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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8 10:11:28瀏覽480|回應0|推薦0 | |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小英在強強貿易公司服務,全年全勤並工作認真且未犯錯,而公司在去年竟以公司虧損為由,而未給小英年終獎金。小英很生氣,想向法院提告請求給付,是否於法有據? ‧解析:我國《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股利。」,所以,依前述規定,勞工得向公司請求發給獎金或紅利之要件為(1)須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2)須扣除繳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3)勞工須全年工作並無過失(參見台灣高等法院89年度勞上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註1、參見行政院勞委會編印:勞動基準法法院判決及行政解釋彙編,頁623,民國9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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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