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如何處理勞工的例假?
李永然律師
問題:阿英自己開了一家貿易公司,公司內也雇用了三位員工,她想針對「例假」的部分,必須如何處理勞工方符法律的規定?
解析:雇主對於勞工的例假,首須瞭解《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在此所謂「一日」係指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參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8年18日(81)台勞動二字第26283號函)。
上述規定,凡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各事業單位受僱勞工,不論是否屬於「計件」或「計日」工人,均應享有上開法定權利(參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1月19日(76)台勞動字第6664號函);即使是各事業單位「試用期間的勞工」,其「例假」也適用上述《勞動基準法》第36條之規定(參見內政部74年4月8日(74)台內勞字第296654號函)。
實務上,有時事業單位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的必要時,得否令員工於「例假」時間工作?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雇主遇前事情事,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參見《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2項)。如果事業單位如非《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也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參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9月25日(76)台勞動字第1742號函)。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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