障同性婚姻伴侶的法定權益?

止善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同性婚姻
2011/07/06 23:47
婚姻至少隱含三層意義︰經濟上的資源分享﹐社會中的承認﹐和法律上的利益保障。前兩者沒有同性婚姻法﹐也早已可及。同性婚姻所爭取的是法律上的保障。他(她)們希望同性婚姻的伴侶一樣可以得到法律上所保障的權益﹐如繼承社會福利和配偶健康保險。

但有了法律上的承認和保障自然就是對前兩層意義更正式﹑更官方的宣告。

婚姻制度大部份的觀念是人造的。制度本來就是要約束人類自己的行為。動物世界中沒有所謂人的婚姻制度﹐也一樣有「一夫一妻」的現象﹐當然也有多配偶的現象。現今世界各國的婚姻並沒有和自然界現象有異。

是否有了婚姻制度才能保證物種延續和血脈傳承?是否婚姻就能讓人類高於其他生物?這可以好好辯論。「婚姻」和「性行為」完全是兩回事。至於「婚姻」是否應該和「愛」劃上等號﹐以人類歷史看來﹐並非絕對。如果想以「婚姻」制度糾正人類的「性行為」﹐強制「愛」是家庭的必需﹐這個制度相當失敗。

問題在於法律應該保障那些同性婚姻伴侶的權益?

成楚雲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斷袖
2011/07/06 11:58

同志愛 同性婚姻 都脫離不了基本原始的 一男一女一陰一陽 自然法則

廢除夫妻稱謂


luke koolhead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weird
2011/07/06 11:35
i found myself totally agreeing with you on this issue... it must have been the global warming...
頁/共 2 頁  回應文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